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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跨国买“期房” 陷入纠纷

2013年花143万购买法拉盛四家庭房 四年多房子未完工 遂起诉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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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于佩纽约报导)在华人聚集、人口不断增加的皇后区法拉盛,一栋2013年要价143万的四家庭房子,现在值多少钱?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预料的是,如果在这个房地产的热点区域,一宗交易拖上四年,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身在日本的陈女士就遇到这样的纠纷。

拥有自己的房子简直成了纽约客的“梦想”。
拥有自己的房子简直成了纽约客的“梦想”。(Spencer Platt/Getty Images)

2013年3月份,家在日本的陈女士想要在纽约买一栋房产,找到了一家位于法拉盛的地产公司(下称“法拉盛地产公司”),最后敲定利维特街35-01号(35-01 Leavitt Street)并签下合同,价格是143万美元。利维特街35-01号位于北方大道旁边,介于友联街(Union Street)和林登坊(Linden Place)之间,位置相当好。

签约之初,房子并没有盖好,因此交易的是“期房”,地产公司答应为陈女士盖好一栋四家庭的房子,然后再交付给她。双方在合约第6款中约定:地产公司要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完工,否则陈女士有权终止合约。

在签约的时候,陈女士给地产公司的律师支付了14.3万美元的首期款,并在2013年7月29日再支付了14.3万的房款,两次一起支付了20%的房款。不巧的是,这个四家庭房盖得不是很顺利,在2013年8月20日,被楼宇局勒令停工。从楼宇局的纪录来看,地产公司处理了这个停工令,而且这个楼应该是一直在盖,并在在2013年11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有三次违规,这三次每次都被罚款1,500美元,到发稿时,2017年1月的1,500美元罚款尚未缴清。只是这样一来,地产公司无法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完工交房。

当“期房”遭遇卖方市场

陈女士和地产公司在合同中的第6款,本来是买方掌握主动的一个条款,但在法拉盛房地产市场成为典型的“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却令陈女士陷入被动。结果,首先提出终止买房合约的不是陈女士,反而成了地产公司。“法拉盛地产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要单方面终止合同,依据的就是合约的第6款。

陈女士当然就不干了,她的律师也拒绝了地产公司退回来的支票。陈女士不愿意放弃房子,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买方可以提出取消交易,卖方没有这个权力。交易是没有取消,但就是房子盖到现在,已经4年过去了也没有完工。

最后,陈女士将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00万美元。据陈女士的律师在法庭文件中说,“法拉盛地产公司”要求陈女士加价,并表示143万是当年的价,这么多年过去了,那栋房子升值了很多,143万太便宜了。本报记者尝试联系上“法拉盛地产公司”对此置评,但无法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公司地址所在地的其它公司后,对方表示不知道有这家地产公司。◇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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