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重庆检察官戳破了中共的弥天大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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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5日讯】2016年12月24日明慧网报导,12月23日下午,在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君的非法庭审上,面对律师义正词严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承认: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X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X教”。公诉人的这段话,已记录在当天的《庭审纪录》上,公诉人在上面签字予以确认。

公诉人的这句话,道出了法轮功的一个基本真相。而法轮功学员为讲清这个真相,付出了无数的鲜血和生命。在中国大陆,中共迫害了17年,法轮功学员就讲了17年。法轮功学员的大善大勇,无私无畏,感化着政法系统人员,也在启迪他们的良知善念。现在越来越多的检察官站出来选择不作恶,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也是明白真相后的必然选择。

对于法轮功案,公诉书的“通稿”往往都指控法轮功学员“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如今公诉人说,定法轮功是“X教”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法轮功是“X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法轮功案,如果在否定了这个大前题之下,法轮功案还能成立吗?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当然也就不存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公诉人承认这样的指控罪名不成立,巴南区法院理当做出撤诉的裁定。法庭出现这样的局面,法官也确实没有什么好说的了,裁定检方撤诉是依法办案,也是顺水推舟的事。

其实,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都在法庭上重申:中国现有的法律并未认为法轮功组织是X教。取缔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宪违法的。发动这场迫害的江泽民集团动用国家公权强行转化,要求放弃学员的信仰,对不肯转化的送劳教、投入监狱、关进精神病医院等,施以各种酷刑折磨……这是严重破坏法律实施。法庭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恰恰是加害者自己犯下的重罪。

体制内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案的“诉讼程序”是非法走法律过场,亵渎法制的“三部曲”:第一,公安造假,制作伪证;第二,检察院掩盖真相,编写起诉书;第三,法院保持和公诉方一致,枉法判决。多年来中共公检法司串通一气做假案,成千上万件,件件都是假案。

最近报导的2016年大陆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一批案例和近日重庆张君案例,表明检察院在起变化。9起案例中,除了山西侯马市李美玲案是法院不管,检察院退卷,公安局只好放人外,另7起都是各地检查院“不予批捕”,或“决定不起诉”,或“撤诉”。其中黑龙江齐齐哈尔屈树荣案,公诉人承认指控的证据非法,致使法院撤诉,检察院退案,公安放人。而重庆张君案的公诉人承认指控的罪名非法。对张君案如何处理?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中国刑诉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予批捕”是检察院第一道的监督措施。“决定不起诉”是检察院第二道的监督措施。提起公诉后到了法庭,如重庆张君案的公诉人和齐齐哈尔屈树荣案的公诉人,因实事求是地提出公诉方本身于法无据或于事实不符的意见,而终止了诉讼程序。这是检察院第三道有效的监督措施。这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用,也体现了法律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才是依法办案,依法治国。

重庆巴南区法院法官显然没有巴南区检察官那份胆识和勇气,对眼前立判胜负的官司,不表态,不敲法槌。是不想下撤诉的裁定还是不敢下?如果是前者,那是不想站在公平正义一边,要跟江泽民一条道走到黑。如果是后者,未免可悲。法官们缺失的正是检察官的那份道德良知和正义勇气。如果不敢直面法律和事实,不敢堂堂正正的依法办案,你的法官生涯将如何走向未来?如果你的法槌,继续对法轮功学员敲有罪判决,你的生命将如何走向未来?

重庆检察官当庭戳穿了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一个谎言——法轮功不是“×教”。如果政法系统人员都能把这句不昧良心的实话讲出来,并付诸于行动,贯彻到所承办的案件里,就能将功补过,匡扶正义。否则,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不依法办案,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岂不罪加一等!?#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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