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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决议 订弱势者统一保护及协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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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8日讯】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天做出决议,要求相关单位对司法弱势者,订定统一的保护及协助规范,也要积极提升司法弱势者的保护力道。

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9时在司法院3楼会议室召开,由召集人罗秉成主持,会议时间约5个半小时。这次会议中,委员赵仪珊、黄致豪等两名委员提案“建立弱势者在诉讼程序中之保护及协助机制”,经会议讨论,做出几项决议。

第一分组召集人罗秉成说,基于宪法平等原则及保障弱势者权益的基本人权价值,司法体系对于身心障碍、儿少、及因语言、文化或其他因素,而未受正当法律程序充分保障的司法弱势者,应建构完善的司法协助计划及政策,适用于各类司法案件(诉讼、非讼、执行及相关之行政程序等)。

罗秉成指出,委员建请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执行面研议改革方案,包括针对现行司法弱势者的保护或协助机制,这当中包括证人、被告、被害人等参与司法程序之弱势者,尤其是关于身心障碍者的犯罪类型相关处遇及其事后协助等实施成效,进行全国性的实证研究。

此外,也要检讨国内现有法规,就司法保护及协助机制中过于抽象及笼统的事项,提出更具体明确的修法方向。

罗秉成说,委员也建议,应拟定跨案件类型(包括各类诉讼、非讼、执行及相关之行政程序等)的“保护弱势被害人”及“保护弱势被告”、“保护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弱势者”的统一标准规范。

罗秉成表示,这个统一标准规范,应包括例如初步评估/筛检、讯问/出庭前的心理辅导或协助、法律扶助、协助讯问或交互诘问的专业人士(司法询问员制度)、通译、由适当人士陪同及隔离讯问等,使执法人员得以明确辨识司法弱势者处境,并提供相关司法保护服务及措施。

最后,依据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等,检讨现行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司法弱势保护措施及制度,并编列充足预算与员额,积极提升司法弱势者之保护,例如禁止对弱势被害人或被告实施测谎、确保司法弱势者充分理解权利告知事项等。(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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