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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福助因伪文及恐吓等罪被法院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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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五日电)前立委罗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北地院今天进行一审宣判,其中,被告罗福助因伪造私文书、恐吓等罪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称为罗氏家族“总账房”的被告林锦源则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科罚金一千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六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针对本案宣判。除罗福助与林锦源,被告徐慧萍、杨怡洁、高明达、林锦宏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罗振荣、何明辉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各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许嘉芬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缓刑两年。

被告吴永祥共同违反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图抬高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以他人名义对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者规定,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五年。

被告林繁荣共同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桂焌杰共同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

被告罗炳荣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被告罗启欣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易科罚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缓刑二年。

被告陈秋蟾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如易科罚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缓刑两年;被告卓东荣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如易科罚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缓刑二年。

其他被告包括:高明达被控胁迫刘文斌辞去董事职部分无罪;徐慧萍被控信用状诈财部分无罪;罗振荣被控侵占大港贸易公司在香港账户及台湾账户款项部分无罪;张哲发被控帮助洗钱与帮助信用状诈财部分均无罪;罗明旭被控侵占香港大信证券公司账户及大港贸易公司在台湾账户款项及金龙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库储蓄部诈欺取财部分均无罪。

另外,罗佩宜、罗佩芸被控侵占大港贸易公司在台湾账户款项部分均无罪;林繁荣被控强制罪部分无罪;李英芳被控诈欺及伪造文书部分无罪;黄潮智、廖昭一被控金龙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库储蓄部诈欺取财部分均无罪;林尚良被控诈欺取财部分无罪;罗宗荣、江远科被控信用状诈财部分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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