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暂无标准 强奸致伤照车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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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讯】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而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对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却规定得较为详尽。因此,它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法院判案中仍普遍采用。于是,就出现了强奸致伤、摔伤、砸伤都按车祸标准来赔偿的离奇案件。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成万金油

据信息时报12月22日报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引起广泛争议,法官说因为于法无据目前法院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这种“万金油”现象引起广泛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则刚刚出台。

* 按车祸标准赔偿的相关个案

强奸致伤: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人陈某先后20次,将好友老陈年仅13岁的女儿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 讼,要求陈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最后,老陈一家获胜,但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 计1185元予原告小敏”。

拿到判决书,老陈夫妇糊涂了: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

酒楼摔伤: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广州市荔湾区泰象苑菜馆就餐,起身去洗手时被撒在地板上的菜汁滑倒,导致左腕骨折,遂将该菜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包括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元。法院部分参照了《办法》及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她的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审下来,朱女士拿到了10405元的赔偿,刚过索赔数额的1/6。她大惑不解:在餐馆摔伤索赔,跟交通事故有什么关系?律师称,这是目前法院的常用招。

坠物砸伤:2000年12月30日晚6时许,家住黄埔区的8岁男孩小军(化名)途经省电力一局48幢楼下时,从该楼7楼掉下1个沙袋,正砸在小军的腰部,他当场倒地,人事不省。后经医院诊断,小军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已构成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仍是参照《办法》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判决小军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近19万元,仅为家属要求赔偿的一半。

* 法官:这是没办法的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法官奥国平表示,现实状况是,立法部门对各种人身损害怎么赔,没有明确划分和标准,那司法者参照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办法》和各地的具体标准来判案,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法官邱小云说:《民法通则》虽然也提到了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参照《办法》来计算,这是在找不到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选择。

* 民众看法:可以入选2003中国十大搞笑新闻

芳村区的一位谢先生说:强奸受伤了用“车祸”的标准赔偿,我觉得挺“幽默”的。换作是我,我也要多几句嘴问问法官到底是怎么回事。

海珠区退休的李姨表示:我曾打过一个类似的官司,有一次我坐公共汽车,司机急刹车害我 摔倒,搞成10级伤残。后来我用《消法》和它对应的标准来索赔,提出了33万元赔偿。但法院在认可我按《消法》索赔的情况下,还是参照《办法》那个标准, 结果只判了1万多,搞得我蒙查查。

新浪网多数网民则表示强奸按照车祸赔付,不可思议,无法理解。对中国现在的法制状况表示无奈。有人甚至表示,可以入选2003中国十大搞笑新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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