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寒:关于“签名信定稿”

——纪念“营救不銹钢老鼠刘荻签名活动”一周年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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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讯】【作者按语】2004年元旦已悄然而至。可在去年的今天,中文网上却是激愤与热情交织。这一天,“营救不銹钢老鼠刘荻”公开信由青牛网友正式贴出,从而签名活动经一度酝酿而正式发端。紧接着,一些热心的网友聚在一起,组成了以青牛为首的义工小组,并以刘荻签名网站为依托,在网上网下广征签名。

与此同时,义工小组内部,参照不断反馈回来的签名者们的意见,就签名信的修订与完善,几易其稿,进行了一轮又一轮认真、严肃、热烈,乃至激烈的讨论。今天发表的这篇文章,就是我当时就签名信最后文本向义工小组所作的一个说明。

读者从中可以看到,本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义工小组内对签名信讨论的认真程度。须知,在短短的半个多月里,这已经是第四稿了。而我的主要讨论对手,就是义工小组成员、网友云儿。她与我的讨论,大量的是通过 E-mail 来进行的。云儿以她那不屈不挠的韧劲,试图说服我,为了争取民间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公开信最好给打磨一下棱角。而我则反反复复地强调,此信的风格,恰恰就是基于温和语言而表达出的适度理性强硬,有些字眼就不能改,因为那是棉内之针,我们正需要借此向政府传递中国社会正隐忍着的一种民间愤怒,一改就变味了。而且八九以来的最大教训就是,没有适度的民间压力,一切良性互动均无从发生。就这样,云儿与我你来我往,形同交锋。双方都力求说服对方,有时为了一种提法,一个字眼,而不惜旁征博引,讨论几乎到了字斟句酌的地步。当然,双方都不堪其累,互有妥协,最后我终于得以坚守住信中诸如“政府违法”这样的谴责。

尽管这种咬文嚼字,在局外人看来未免有点好笑,但我在疲惫之余,却感到一种内心的充实与满足。因为,我自己也是在学习和实践一种怎样用程序化的方式在妥协之中求得共识。

最后提及一点也许不算多余,当公开信的最后文本公布后,针对网上突然贴出的一篇乍一看来气壮如牛、稍一推敲却不堪一击的所谓“批评”帖,云儿反应得竟比我还快。她不顾刚刚结束签名活动的极度疲惫,竟连上数帖,从事实、法律、逻辑上为《公开信》作全面辩护,全然忘记她的一些见解刚刚才被这签名信定稿所否定。

所以,这封签名信虽然由本人起草,但它却属于义工小组,属于所有的签名者。

这里我要谢谢云儿、谢谢青牛、谢谢茉莉,谢谢刘荻义工小组那些分处世界各大洲的所有义工们!我们曾一道度过了令人终生难忘的美好时光,刘荻的最终获释是对那些个不眠之夜的最好报偿。然而,杜导斌还在狱中,杨子立、黄琦还在狱中,中国成千上万的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们还在狱中,中国民间维权活动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相互激励、继续前行。

关于“签名信定稿”的说明

送交者: 高寒 于 January 14, 2003 16:33:40:

【云儿】

一、第三自然段改动较大。

老高原文:

根据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让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没能获得法定的有关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项通知,从而导致刘荻同学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嫌疑人之多项人权遭到严重的侵害。尤其是,体现在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一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改后文本: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规定,及时将有关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情,通知刘荻同学的家属,以致家属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不能依法获知亲人被捕情由,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刘荻同学及其家属的受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多项权利,遭到严重侵害。尤其是刘荻至今仍未依法获准与父母亲人见面;有关部门处理此案时不依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形,仍在继续。

以上(a)删去了政府违法的说法;(b)不提有没有通知刘荻学校一节,因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家属,而且学校当局在此案中究竟了解多少,我们并不知情;(c)增加了刘荻仍未获准见亲人,作为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违法的证据。

【高寒】

一、关于“政府违法”的提法,这是我与云儿分歧的真正核心之所在。

我认为,此信用温和、理性、明晰的语言所表达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意,是本信的画龙点睛之处。正是这一点,将这封信与那形形色色的“乞求青天老爷”型上书给区别开来。因此,若将其删除,此信原有的委婉语气下的义正词严将荡然无存、化解于无形,这就形同此信被精神阉割,剩下的,也就已经不是原来的那封信了。何况,此信将作为一份历史性文件,记载着中国的民间人道救援活动在今天所能达致的思想高度,因此如果将其中的要害阉割,这也就实际上等于将中国的民间抗议活动这二十年多来的思想升华给一下子抹掉了。更尤其是,目前此信的“温和度”,事实上已经获得超过1600位签名人的首肯,即使是作为这份文件起草人的我本人,也已经无权再作如此实质性的重大修改了。何况根据本人多年来与中共专政工具打交道的经验来看,删除此语,千真万确并不能使签名者们的“安全”度增加一丝一毫;而保留住它,即适度的强硬和义正词严,却反倒更有助于我们大家都希望看到的小老鼠处境的改善。

