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窃钩窃国古今同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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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讯】今晨从友人来信和官方媒体报道中证实了率先披露北京疫情的老军医蒋彦永一切如常,心下大慰,为民族英雄蒋彦永、也为党和政府与时俱进的表现感到欣慰。这种为民请命、勇说真话却丢了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的面子的”刺头儿”,纵不被诬为敌对势力打为反对分子被关被杀,至少也会当作麻烦制造者,免不了写检查、受监控、坐冷板凳,靠边站。然而据中新社报道,蒋彦永告诉记者:”我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我的生活一切如常”。于公于私,能毋欣慰。

南宫世家网友却提醒我过于乐观了:党和政府并没有与时俱进,对于不经上头同意不看主人脸色不听招呼由着性子”乱”说真话者,还是绝不轻饶的。他要我看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规范对包括此次SARS疫情在内的传染病消息传播的执法标准。他指出,新的法例把”造谣”(谣言真言,互相转化一下并不难)丢党和政府脸的事列为死罪,就是为了防止另一个蒋彦永医生。如出现下一个蒋彦永,就不可能如此侥悻了。

这个名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5月15日起施行(动作贼快)的新的执法标准,要点有二:一、”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资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资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资讯罪定罪处罚。”具体说,就是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我不是法律专家,不了解在西方国家有没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谣言罪”,既使有类似法律,我想也是有严谨规定、只针对”有关部门”的吧(恭请专家指教)?因为个人说错了话传错了资讯,并未越出言论自由的范围。而上述”释法”(包括我们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摆明了是针对公民个人的,而且存在着不少明显的问题(陷阱?),对此,狂风怪网友在《时事短评:造谣的自由》文中指出: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将某个具体的个人关于疫情的资讯发布–即使是不准确的,或者完全不正确的–定义为恐怖资讯,这是很难成立的。因为,其一,该资讯公布者的行为并未超越受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在必须完全符合”事实”吗?这就牵涉到,其二,作为个体的公民是不可能完全具备充分的资讯获取手段来保证所言完全符合事实的,那麽,其三,如何判断该资讯对于他人,或者社会来说是”恐怖”的呢?这无疑暗含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的结果,即无形中扩大了执法机构的权力。归根结底,没有哪个社会或政府,有这样的权力,当它在履行自己的合法职责时,要求社会某一成员的一切议论,必须符合它所给定的”属实”的标准。

其次,就事件应然(包括实然)的层面来说,政府为应对大规模社会健康危机而必须的紧急处分权力,不应以伤害在母法上明定的基本公民权利为代价。特别是在我国的国情之下,政府及执法机构的权力从来都不是太小,而是无所不包地太大;危机处理中表现的效率低下问题,以事件初起时的”事实”来说,导致危机深化的原因,决不是因为公民对事件的议论,或者因为国家权力太小,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行政机构拥有太大的权力,拥有太全面的资讯获取手段,而它们控制使用这种权力和资讯的结果,才是造成此次危机深化的一个不可或略的原。张、孟的去职,说明,此点也是为国家最高决策者所认同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普适的,某人散布了疫情不确言论,这个事实并不排斥另一些人予以驳斥的权利和能力,更不能伤害政府运用权威、正确的资讯予以驳斥的权利与权力,所以,强力部门的介入是很可疑的,也是危险的。

其三,释法中比照刑法有关条款,将不确疫情言论的”犯罪”意图与”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国家政治安全目标一律挂上钩,其荒唐和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强力部门的司法与执法实践政治化本为痼疾,今次的释法政治化的痕迹也是很明显的。导致不确疫情言论散布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后果,即是否引起了”恐怖”,也是需要非常个案、仔细的勘察的,法律断言某一公民的不确疫情言论就将危害到上述国家安全目标,这不仅在法理上缺乏根据,在实践上也将给国家权力中的执法分支增加无形的权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来证明因某人,社会某些成员散布了疫情不正确资讯,因此我国就将面临亡党亡国的灾祸呢?因此,笔者担心,把此类疫情言论的危害上升到如此的高度的释法,本身就是不折不扣的疫情恐怖言论”。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天灾就是天灾,疾病无非疾病,不论如何严重,也不至于与”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类宏大而可怕的词语联系在一起。此乃社会主义的特色所在,是”社会主义”国家防民如贼、与民为敌的本色,决定了其政权生命力豆腐渣工程般的脆弱。

同时,”释法”对谣言性质没有明确认定和合适的解释。是否故意?造成了什么危害、多大程度的危害?这些方面都模模糊糊极富弹性。这就为”有关部门”把真话诬为谣言、为严打循私大开了方便之门。今天,处处网罗和陷阱,民众(特别是网民)发表文章引用资讯,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最近,不是有许多网民被冠以造谣的罪名抓起来了吗。

文革以来,对于谣言,我党一向是十分重视追查到底严打不懈的。党和政府统一部署什么运动时,总少不了打击谣言、严防捣乱等内容。然而事实证明,许多时候谣言恰恰是真言,党的喉舌才是造谣专家。四人帮时候大量的例子,就不必回忆了吧。就说这萨斯,今年二月,已经传得如火如茶、流”毒”世界多国了,有关领导还出来”辟谣”,《南方都市报》还以《以讹传讹猛于病毒, 广东流行病谣言发展历程调查》为题,探究此次谣言的出现、发展、高潮和结局。文中还引用了一句经典的论断:谣言永远见不了光。结果如何呢,谁在造谣?是谁见不了光?短短一个多月之后,事实不是就一清二楚了吗。

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和萨斯”不把领导放在眼里”的凶横,张文康、孟学平两个奉命造谣者落马了,但其他数不胜数的奉命造谣者及幕后主使者呢。对于国家和政府谎报瞒报疫情、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高院国务院什么时候也来个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呀。

对公民个人传播虚假资讯的行为,打击起来,又快又严,而政府及领导欺世盗名扰乱民众视听的”造假”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但无过反而有功,特殊情况下也不过推出个别小羊出来替罪了事。只究民不究官,只究民谣不究官谣,窃钩窃国古今同啊。

2003、5、16

—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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