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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覆议 政院沙盘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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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立法院周五将针对公投法覆议案召开全院委员会,政府决策官员指出,立法院处理方式不外乎三类:首先是在周五退回复议案或要求行政院补正程序,但对此行政院已表达无法接受;另外便是针对覆议案进行“一次表决”,朝野实力对决,如果覆议成功,行政院翻案有望,如果失败,行政院将会予以接受。

  官员认为,现在泛蓝方面释出不排除退回的消息,恐怕就是对于掌握绝对过半的席次有所困难;他说,由于国民党立委何智辉目前滞留海外,泛蓝因而减少一席,但因无党籍部分立委可能襄助,因此执政党团与政院的策略就是“巩固无党籍立委,加强拉拢特定泛蓝立委”,才有可能覆议成功。

  另外,立法院亦可能对覆议案的十二项条文进行“逐条表决”,行政院官员坦承,这项做法最为“复杂化”,不仅每项条文都要进行动员,结果很可能出现部分条文覆议成功,部分失败的状况,届时行政院将会如何接招,法理方面是否得以说服,亦将是重大考验。

〔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行政院政务委员许志雄昨日表示,行政院提出国会发动权与公投审议委员会共十二项条文的部分覆议,是急迫、必要、且以最小限度为原则,目的是为维持公投制度的完整性,他呼吁立院能秉持宪政法理,对覆议案进行“一次”表决,如退回补正或逐条表决,行政部门皆无法接受。

  许志雄指出,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院本就可以对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之“全部或一部”,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这里的法律案,除修正案与废止案外,并未排除新制定的法律案,民国四十三年行政院针对兵役法施行法全案修正案提出第十四条覆议,便是典型对新制定法律案进行部分覆议的前例。

  至于立法院长王金平反对行政院就条文底下的“项、款”提出覆议,许志雄反驳说,先前王金平主持公投法审查时,国民党团在三读程序中亦五度针对“项、款”进行删除或修正;虽然覆议案不同于法律案,但覆议案的处理,应就“是否赞成原决议”进行表决,本无逐条或逐项、逐款表决的问题。

  他表示,民国九十一年财划法覆议亦是对第十六条之一的“款、项”进行一次表决,这是要维持法案完整性,与条、款、项等的差异无关。

  面对泛蓝可能以退回补正,或是逐条表决方式回应,许志雄认为,当行政院经总统核可送出覆议案时,其性质就是一种“行政否决”,换言之,目前“该等条文已不具效力”,除非立法院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经全院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维持原案,才具推翻覆议,回复该等条文的效力,所以即使退回补正,行政否决仍然存在,总统并将可径行公布。

  许志雄还说,如果立法院采取逐条表决,行政院虽然无法接受,但对于覆议结果,行政部门犹有补救措施,例如可透过适用法律的解释,或提出修正案等方式因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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