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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学费四种方式 二好二坏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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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18日讯】(中央社台北18日电)学承电脑、威尔斯美语及微尔科技(Tutor Well)学员解约纠纷案,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分析付学费方式有4大类,其中跟资融公司借贷契约中,若写有排除民法第299条,签不得!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副处长吴政学接受电话访时说,学承电脑、威尔斯美语及微尔科技(Tutor Well)学员出现上百位学员向各地消保官申诉解约纠纷案,负责人是同一人,此案最终还是要等 4个月后,业者能否找到投资人或新承接人,才能确保36间分校、粗估上千人的学员权益得到确保。

他并分析,此案消费者付款方式共分4大类,1.用现金一笔付清,2.信用卡分期付款,3.向银行借贷,4.向资融公司借贷;呼吁别用第1及4类付费。

万一这3家补教品牌歇业,吴政学说,第1类付费方式的消费者,将须直接向负责人讨债,就怕负责人已脱产或无现金,讨回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概率不高,现况用现金一次付清的人也较少。

他说,比较鼓励消费者使用第2及3类付费方式,因为2007年爆发亚力山大事件后,已确认国际刷卡组织相关规定及国内法规是确保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后续服务时,可以不用付尾款,权益最能获得保障。

吴政学再就第4类向资融公司借贷付费方式进行分析,他说,此方式再分2种,首先是消费者直接向资融公司借款,则债权关系将纯属消费者与资融公司之间;其次是补教业者将其对消费者的债权转让给资融公司。

他举例,有其他补教业者提供向资融公司借贷方式的第2种付费,歇业后,学员无法再上课,还被催讨尾款,提告却败诉,原因是借贷契约条款已将民法第299条确保消费者与补教之间仍存在的债权关系的权益,给排除掉了,别以为与向银行借贷一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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