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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完善鉴定制度 明确鉴定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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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司法院召开多次会议讨论、交流,并在2019年在司法院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后在2021年经行政院会衔完竣送请立法院审议,修法重点有,明定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的证据、明确鉴定人资格、明定鉴定之言词及书面报告应记载事项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1日邀请司法院秘书长列席就“为落实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诉讼制度,拟将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改为坚实事实审,并限缩人民上诉第三审之权限。于此规划下,如限缩人民上诉权时,首应提升司法审判品质,司法院应如何强化刑事鉴定制度,以增加一审判决之可信性与正确性?”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关于刑事鉴定制度,根据司法院书面报告指出修正重点有,为严谨证据法则,明定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的证据,但为发现无辜,避免冤抑,例外得作为争执被告、被害人或证人陈述证明力的弹劾证据。

为使鉴定人资格更为明确,司法院表示,将鉴定人明定为因学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就鉴定事项具有专业能力者,并为确保鉴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增订鉴定人与本案之利益关系应予揭露。

为使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得为被告辅佐人之人期前参与及促使检察官多元考量,明定侦查中得请求检察官鉴定获选任特定之人为鉴定,司法院表示,明定侦查中得请求检察官鉴定或选任特定之人为鉴定,另明定当事人于审判中得自行委任鉴定人并自行负担鉴定费用,以维武器平等原则。

为利真实发现并促进诉讼,司法院指出,明定程序参与者在侦查中选任鉴定人前得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审判中选任鉴定人前得陈述意见;明定鉴定之言词及书面报告应记载事项,作为证据能力的前提要件,并为落实传闻法则,鉴定人在审查中原则上应到庭以言词说明。

为使机关鉴定更臻周延,司法院表示,明定为机关实施鉴定之人应具备的资格且应在书面报告具名,其在审判中原则上也应到庭以言词说明;为协助法院妥适做成裁判,明定法院得依职权或声请选任本案法律问题的专家学者征询其法律意见。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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