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判决书及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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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美国之音记者报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号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徐文立,男,五十五岁,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四号四门四二三号。一九八二年六月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一九九三年五月被假释,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刑满,一九九七年五月剥权期满。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被羁押,同年十二月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化军、李磊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立及其辩护人莫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后,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间,先后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伙同秦永敏发表的《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污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期间,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立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间,为成立中国民主党,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并向境内外散发。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任党部主席。在此期间,徐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进行组织分工、策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活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徐文立在法庭审理中未做辩解。被告人徐文立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徐文立的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部分指控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文立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准备活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间,被告人徐文立在境内外刊物及其它媒体上发表议论和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宣称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有的宪法是两回事。被告人徐文立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间,被告人徐文立策划成立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并向境内外散发。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被告人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自任党部主席,并设立了副主席、秘书长,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北美分部,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新闻发布中心等机构。在此期间,徐文立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等活动,扩大组织,筹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间,被告人徐文立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积极寻求并接受境外资助,且在《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中明确规定寻求境外资助。上述事实,有查获的用来进行组织、联络活动的传真电话等物证以及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犯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与境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寻求并接受境外敌对分子资助,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系首要分子,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徐文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

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文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查获供犯罪使用的传真电话等财物,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惠庆

审判员 任连才

代理审判员 柏军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璇

没收证物清单

1.电话机 一部

2.传真电话一部

3.打印机一台

4.电脑一台

5.通讯录五本

6.《中国之春》二本总172、173期

◆莫少平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案中担任徐文立的辩护律师,我将遵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会见了徐文立,经过对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对部分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98)京检分审字第609号起诉书指控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后,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先后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访谈录》及伙同秦永敏(另案处理)发表的《告全国同胞书》中,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污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起诉书指控徐文立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发表《告全国工人同胞书》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书所罗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可能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

(2)如果全面的而不是断章取意地分析徐文立所有言论,并不能得出徐文立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的结论。

(3)即便是“舆论准备”按我国法律规定也不能构成犯罪。

2. 没有证据证明徐文立本人煽动成立“独立工会”。

《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虽然有:“我们建议全国工人同胞们,立即开始筹备成立自己的工会。”的言词,但这并非是徐文立本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为尊重起草人,仅对该文做了稍许修改,所以该文主要反映的是秦永敏的观点;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确表示反对立即成立“独立工会”,如在《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发表后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传真中说:“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内并无形成独立工会实体的形势,绝大多数工人朋友们尚无此迫切的需要。所以,以上两个历史性文献(指《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和《独立工会章程》–注)带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觉得在中国搞类似波兰那样的自由工会,走不通。”“问:你是不是煽动(指成立独立工会–注)?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本人无意要做什么,我本人无意去组织什么活动,这要在中国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后才能实行。”又说“所以我告诉王希哲,在现在的中国成立‘独立工会’是天方夜谭。”。从以上证言中可以看出,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煽动成立独立工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3. 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起诉书指控,:“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但检察院所依据的证据,只有侯宗哲证言、贾志敏证言及徐文立所写收条。以上证据材料仅是中间转交人的证词,没有委托人的证词,证据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证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确来自境外,也不能证明此资金是用来资助徐文立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的,因此,起诉书中所称“接受境外资助”不能成立。

(2)起诉书指控徐文立“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可是,没有证据证明此《章程》系共同制定,只有严家其起草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而没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制定。

综上,请法庭对辩护人的辫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莫少平(签名)

1998年12月2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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