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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审通过制作电脑病毒可处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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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讯】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下午初审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制作电脑病毒程式导致他人损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无故以电子邮件灌爆别人信箱,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据中央社4月24日报导,为因应电脑及网路已成为人类生活重要工具,电脑骇客对电脑、网路系统攻击,动辄造成严重损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以对付电脑和高科技的犯罪行为。

司法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容新增订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专门规范攻击电脑或网路的犯罪,重点包括:

一、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入侵他人的电脑或相关设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也就是电子档案等重要资讯,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电脑骇客瘫痪网路或故意用电子邮件灌爆别人信箱造成损害都适用这项条文。

四、对公务机关电脑或相关设备犯上述三条条文的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条条文都是告诉乃论,要受害人提出告诉才受理侦办。五、制作专供妨害电脑使用罪的电脑程式,也就是电脑病毒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导致公众或他人损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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