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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定空间供民众通行 宪法法庭判决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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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征”,但太平洋电线电缆、兆丰银行等公司,以及陈姓和李姓民众认为第九条但书规定,抵触宪法,声请释宪。宪法法庭7日判决,但书规定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尚无违背。

“法定空地”的意思是假设基地为100坪,建蔽率为40%,建筑物面积40坪,剩下的60坪为“法定空地”。因此第九条的但书规定意思为,若无偿供民众通行的土地属于法定空地的话,无法免征税。而本案的声请人声请释宪的原因有些是原免征地价税,但后来被补征,也有的是认为土地无偿供公众通行,应减免地价税,并主张该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宪法法庭认为,第九条前段规定是因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无偿提供该土地供公众通行,具有促进地尽其利,适当分配土地利益之功能,符合减免地价税之目的,故减免地价税以减轻负担,并鼓励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众利用。不过,但书规定的目地是为顾及租税公平负担,避免免税之条件过度宽松,其目的核属正当。

宪法法庭说,对土地所有人而言,法定空地虽可供公众通行,但仍维持并享有该法定空地属于建筑基地之利益,与单纯无偿供公众使用而完全无法使用收益之道路土地,在建筑法的性质与功能不同。

因此,宪法法庭认为,对提供法定空地无偿供公众通行者,仍然课征地价税,其分类与公平课税目的之达成间,具有合理关联,尚无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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