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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焚化炉应先处理一般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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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30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为防止垃圾大战,明订未来各地焚化炉应优先处理所属县市之一般废弃物,环保署于必要时得统一调度。

有鉴于近年一般事业废弃物抢占一般废弃物焚化炉处理能量比例逐年攀升,加上跨县市合作处理垃圾政策运作失灵,不少县市因而发生程度不一的垃圾大战。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废清法部分条文,修正后第28条明订,一般废弃物焚化炉应优先处理所属县市及周边地区的一般废弃物,仍有余裕才能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而环保署于必要时,得统一调度使用现有的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

针对非法倾倒废弃物,此次修法也加重处分,非法倾倒废弃物致人于死者,罚金从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提高至3000万元以下;致重伤者,罚金从900万元提高至2500万元;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病者,刑期从5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罚金从6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另外,对于若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及未经许可擅自回填、堆置、掩埋废弃物,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从300万元以下,提高至1500万元以下。

此次修法也新增裁罚额度标准,增订第63条之1,罚锾额度应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开罚,裁罚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若违法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度者,得酌量加重裁处,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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