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参政引发国籍争议 台陆委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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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湾采访报导)民众党拟提名陆配徐春莺列不分区立委名单,徐春莺也要政府教她怎么放弃中国籍。台湾陆委会主委邱太三今天(13日)指出,如何放弃国籍在中共的国籍法中规定明确。

中华民国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113(202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大陆委员会部分。陆委会主委邱太三在会前接受媒体联访,他被问到陆配徐春莺相关的国籍问题时表示,中共国籍法规定很明确,包括第10条、第14条、第15条都有相关放弃国籍的规定。徐春莺应该去做相关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有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有其它正当理由条件,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共国籍。

对于经常来往两岸的中华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盟秘书长徐春莺可能纳入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名单,陆委会副主委詹志宏10日也表示,中共的法律有规定应该如何放弃国籍,而中华民国副总统拟参选人赖佩霞(郭台铭副手)就做了很好的典范,已经依照中华民国法律放弃美国籍,进而符合参选资格。

据中华民国《国籍法》2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所以,村里长若有中国国籍问题,则是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职务。

台湾青年反共救国团创办人、资深评论员林保华。(钟元/大纪元)

资深时事评论员林保华对大纪元表示,民众党拟将陆配徐春莺送入不分区立委的创举,引发一片哗然。她和几位中配戴上红领巾合唱《我爱北京天安门》的影片也在网路流传。他相信好多中配习惯了台湾自由民主的生活,不会去留恋连上网也没有自由,动不动就“寻衅滋事”……的中国。

林保华表示,徐春莺是改革开放初期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企管系,分配到上海商业局属下的国营事业单位的工会部门,再转人事科,后来晋升为人事科长,1993年就嫁到台湾来。人事科长大约是16级干部,不算高干,然而拥有一些特权。如果徐春莺至今还留恋中共,台湾也不会强留,这就是台湾的自由。但她要留在台湾,就要认同台湾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

林保华指出,无论如何,徐春莺要参政,一定要效忠于中华民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容忍效忠于敌国的人在本国参政。徐春莺应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才能表示对中华民国的起码效忠。

台湾基进党发言人杨佩桦表示,徐春莺曾参与中共统战活动及发表促统言论,并曾以新住民发展协会理事长身份去中国做交流,质疑背后可能有中资资金介入,因此10日到台北地检署,按铃控告徐春莺涉嫌违反《国安法》。

徐春莺表示,她不是共产党员,也从来没有加入过共产党,连共青团都没有加入过。

陆委会发布“关于大陆配偶参选及担任公职相关规定之说明”

陆委会6日发布新闻稿,“关于大陆配偶参选及担任公职相关规定之说明”。

陆委会表示,近日有关原籍中国大陆的国民拟参选立法委员引发社会关注,少数有心人士扭曲法令,刻意对政府关怀陆配的政策提出不实指控。为避免错误讯息误导社会,防止新住民与台湾社会的融合受到挑拨与分化,特予说明澄清如下:

一、政府照顾新住民的政策一贯,积极协助新住民融入台湾社会,不容有心人士曲解抹煞成果。

自政府开放两岸人员往来交流迄今,政府坚持以照顾“家人”的理念出发,长期编列新住民发展基金并推动各项生活辅导措施,关怀包含陆配在内的所有新住民。历年来政府也逐步调整政策、法令与措施,陆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资格由早期的“数额制”,调整为“年限制”,使陆配得以及早获得健保,陆配取得身份证的年限缩短为6年。

另考量陆配也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之一,于2009年修法开放陆配无需申请许可即可在台工作。政府长期以来积极协助新住民融入台湾社会,不乐见少数人妄称“中国大陆配偶在台湾没有真正被认同”,藉选举挑动族群议题,在台湾社会中进行族群分化。这样的企图绝不会受到台湾社会以及新住民朋友的认同,政府提出严正谴责。

二、户籍与国籍乃不同概念,刻意将此二概念混淆、置换,无助理解争议。

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条例以规范涉及两岸人民往来交流有关的权利义务事项为原则,不处理国籍等宪政层次或两岸定位等议题。原籍中国大陆人士欲取得台湾人民身份,两岸条例仅要求其注销大陆户口登记,是为了方便其融入台湾社会、获得生活照料和社会福利,以及民间求职工作。依中共法律规定,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户籍与国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三、两岸条例系特别法,条例未规定的事项,仍应适用中华民国其它法令。

两岸条例仅就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择其要者予以规范,故两岸条例第1条后段明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定”。中华民国规范国民参政的法令甚多,原籍中国大陆者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份后,有关其参政权的保障与限制,两岸条例第21条考量其对于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认知的差异、希望其更融入与认识台湾社会及公共议题,故规定设籍满10年后即可登记参选。

至于参选活动以及当选后任职的资格条件等,因两岸条例并未规定,自应与所有国人一样,适用各选举罢免法、国籍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他相关法令。

四、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于任公职时放弃外国国籍乃基于“忠诚义务”。

国籍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的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它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这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中华民国国民”,不论其本籍为中华民国,或原籍为外国、中国大陆,凡中华民国国民而有双重国籍者,欲担任公职时都应依法放弃他国国籍。此乃因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不容中华民国公务员同时向外国效忠,从制度上排除具双重国籍者的忠诚义务冲突。

国人是否兼具外国国籍系属客观事实,与政治立场无涉。无论中华民国国民兼具的外国国籍是否与中华民国具有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对该国是否给予国家承认、或仅认定其为政治实体,只要该中华民国国民事实上曾具备该国国籍,当事人即有依法放弃的义务,至于该国是否准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的规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国籍法第20条第4项亦无除外规定。

基于平等原则,新住民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份后,除有法律特别规定,既与国人同享权利保障亦承担相同法律义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张排除法律的适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将应遵守的法律,扭曲为对其个人的歧视。

五、陆委会强调,有关本案争议,政府自始至终均在法言法。

台湾是民主法治社会,宪法及法律保障国民依法行使参政权,但权利的保障与行使并非毫无边界。政府呼吁各界珍惜、维护台湾珍贵的民主自由体制,不应藉选举期间透过曲解法令、概念置换、诉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识形态,破坏法治基础,分裂社会团结。

政府也将一如既往关怀包含陆配在内的新住民朋友,共同融入良善的台湾社会,更期待大家能一起成长茁壮贡献社会,成为台湾感人与温暖的风景。

责任编辑:叶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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