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人民赞同的法律

—访哈佛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郭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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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月8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之昊波士顿报导/12月17日星期二﹐哈佛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郭罗基就“香港23条立法”接受了记者专访。郭罗基先生是中国著名思想解放运动家。他的名成书《共产党违法案纪实》,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影响。

什么是“颠覆”﹖
郭先生说﹐“颠覆”应该是针对国家的。“国家”和“政府”不是一个概念﹐政府的改变并不等于国家的灭亡。这条罪名要符合几个条件才能构成。

第一﹐这种犯罪行为是针对国家的﹐是危害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而针对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颠覆”﹐特别是反对政府的言论﹐这是公民的权力。政府是人民授权的﹐人民有权表达反对意见。在内地﹐批评政府就是反对政府﹐反对政府就成了“颠覆国家”。这完全是混乱概念。

第二﹐“颠覆”是一种暴力的行为。国家本身是个暴力机关﹐它有军队﹑警察和监狱﹐如果你不使用暴力手段就无从所谓“颠覆国家”。既然这样﹐一切的和平请愿﹐和平示威﹐无论提出什么口号﹐表达什么愿望﹐都是颠覆不了国家的﹐也就构不成“颠覆罪”。

第三﹐这种行为又不是个人行为。说一个人能颠覆国家﹐这岂不是笑话﹖所以说﹐颠覆国家是一个暴力集团的行为。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叫“颠覆”。

什么是“煽动”﹖
“煽动”不是言论而是行动﹐不能把这条法律规定变成了惩罚言论的规定。它也要符合几个条件才构成“煽动叛乱罪”。

第一﹐煽动者有犯罪的意图。如果此人没有犯罪意图﹐不管他的言论内容怎么错﹐不能构成“煽动”。

第二﹐煽动者进行“煽动”的时候当然要讲话﹑写文章﹐煽动的言论不是要表达看法﹐而是要讲到做法﹐推动人们去采取行动。如果只是发表看法而没有提出行为﹐那只是思想信息的提出﹐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如果一个人只是表达看法﹐不论他的看法有多错﹐有多不为政府所接受﹐都不能构成“煽动”。

第三﹐煽动者必须要有具体的煽动对象。没有被煽动者﹐也就不会有煽动者。如果一个人自言自语﹐不管发表什么宣言﹐就不构成“煽动”。在文革是闹了很多笑话﹐有人在厕所里写了一句什么标语口号﹐就被定为“反革命煽动罪”。在厕所里向谁煽动﹖这是不合乎逻辑的。

第四﹐“被煽动者”要采取行动才够得上“煽动”。如果“被煽动者”没有行动的话﹐只是“煽”而不“动”﹐这只能说是思想影响。但是不幸的是﹐现在中国的司法机关把人们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叫做“煽动”﹐他们即没有具体煽动的对象﹐也没有“被煽动者”的行动。没有后果怎么能定罪﹖这是荒唐的﹐没有法律根据的。

第五﹐只有被煽动者采取的行动犯罪﹐才能说明煽动者有罪。假如总统侯选人在选举中号召大家投他一票(这也是一种煽动﹐甚至这种煽动还带有强烈的感情)﹐结果是“被煽动的人”去投票﹐这个行为是合法的﹐那煽动大家投他一票的人也是合法的。煽动罪要满足这五个条件才构成罪行﹐不然就是歪曲法律。

中国共产党首先违法
郭罗基先生说﹐在23条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这条罪名中﹐把“政府”和“颠覆”联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政府”是可以改变的。像在美国﹐“共和党”政府上台﹐难道是把“民主党”政府给颠覆了﹖所以这条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还有﹐23条里的“禁止国外的政治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团体和国外的政治团体有联系”﹐这条法律在中国内地是没有的。如果有﹐那么外国的政治团体就不能访问中国。可实际上﹐外国的政党经常访问中国。如果是“禁止中国政治团体与国外政治团体有联系”﹐那么中国共产党首先违反法律。中国共产党不仅和其他的共产主义政党有联系﹐它和非共产主义政党也有联系。连在内地都做不到的事情要想在香港实行﹐这完全是不合理的。香港政府立法意图是很明显的﹐就是秉承北京的旨意来限制香港人民。

接着﹐郭先生谈了23条里的这些罪名的法律概念。他说﹐像“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等﹐这些罪名不具体﹐很容易在执行时遭到歪曲。特别是“煽动”﹐往往被用来限制言论自由。这些法律概念都要经过讨论和鉴定。

反对“立恶法”
郭罗基先生说﹐现在反对立法成了一个政治性的表态﹐香港人民只有在“反对”和“赞成”二者选一。这很可能引起人民的对立情绪﹐造成分裂。而且这种简单化处理把很多重要问题掩盖了。郭罗基认为﹐我们不要反对立法﹐而是要反对“立恶法”﹐反对立违背人民意愿的法律。要立就要立人民赞同的法律。香港政府企图跳过“白纸文件”﹐跳过立法程序﹐这是不允许的。他也让香港人民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共产党的“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上﹐最重要的是香港人民要能显示自己的意志﹐让香港朝着民主的方向去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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