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从H.R.1看国父们警告滥用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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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16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 Natelson撰文/吴约翰编译)众议院推行的《为人民法案》(For the People Act,即H.R.1法案)的制定,是不寻常的扭曲《宪法》关于“选举条款”里的“附带条件”文字来叙述,或将夺取各州的联邦选举权(总统选举权与国会选举权)。该法案本应提倡尊重“多重渠道”,但它现在却限制任何质疑其违宪与否的议异,不得在全国各州级法院进行受理,只能在隶属华府的联邦地方法院做仲裁。

H.R.1法案如果通过,将使某些人将获得更多元的投票管道。

马克·吐温曾幽默地说,历史不会重演,但是就像文章的押韵一样,类似的事件还是会再度发生。现在便是其中一次“押韵”:想挑战H.R.1是否违宪,只限到国家指定的一个法院做审理。这听起来像是当初建国制宪时期国父们的警告,如果国会可以控制选举,它可能会限制每一州的选民,只能在一个投票所投票。不久之后,限制也会越来越多。

如同我在最新研究的文章中指出,H.R.1宣称是根据《宪法》的三个部分拟订的。其中两个部分可能还无关紧要,但重点在第三个部分——“选举条款”(the Elections Clause)(引据宪法第一章,第四节,第一条),可以更精确地称其为“时间、地点和方式条款”。其内容如下:

“举行选举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各州的立法机关规定;但是国会可以随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改变规定……

H.R.1法案断章取义地引述一些最高法院的解释,也就是上方(选举条款内)斜体字部分,宣称该叙述证明国会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以否决各州选举法律。

但是选举条款的案文,应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解读,而且从历史角度上看,也是如此。

H.R.1的起草人表面上说这个案文说明国会的权利仅限于国会选举,不用于总统竞选。

其实,“附带条件”是:案文主要是针对州立法的权利。它仅在从属条款中增加了国会的权力。 在开国时期或现代,律师和法官都称该从属条款为“附带条件”(Proviso)。

传统上,对附带条件(Provisos)的解释是狭义的,早期的“附带条款”是针对州立法机关的权力。 现在这个案文中,狭义的解释意味着,如果怀疑国会是否具有权威的合理性,该问题将由国会来决定。

现在,我们来检视历史是怎么说的。

昔日公开辩论《宪法》内容时,针对赋予国会有修改各州选举法权力的“附带条件”叙述,曾引起极大争议。甚至许多《宪法》的维护者都希望将其删除,像是参与制宪会议的维吉尼亚州的詹姆士·麦克卢格(James McClurg)以及众所皆知的美国字典《韦伯字典》(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的作者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韦伯斯特等人共同撰写的著名文章选集《美国宪法参照》(Pamphle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787—1788),阐明大力支持《宪法》,同样要求删除该“附带条件”叙述。

大家在担心什么?

制宪国父们知道,让当权的政客决定跟自己连任有关的法律是危险的。经验证明,如果当权者能够编写规则,他们就会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规则。现在再明显不过的例子正是民主党所支持的H.R.1法案,它企图改变各州选民登记制度,以制造自己的优势。

持怀疑态度的制宪国父们详细解释“附带条件”会如何遭到滥用。

例如,他们指出,如果国会能规定只在“某一地方”进行选举,首先它会严格限制投票所的数量,然后通过选址,让当权者受益。所以,来自费城的议员可能会促使他的国会同事们在宾州只设一个投票所,那么它就会座落在该费城议员所居住的社区。

听起来很耳熟吧!?这是不是就像民主党的党羽,规定只能由多数民主党所把持的华府里的“唯一法院”才可以挑战H.R.1法案。

在当时的宪法辩论中,因为公众对“附带条件”条款的反抗之大,所以让维护宪法的制宪者们变得非常谨慎。要是只因这句“附带条件”,就造成公众拒绝整部宪法怎么办?

因此,制宪提倡者们向公众保证,会有涉及超出国会选举权范围以外的职权,系极为罕见及有限的。他们说,“附带条件”仅适用在紧急情况时。此外,回顾一下我在2010年针对选举条款做过的研究报告,其中提到:

“制宪者们决定性的论述……主要是在当时制宪大会上首次提出的论点:需要制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条款’,旨在确保国会能够维持自身的存在。倘若国会没有权力管理国会选举的情况下,各州恐可以通过拒绝为选举提供经费,或制定旨在破坏选举的法规来蓄意破坏国会众议院。

“曾有先例,联邦主义者(注:联邦主义是国家政府与地区政府分享宪制上的主权,以及拥有不同事项的管辖权的政治体系)称罗德岛州拒绝派代表参加‘邦联国会’(the Confederation Congress),从而损害了会议的运作。联邦主义者强调该论点会被用在关键的摇摆州选票。”

此外:“马里兰州的会议代表詹姆士·麦克亨利(James McHenry)补充说,暴动或叛乱可能会让州立法机关无法进行选举。正如北卡罗莱纳州的詹姆斯·艾瑞德尔(James Iredell)在签署《宪法》会议时也所说,国会有必要去行使这一最终权力时,会是在如果某一州卷入战争,而其立法机关无法召开会议时(就像在独立战争后期的南卡罗莱纳州,或其它州一样)。”

马里兰州著名的法学家亚历山大·康提·汉森(Alexander Contee Hanson)也曾提到,只有在战争、立法疏忽或故意拒绝通过选举法等情况;或是假设某一州欲达其“阴险目的”或刻意伤害政府,而“客制”选举法时,国会才能行使其“时间、地点和方式”选举条款权力。

他接着写道:“在任何时候,国会绝对不能进行干预,除非州级立法失能,或需要修改显然不适当的法规。”

基于上述这些保证,公众当时才接受“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叙述,然后签署批准《宪法》。

当然,《宪法》内文本身并没有明言“附带条件”仅限于紧急情况。但是,法院在斟酌一段文字叙述的解释范围时,通常会考虑该文字叙述背后的历史。我已在刚刚解释过,文字的叙述本身告诉我们要狭义地解释“附带条件”。而且从过去的历史中也是得到了印证。

那么各州法院应如何遵循国会选举条款?如果要问:“举行选举的方式”是否只有选票形式的运作,还是也可以包括规范竞选活动?根据制宪时期有力的证据推断,以及依照狭义的解释,应该是不包括规范竞选活动才对。

重点是,H.R.1的起草人错误地认为,关于规范联邦选举和竞选活动的权力,可以无限上纲。但实情是,选举条款只授予国会有限的权力。

现在,一个失控的国会正企图掌握比宪法所赋予的更大的权力。

原文:The Founders Warned Us About Abuses Like H.R. 1 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前宪法学教授,也是丹佛独立研究所(the Independence Institute)的首席原创主义学者和宪法学高级研究员。德州总检察长今年初曾两次引用他在2010年,针对最高法院诉讼中有关选举条款的研究。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也曾在2015年的最高法院案件中参照该条款审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的立场。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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