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对安保无节制投入,究竟在防谁?”

整理: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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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16日讯】从新闻中得知,北京地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说她的第一反应是,“疯了吧”!

进出大学校园要出示证件,邮寄东西要核查身份证,住个宾馆要人脸识别,坐地铁人物同检尚嫌不够,还要进一步运用所谓的新技术,来继续提升安保级别。针对这种现状,劳东燕在她最近发布的《对安保无节制投入,究竟在防谁?》一文中质问道:“我想问一句,还有完没完?”

她愤愤的说,“接下去,是不是要在所有的马路上,所有的公共场所,全面安装人脸识别的机器,以便随时将行人拦截下来盘问与搜身,将那些被认为危及安全的人进行拘押呢?

对安保的无节制投入,究竟是要防谁,要保护谁,我是越来越困惑了。我原本以为,自己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但在这样的连番举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对象。作为一名合法公民,自己平时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工作比较敬业,也能与人和睦相处。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防着我?

生活在这个社会,我经常感觉自己不被信任。无论是科研费的报销,还是不断升级的安保,所能感知到的,就是无上限的提防。在前一场合,觉得自己被当作盗贼一样防着;在后一场合,则是作为社会潜在的黑恶势力被提防。这应该不是我个人特有的经历与感受。”

在文章中,劳东燕具体阐述了她坚决反对北京地铁推行人脸识别技术的四点理由:

首先,人脸识别涉及对个人重要的生物学数据的收集,相关组织或机构在收集之前,必须证明这种做法的合法性。

劳东燕认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普通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邮箱、账户以及行踪轨迹等,因为具有可识别性,在收集时必须经过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同时,如果收集方将相应信息不当地予以使用、出卖或是泄露,还可能引发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生物学数据的个人指向性更为明确,而且对个人而言,也显然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为重要,为什么在收集时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且,对收集的主体、目的、方法、范围与程序等问题,完全没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没有对违规收集或使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政府是作为收集的主体,显然需要法律明确予以授权;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无权以安全为名,来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识别数据。倘若是企业或其他机构所为,则其收集个人的生物学数据,起码需要获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经同意而收集,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次,地铁实施人脸识别,涉及公众重要的人身权益,不经听证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码的合理性。

劳东燕指出,几年之前,北京地铁票价调整,曾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如果票价调整都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历听证程序,则推行人脸识别技术,明明涉及更为重要的人身权益,怎么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见也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予以推行?难道个人的生物学数据,在重要性上还不如几元人民币的价值?

不经任何论证,就准备轻率上马大规模的人脸识别,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中是否涉及违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关利益集团游说之后的结果。

再次,声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是要实现分类安检,但标准本身所牵涉的问题本身就没有解决。

劳东燕说,一个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权力来对乘客进行分类?依据的又是什么法律?不止如此,相关部门准备采取怎样的标准来对乘客进行分类,采取的标准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确定的标准,标准是否应当公之于众等,这些问题难道不应当在推行人脸识别之前先行解决吗?垃圾的分类标准都要明示,更何况是对人的分类。

如果相关部门意欲采取内部标准,那么请问,我们如何得知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标准内容的问题?若是利害关系人对分类标准不服,或是认为不当的分类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又应当怎样进行申诉,如何确保其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怎可如此轻率地决定,要在地铁这样的场所,大规模地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

若是任意采取内部标准而将乘客分为三六九等,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安检举措,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做法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能够提升通行效率;即便有证据予以证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

劳东燕强调说,轨道交通指挥的官员声称,在地铁推行人类识别技术是要提高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问题在于,声称不代表客观事实。在没有做扎实的实证调研之前,如何让我们相信,在地铁运用这项技术有助于提升通行效率?根据在机场与宾馆的亲身经历,我很难相信这样的结论。

即便有来自专家的一些支持,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专家的判断是否准确。因为这涉及对未知事态的预测与评估,专家的判断完全有可能陷于错误。譬如,在放开二胎之前好多年里,很多人口专家都言之凿凿,宣称全面放开二胎会造成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自放开二胎之后,实际生育率情况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

退一步而言,即便运用人脸识别真地能够提升通行效率,单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不要以效率为名糊弄公众,好不好?要说效率的话,不对地铁进行所谓的安检,最能提升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

我不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做过起码的调研。现行的人物同检,尤其是其中的人检,无论在高峰时段还是一般时段,都形同虚设。除了浪费纳税人的税款,实在是看不出这样的人物同检,究竟有什么现实的作用与意义。

基于前述相应的理由,尤其是考虑到其中潜含的重大危险与负面作用,劳东燕在文章中还明确表示,她不仅反对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反对在机场与宾馆等场合,强制人们接受人脸识别的检查。

在文章的最后,劳东燕忧心忡忡的说:“以安全为名,对于地铁这样日常有大规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场所,先是施行物检,之后进行人物同检,现在又要推行人脸识别,再过几年,是不是还要进一步实行基因或是指纹识别?按当下的趋势推测,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不久的将来,或许乘坐地铁这样的公共交通,都将成为一种特权,只允许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

这个社会,若是还没有陷入被迫害妄想症的状态,就该在安保问题上适可而止。歇斯底里地追求安全,带给社会的,根本不是安全,而是全面的压制,还有恐慌。

最后,我郑重建议,对于北京地铁将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的举措,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审查;与此同时,应当考虑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对于随意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做法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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