此外,我已经注意到了安魂曲建议的“地方政府违法”的表述,我认为:既然信中并没指出“中央政府违法”,而前面又用了“北京市公安局”,所以在此,刻意去强调“地方政府”似无必要。更何况,实际上中国人权问题严重性的症结究竟在那里?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我相信大家有目共睹。为了策略,这里不明确去提中央政府违法,但也没有必要刻意去暗示任何“中央不违法”论。

我还注意到了安魂曲与云儿就此信中的“政府”之英语译文是用“government”还是用“administration”的讨论,我的意见是:当然应该用“government”即全部国家机关的意思。这里,云儿的“严格说应算administration, 目前法院尚未卷入”的理由其实并不成立。因为这里,被包含在中国“government”概念中的,当然是包括了议会、法院、检察院……等等所有政府部门的总和。只要在中国存在着普遍“违法”的历史纪录和现实可能性,那么我在此信中从宏观上来使用的“government”便在语义和逻辑上就都能成立。因此,在此,根本就无须从微观上去涉及刘荻个案中的“法院卷入”与否。况且从逻辑同一律上看,举出微观的现实性根本构不成对宏观可能性的反驳,尽管这个宏观也是通过一个个微观才能表现出来。这是因为两者都可能同真,而非处于一真一假的关系之中。

同时,我也不同意云儿所附和的崔XX的所谓对“政府违法”的指控论证起来太复杂的意见。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是比我前一向所强调的策略意义要简单很多。对此我只须问一句:如果政府没违法,那我们搞这场签名请愿活动呼吁政府“依法办案”干什么?如果政府没有违法,我们许多签名者深藏于心目中的恐惧——这场马拉松式的讨论以及许多人不敢署真名本身难道不就是最好的证明么?——又是为什么?不銹钢老鼠案的发生,实际上决不是一件具体执法部门的政策性或技术性的失误,它不过是今天中国大地上十分普遍的执政党有法不依、蔑视法制的又一桩个案而已;不过是一直存在、且仍在继续的网上言禁的又一桩新案而已。在不銹钢老鼠之前,有著名的黄琦案、杨子立案。后者被抓的全都是在校大学生,他们至今仍被超期关押、不放不判、也不让家属探监,在在显示政府完全不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当回事!因此,如果我们的这封为关注不銹钢老鼠刘荻同学而给中国最高领导人的上书,出于某种考虑,丝毫不去触及一下此案发生的这个现实大背景,不以适当的理性语言去点一点问题的严重性,这样不仅刘荻案不会是最后一个这类案子,不仅让我们今天这桩庄严的签名活动丧失了本应具备的历史高度,而且如此也未必就有助于目前刘荻这桩个案的解决。

何况,“政府违法”这在法制国家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法律用语,反而“有关部门”这个提法在法律上则显得不够规范。中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实际就是一部调整和管辖“政府违法”的法律,其中将所有公职人员的公务失措一律归于“国家赔偿”,这也就说明,“政府违法”这个概念,即使在今天的中国官方、政界、学界和法律界,均不属不可接受之列。

二、删去原信中的“单位”也不妥。

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中就专门有拘留、逮捕时得“通知原单位”这一条。云儿认为,没有通知家属这点我们可以确知,但是否通知单位却未能获得确认。但实际情形不外乎就两种:通知了(单位)或者没有通知。如果是前者,单位知道而家属却不知道,这只能更说明这“单位”是政府的工具或政府功能的延伸;这也就更强化而不是否认了我的有关“政府违法”的指控;而倘若是后者,那么岂不更与我的原叙述(北京市公安局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让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完全吻合了。此其一。而且,更主要的是,云儿的这一改,就将我原信中本来所蕴藏着的调动刘荻母校的各种资源(教师、学生、行政)出来声援刘荻同学的潜台词一下子全给改没了。何况,去除掉“北师大”,我看不出此信又准确或“温和”了多少。

【云儿】

二、第四自然段,改了最后一句:

老高原文:

这一切,都客观上构成一种向中国政府表达的有声或无声的强烈抗议。

我的改动:

这一切,都反映了人们对此案中种种违背法治与人道原则之处所表达的严重关切和强烈抗议。

主要理由:(a)不提向中国政府表达强烈抗议,而是对此案处理中违背法治与人道的手法表达强烈抗议,这样抗议的目标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门具体的做法;(b)强调“违背法治与人道原则”,这样埋下伏笔:即使政府可以辩称其作法并未违背某些法规字面上的规定,我们仍可指出其违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则和人道原则。

【高寒】

OK,已遵照改动。

【云儿】

三、第五自然段,改了第一句

老高原文

一桩“不銹钢老鼠”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政府违法。

我的改动:

