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披露游乃强受查 林卓廷上诉得直(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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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2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早前涉披露负责调查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被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2022年1月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个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诉至高等法院,今(8日)暂委法官游德康颁下判词,裁定林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获原审及上诉的讼费。不过,林正继续因民主派初选“47人案”还柙。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去年11月在提出上诉时,曾经指出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强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受查,并非因《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受查,不应被纳入条例第30(1)(b)条的控罪范围。

游官在判词提到,上述条例于1996年在当时的立法局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对其覆盖范围的原意,就是拒绝廉政公署加入覆盖“一般调查”的修订这要求。当时立法会相关的委员会的意向,贯彻1996年之前所有修订,均在收窄第30(1)条的方向,第30(1)(b)条“不可以被如此广义解读的意向昭然若揭”。

判词指出,根据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内容,参考上诉法庭及枢密院对第30(1)条的解读等,唯一合理推论是,披露受调查人的身份,必须被解读为,披露该人是受《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下罪行受调查人,而非如政府一方建议般广义地解读。

游官表示,在这相对狭窄的解读下,无论是林的主观意图或客观事实,均没有直接或间接或隐含地,对公众披露游乃强当时是第II部所订罪行下受调查人的身份,而披露游乃强正接受廉署调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中任何情况覆盖,故裁定林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官:林称有合理辩解披露不成立

林卓廷一方上诉时,曾经指出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上诉人所作的披露并无合理辩解。 游官在判词表示,接受林当时真诚相信,社会需要知道2019年“7.21事件”当日发生的事情的真相,谁人在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及具体地,以游乃强当时职位而言,他在事件中发出过什么命令等。

游官认为,林在本案中的披露后,导致游乃强及其他人知道他正在被“调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必定增加廉署调查和搜证的难度,并加大证据被毁毁或埋没的风险,“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披露行为“因而适得其反”。

游官并表示,林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他有合理辩解作出披露。即使林一方提出的说法是足够证据,游官说也会裁定他的信念并不合理,及控方已经在毫无合理疑点举证标准下,证明他没有合理辩解作出披露。

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3次记者会上,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披露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案件编号:HCMA34/2023 @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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