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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选将王家贞声请撤销缓刑未果 台中选会认定不得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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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南报导)台《选罢法》今年6月修正增订缓刑期间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的规定,但国民党台南市第5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因涉诈领议员助理费,今年3月被依伪造文书罪判刑7个月、缓刑2年,中选会15日审议立委候选人资格后,认定她资格不符,不得参选。

法院判决指出,王家贞因2名助理欠卡债遭强制扣薪,才会高报另外6名助理的薪资,再把差额挪用补偿给2人,并无中饱私囊,依伪造文书罪判刑,并宣告缓刑。王家贞日前召开记者会中说明,她长期关照弱势,为让2名卡奴朋友能养家活口,采取发给薪资的便宜作法,后因有助理彼此不和,离职后挟怨报复,让有心人乘机提告。

王家贞为避免参选资格不符的问题,向台南地检署声请抛弃缓刑改易科罚金;南检向台南地院声请撤销缓刑宣告,被法官驳回。南检提出抗告,主张王家贞并无续行接受原确定判决缓刑拘束之意,并同意执行原确定判决所定应执行刑,已合于《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撤销缓刑宣告要件。

检方认为,王家贞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因信赖法律制度而选择缓刑,当时《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1项第9款尚未生效,应有信赖保护原则适用,或得以重新选择易科罚金的机会,抑或是应设有过渡期;在上述法律未经宣告违宪前,应从宽认定撤销缓刑的要件,以她参政权的保障为优先考虑。

不过,台南高分院认为,王家贞已依原确定判决谕知的缓刑条件向公库支付10万元,因此没有《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违反附条件缓刑的负担情节重大情形。且缓刑宣告与否,是法院于裁判时依职权裁量事项,受刑人没有选择权利;受刑人于缓刑期间,也无重新选择执行原确定判决所定应执行刑的权利,因此裁定驳回,不得再抗告。

中选会审议认为,王家贞因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经台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2年确定,缓刑直到2025年4月11日才期满,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9款规定“缓刑期间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认定她不符参选资格。◇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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