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度:盘点港版国安法侵犯人权的十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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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3日讯】港版国安法通过前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和香港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等多位香港法律界权威人士均公开对媒体表示,该法多项条文违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则,侵犯人权及司法独立。张达明称,港版国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预想最差的情况还要差,是“没有最坏,只有更坏”。

7月1日,港版国安法生效当日,香港大律师公会更发表声明,指该法损害《中英联合声明》中对香港高度自治的保证,并且削弱一国两制下,香港司法独立、人权及自由保障的核心价值。

那么,港版国安法究竟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普通法,侵犯了人权呢?香港独立媒体据《立场新闻》对此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以下10点。

驻港国安公署成“太上皇”三类案件送中审理

张达明指,港版国安法明言驻港国安机构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辖,人员及车辆亦不受截查,驻港国安机构人员日后变相成香港“太上皇”。张举例,驻港国安人员在港截听收集情报,变相亦不受任何本港法例规管,令香港信息自由尽失。

条例又列明在三个条件下,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会行使管辖权,移送中国法院审理,包括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政府管辖“确有困难”、香港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就会由公署立案侦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处理,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适用法律改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8小时扣留限制失

张达明批评,港版国安法完全违背了本港普通法及人权法原则。例如该法第 42 条规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会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予以保释。张达明指,这完全违反普通法原则下“保释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机会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审结为止,形同内地执法部门做法。

嫌疑人失缄默权

条文同时大幅扩大警务处国安部权力范围,包括在行政长官批准后,警方国安部门可对怀疑涉及国安犯罪人士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没收或充公国安犯罪相关财产等。

条文第 43(7)订明,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安犯罪案件时,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张达明认为,上述条文与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缄默权相抵触。

域外管辖权 外国人或海外港人同样适用

条文第 38 条订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区国安法规管。张达明指,此条文令港区国安法适用范围扩阔至涵盖身处香港以外的外国人,他们只要随时踏足香港境内,都有可能被捕;条文第 37 条也规定,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团体或组织,在香港境外犯罪的,亦受港区国安法规管。张达明认为,上述两项条文将严重影响打击外商在港投资意欲。

律政司可以豁免陪审团审理

港版国安法第 46 条规定,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国安案件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关案件在毋须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改为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早前接受传媒访问时指,过往在港可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例如谋杀、强奸、贩毒等,必定有陪审团审理,如国安法可判囚终身却不设陪审团,是完全违反普通法精神。

《基本法》第 8 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 86 条订明,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条文欠清晰 欠可预测性

港版国安法将四种行为定为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梁家杰批评,条文中大量条文,并非普通法刑法惯常使用的字眼,条文“不清不楚、暧暧昧昧”,有违法律可预测性原则。

身兼名誉资深大律师的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早前接受 BBC 访问时指,条文所指的勾结外国势力及恐怖活动定义并不清楚,如何解读罪行,或如何决定哪些人属于犯法的“少数”,权力均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道引述陈文敏与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指,《国安法》条文不够清晰,给予当权者很大权力及空间去解读法例。

条文订定刑期 量刑标准主观

港版国安法条文订明四项罪行的量刑准则,若属最严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程度中等至轻微者,则判处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

梁家杰质疑,条文中有关量刑的字眼,如“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都是很主观的概念,未有定下清晰准则。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日前接受电台访问时指,每宗案件有独特之处,应由法庭考虑证据及求情因素后量刑,上诉庭会在累积一定案件后,才会有量刑起点及标准,在条文直接写入最低刑期,并非普通法做法。

凌驾人权法 法院释法权、违宪审查权被剥夺

港版国安法附则规定,任何香港法律与港版国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将适用港版国安法的规定,并规定港版国安法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

梁家杰早前接受《立场》查询时表示,附则变相规定本港法庭日后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释,而无权提出质疑或宣布国安法违宪无效,司法独立名存实亡。梁家杰又指,港版国安法将会是自成一体的法律,与香港本来的司法体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绕过本地立法机关

虽然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接受电台访问时强调,人大常委在讨论立法过程中,已充分咨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元、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不过港版国安法立法过程绕过本地立法会,本地立法会议员并未被咨询;大律师公会多次发声明要求中央就条文作公开咨询,同样不得要领。

特首指定法官 违司法独立原则

张达明接受《立场》访问时指,港版国安法条文赋权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相关案件,条文亦订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时,“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意见;如法官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会被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第 44 条),张达明认为,指定法官任命极可能牵涉政治审查,“仲边有司法独立?”

新华社早前公布部分条文,透露审理国安法案件法官将由特首指定,大律师公会当时亦发声明指,此做法“史无前例”,违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对香港司法独立构成印象上、或实际上的威胁。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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