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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 台电信通讯类连 3年居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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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3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统计去(103)年消费申诉及调解案件受理件数,“电信类”、“通讯及周边产品类”连续第 3年高居第1及2名,但申诉案件已减少逾2成及1成。

台湾人使用手机时间全球名列前茅,消保处统计去年,即103年度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申诉及调解案受理件数,“电信类”、“通讯及周边产品类”高居申诉案件前1、2名,分别为3254件及2330件。

消保处同时发现,“电信类”、“通讯及周边产品类”已连续第 3年高居申诉案件前1、2名;但在积极协调改善下,对比102年统计显示,“电信类”103年申诉案件已减少776件、降幅23.85%,“通讯及周边产品类”申诉案件也减少255件、降幅10.94%。

消保处参议王淑慧进一步分析指出,“电信类”的争议主因包含通信品质不良、绑约退费及行销服务等。

王淑慧举例,有消费者主张门号收讯差,业者无法改善讯号品质,还要支付新台币上千元的违约金才能解约;此案双方无法和解,针对通讯问题,已请行政院通讯传播委员会从契约根本解决,若是属于业者拆除基地台等可归责于业者的事由,要求业者改善,且讯号改善期间,提供月租费折让及违约金减免退费方案等措施。

另“通讯及周边产品类”的消费争议主因以手机功能、维修所衍生的争议居多,但电池异常及下载应用程式(App)或各项加值服务的资讯揭露等面向的问题也很多。

关于“通讯及周边产品类”消费纠纷,王淑慧也举例,桃园市有一位消费者申诉,103年在门市购买手机,正常使用下,不到3个月就出现手机不正常发烫,且机身向萤幕侧弯曲的现象。

消费者报修后,原厂以外观判定为人为损坏导致,不在产品保固书条款范围内,并索取数千元维修费,申诉人质疑原厂单凭外观就判定是人为外力造成,而要消费者买单,非常不合理。

王淑慧说明,针对上述这类情况,双方也无法达成共识,除呼吁消费者购买时,应问清楚使用注意事项及产品保固范围,并仔细阅读保固书条款内容,以了解如何正确使用手机,及何种瑕疵或故障事项属于(或不属于)保固范围,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消保处同时召开会议,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业者提供更妥适的召修方案,以及强化App市集等各项加值服务及资讯揭露机制,协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及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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