出现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不按公正程序办事。

主要理由:(a)缩小打击面,将“政府违法”改为“执法部门违法”;(b)将笼统的“违法”,改为伸缩性更大的“不按公正程序办事”—-也许警察部门可以经过重新解释法律而在字面不违法,但仍可称其违背了公正程序。

【高寒】

关于(a),我意见同前。我以为,此信现在基本已达到“温和”的极限了,再温和下去,就不是这封信了。何况,签名活动搞到现在这个规模,我们应当对历史负责,它将作为我们这次活动最重要的文件留给历史。我们不能面对中国如此登峰造极的政府违法而背过脸去。点一点、提一提,就“激进”了,就“打击面过宽”了。想一想黄琦、杨子力,想一想小老鼠以后的受害者,难道我们日后就这样疲于奔命地一个一个地救援下去码?

诸位请想一想,王力雄救和尚的那封信够温和了吧,结果怎么样?这里顺便一提:XXX教授还嫌它太激烈而未予签字呢。而且,就连云儿本以为更“温和”一点的小改动:将“政府违法”改成警方“黑箱作业”,她也视为“激烈”,提出还要再改。如此改下去,这个“温和”还有完没完?究竟以哪个人的“温和”为标准?

我想目前来签字的这1600余人,肯定在信仰、阅历、行为方式上都各不相同,但这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走到一起来签这封公开信,这就说明此信所表达的“激烈度”或“温和度”是比较地适中的。如果再“”激烈”一点或再“温和”一点恐怕都会赶走一批人了。

所以问题的根本哪里是用几个“温和”的词藻那么简单的事呀!何况采用公开信签名上书这种形式本身,就已经决定了我们的这种行为方式实际上早就超越、也更激烈于上访信那种形式了,因此我们的这封信在内容上无论怎样推敲来推敲去地将“刺激”词汇删除,但实际上却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上访信的那种“温和”看齐的。在这一点上,其“激烈”与“温和”与其说是由信的内容决定的,倒不如说是由信的传递形式所决定的。

关于(b),这里所说的“程序”及其“公正”,都只可能指“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行政拘留条例,……等等。在这个范围内,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云儿所说的“字面不违法,但仍可称其违背了公正程序”的情形,不信,有谁能略举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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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回应运儿关于“第四稿”的讨论。下面是本次定稿所作出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1、一开头,写明本信签署人不光限于网友。这一点是采纳了安魂曲的意见和方励之的意见:

“我们是一批活跃在海内外中文互联网上的网友和关注中国发展进步的中国人。尽管我们散居世界各地,但每天通过包括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了解来自中国的信息,……”

2、将“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暴力堵塞言路,……”改为“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强制力堵塞言路,……”,这一点是采纳了崔XX的意见。

3、将原文中所有提及“被告”之处,除最后几项要求中的第四条因谈及公开审判外,均改成“嫌疑人”或“被告嫌疑人”。此点系采纳自云儿的意见。

4、分别在两处加上了“(刘荻网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网友如李毅斌”和“及其同案当事人”这样的叙述。这是采纳自网站留言板的意见。

5、将“难道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竟然无视殷鉴?”一段加了“政府”二字,即改为“……中国共产党政府……”,此也采纳自网站留言板的意见。

最后,我想说明,本人作为签名信的起草人,对来自任何方面的意见,哪怕仅仅是一个词儿,都是极为认真、极为慎重、极为严谨的。对其无论是取还是舍,都是经过仔细、反复地斟酌、推敲的。在此我要感谢所有对该信提出修改意见的网上网下的朋友。特别是要感谢云儿网友对签名信字斟句酌、仔仔细细的推敲,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我也要说,目前这种“咬文嚼字”的推敲,还真有点“学术考究”的味道,无论是哪一方,要为自己的道理辩护和反驳对方,都实在有点太耗精力。如果要将这封信的每一个分歧之点,都来逐句逐词乃至逐字地来讨论、投票、通过,我想未必是一个合适,以及我们大家在时间、精力都承受得了的选择。更何况,任何一篇文章,除了内容的精准以外,还有作者的风格、包括其中的明喻、暗喻、潜台词、双关语,前后逻辑照应,语言的一气呵成,等等、等等,而这些,均统统超出了可以通过投票选择的范围,也不是可以通过投票可以决定的。所以,通过这一次耗去我大量心力的“马拉松”式的讨论,我以为,在各方意见都充分表达以后,对此信的最后定稿,还是应当选择云儿早先的一个动议:“公开信修改稿,应定个时间限期公布,到时意见不统一时,高编有最后拍板权。”

谢谢诸位!

****************************

签名信定稿:

http://171.64.233.179/letter1.html

原载《萤火虫网站》:

http://128.12.158.46/cgi-bin/MyBBS/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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