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复核6.12警方射催泪弹 高院准申请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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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报导)2019年6月12日金钟反《逃犯条例》修订集会,当时警方发射催泪弹驱散示威者。民阵前召集人岑子杰及参与当时集会的市民杨国明,就警方施放催泪弹的做法提出司法复核,认为违反了《基本法》及《人权法》。法官周家明24日颁判词,裁定此案部分理据具有可争辩之处,但由于相关理据涉及事实争议,未能透过现有证据解决,如申请方有意继续诉讼,法庭批准申请方于14天内再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词。

法官在判词指出,警方有权在执行正当职务时使用武力,唯所使用的武力不能超过合理地必须的程度。如果警方决定使用催泪弹,应事前发出警告,并提供足够时间和合理的路线让民众散去。如警方未能符合上述要求,便可能违反《人权法》、《公安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警察通例》,以及警方内部武器训练守则。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的事实争议包括当日集会的情况、警方有否提供充足指示、警方有否提供驱散路线、暴力示威者是否混入人群中、警方能否在人群中辨认出暴力示威者、施放催泪弹是否当时适用的最低武力等进行争辩。

申请方指出,警方当日没有事前通知主办方中止集会,又没有指示离开路线及给予足够时间让集会人士离开,便直接向人群发射催泪弹,令集会人士无法离开,造成恐慌。申请方表示当时大量集会人士只能跑进中信大厦,而大厦只开放一边门口,差点酿成人踩人,质疑警方做法违反《警察通例》中“群众如无逃走之机会则不应向其使用催泪烟,因群众会产生恐惧而盲目向人袭击”,以及《基本法》和《人权法》。

政府一方提出申请方可向投诉警察课或监警会投诉,法官周家明则认为,投诉警察课缺乏独立性,监警会的调查权亦有限,不认同政府方所指的申请方滥用司法程序。

唯法官裁定,对申请方“部分理据”拒绝受理。包括警务处处长在批出不反对通知书后24小时内又禁止举行集会,不符《公安条例》及违宪等。◇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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