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云:游行有理 示威无罪

黄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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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讯】据报导﹕中共官方喉舌《中国日报》撰文﹐诬蔑香港“七﹑一”示威游行﹐是外来势力介入的“颠覆国家”行为。如果证实这篇恐吓﹑诬告文章﹐确实是根据中共官方指使而发的﹐那就是中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又一恶劣先例。中共口口声声说要“以法治国”﹐那么﹐首先就要从以法治中共开始。

什么是“颠覆国家”﹖香港的二十三条立法还没有完成﹐根据什么说“七﹑一”大游行是“颠覆国家”的行为呢﹖没有事实根据﹐没有经过香港司法部门的审理﹐就断定是外来势力介入。可见中共喉舌的“无法无天”行为﹐已经达到何等疯狂的地步。

对此﹐香港民主党派﹑团体﹐应该对《中国日报》提出诉讼。中国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游行示威的权利。《中国日报》及其指使者的恐吓﹑诬蔑﹐是违犯宪法的行为﹐对此应负恐吓﹑诽谤之法律责任。

至于“颠覆国家”的罪行﹐中国共产党及毛泽东是始作俑者。中共才是真正的以非法﹑暴力手段﹐分裂﹑颠覆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实就是一个非法的政权。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真正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罪人就是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为了夺权﹐煽动《红卫兵》“炮打司令部”﹐陷害“国家主席”刘少奇﹐砸烂公﹑检﹑法把国家搞的大乱的疯狂行为行为﹐才是名符其实的“颠覆国家”的罪行﹐他应该接受法律的审判。可见二十三条立法﹐完全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国家和政府是应该有所分别的。国家是领土和人民的统一体﹐而政府只是受人民所委托来管理国家的组织。因此﹐政府可以更替国家并没有被颠覆。要求修改﹑废除一些伤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条文﹐要求改组政府是人民应有的权利﹐又怎么能说是“颠覆国家”呢﹗在中共“领导人”的心目中﹕朕即国家﹐朕即政府﹐朕即法律﹐朕即人民。

“六﹑四”民主学生运动未经司法法审理﹐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就对学生要求改革政治的正义﹑和平诉求﹐污蔑为动乱﹐也不知根据何种法律﹐出动坦克﹐以屠杀手段来清理广场。中共践踏宪法﹐践踏人权﹐践踏生命的罪行﹐应该接受法律的审判。“六﹑四”问题不是平反不平反的问题。中共也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为“六﹑四”定罪﹐为“六﹑四”平反。中共只能向人民法庭交待镇压“六﹑四”的罪行和接受审判。

中共中央统治者一贯“无法无天”难怪中共大大小小的官吏﹐中共控制的报刊都是“打着伞的和尚”。

只有审判中共才能救中国。我相信﹐我祈待这一天的来临。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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