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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学生兼任助理纳保 学习劳动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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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7日电)教育部今天公布学生兼任助理权益保障处理原则,将兼任助理分为学习和劳动,仅提供劳务的兼任助理应纳劳健保,以课程或论文为学习目的的兼任助理不属于雇佣关系。

学生兼任助理定位争议多时,教育部今天公布专科以上学校强化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原则 ,做为大学校院确保学生权益的指引原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长黄雯玲表示,处理原则将学生兼任助理分为学习与劳动,“学习”范畴包括“课程学习”和“服务学习”;而非属于学习范畴、仅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并具从属关系的兼任助理,属于劳动契约关系,学校应纳入劳健保。

根据教育部的处理原则,若担任兼任助理的目的和课程、论文研究相关,或为毕业条件,如实习课程、实验研究、田野调查课程等,属课程学习,全体学生一体适用;若为增进社会公益,不以获取报酬的服务性社团或课程,属服务学习。

学习和劳动如何界定?黄雯玲表示,教学助理(TA)和研究助理(RA)等兼任助理的性质归属由学校依据处理原则认定,但学校不能无限上纲,若认定是课程学习或服务学习,学校应对学习活动有明确对应课程或实施计划,并明定相关学习准则。

黄雯玲指出,属于学习关系的兼任助理,学生权益依大学法、学位授予法等法规保障,学生于学习活动的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权;在劳动契约关系下,学生协助或参与教师执行研究计划产出的研究成果著作权,依著作权法规定办理。

不少学生担心实验室或田野调查时可能面临危险,黄雯玲表示,若属于劳务关系的兼任助理,学校应纳入劳健保,若属于学习关系者,也会要求学校加强保障学生权益,如提高学生保险额度。

黄雯玲表示,将要求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后,尽速订定校内保障兼任助理的处理原则,并厘清兼任助理性质归属,如果产生兼任助理的争议,学校也应建立申诉平台及争议处理机制,并邀请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学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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