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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中心转行政法人 提升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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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北报导)行政院通过“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文化部28日表示,待草案三读通过后,国家电影中心将从民间财团法人转型为法规明订设立的行政法人、典藏范围将从电影扩及广播电视等内容。

另,现有场馆维运及馆藏1.7万部华语片、3,000多部外语片、寄藏的数万笔影音、图文资料授权产生的收入,也可依条例规定再转回到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扩大该中心影响力及发挥文化扎根、文化扩散功能。

“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共33条,包含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组织运作方式,以及监督机关文化部对该中心的监督机制等。

文化部指出,国家电影中心由“财团法人”转型为“行政法人”,是考量国家电影中心承担政府典藏国家电影资产的重要任务,现由私法人性质的财团法人持有国家重要电影资产,未尽妥适,对外征集电影资产也常有限制;未来转型为公法人,将可提升社会公信力、强化征集国家文物功能。

文化部表示,电影、电视及广播为重要庶民文化,相关视听资料大量散佚流落海外或全台各处,未来转型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文化中心后,可强化典藏、修复、保存影视听文化资产等功能,建构完整的台湾影视史诠释体系。

对于过去电影中心公有财产收入均须缴国库,无法循环运用,文化部指出,为确保国家电影中心得以永续经营及发展,必须透过条例明确定位、管理规范及法律位阶,并落实对国有财产的监管密度及促进公共化使用,同时松绑财务框架,得以运用公有财产,使相关收入循环运用,提增多元营收计划,扩大组织专业、文化绩效及公共效益。

文化部表示,未来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将透过影像、声音等史料档案系统化整理及研究,执行重建台湾影视史等公共性任务;该中心也将延续现行电影中心任务,以FIAF(国际电影资料馆联盟)、SEAPAVAA(东南亚暨太平洋影音资料馆协会)等国际组织会员身份,持续进行各式国际文化合作及拓展。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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