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寒:關於「簽名信定稿」

——紀念「營救不銹鋼老鼠劉荻簽名活動」一週年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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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作者按語】2004年元旦已悄然而至。可在去年的今天,中文網上卻是激憤與熱情交織。這一天,「營救不銹鋼老鼠劉荻」公開信由青牛網友正式貼出,從而簽名活動經一度醞釀而正式發端。緊接著,一些熱心的網友聚在一起,組成了以青牛為首的義工小組,並以劉荻簽名網站為依托,在網上網下廣徵簽名。

與此同時,義工小組內部,參照不斷反饋回來的簽名者們的意見,就簽名信的修訂與完善,幾易其稿,進行了一輪又一輪認真、嚴肅、熱烈,乃至激烈的討論。今天發表的這篇文章,就是我當時就簽名信最後文本向義工小組所作的一個說明。

讀者從中可以看到,本文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時義工小組內對簽名信討論的認真程度。須知,在短短的半個多月裡,這已經是第四稿了。而我的主要討論對手,就是義工小組成員、網友雲兒。她與我的討論,大量的是通過 E-mail 來進行的。雲兒以她那不屈不撓的韌勁,試圖說服我,為了爭取民間與政府的良性互動,這公開信最好給打磨一下稜角。而我則反反覆覆地強調,此信的風格,恰恰就是基於溫和語言而表達出的適度理性強硬,有些字眼就不能改,因為那是棉內之針,我們正需要借此向政府傳遞中國社會正隱忍著的一種民間憤怒,一改就變味了。而且八九以來的最大教訓就是,沒有適度的民間壓力,一切良性互動均無從發生。就這樣,雲兒與我你來我往,形同交鋒。雙方都力求說服對方,有時為了一種提法,一個字眼,而不惜旁徵博引,討論幾乎到了字斟句酌的地步。當然,雙方都不堪其累,互有妥協,最後我終於得以堅守住信中諸如「政府違法」這樣的譴責。

儘管這種咬文嚼字,在局外人看來未免有點好笑,但我在疲憊之餘,卻感到一種內心的充實與滿足。因為,我自己也是在學習和實踐一種怎樣用程序化的方式在妥協之中求得共識。

最後提及一點也許不算多餘,當公開信的最後文本公佈後,針對網上突然貼出的一篇乍一看來氣壯如牛、稍一推敲卻不堪一擊的所謂「批評」帖,雲兒反應得竟比我還快。她不顧剛剛結束簽名活動的極度疲憊,竟連上數帖,從事實、法律、邏輯上為《公開信》作全面辯護,全然忘記她的一些見解剛剛才被這簽名信定稿所否定。

所以,這封簽名信雖然由本人起草,但它卻屬於義工小組,屬於所有的簽名者。

這裡我要謝謝雲兒、謝謝青牛、謝謝茉莉,謝謝劉荻義工小組那些分處世界各大洲的所有義工們!我們曾一道度過了令人終生難忘的美好時光,劉荻的最終獲釋是對那些個不眠之夜的最好報償。然而,杜導斌還在獄中,楊子立、黃琦還在獄中,中國成千上萬的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們還在獄中,中國民間維權活動任重而道遠,讓我們相互激勵、繼續前行。

關於「簽名信定稿」的說明

送交者: 高寒 於 January 14, 2003 16:33:40:

【雲兒】

一、第三自然段改動較大。

老高原文:

根據我們所能瞭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一開始就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讓劉荻同學所在的學校北師大和她的家屬,在一個相當長的期間沒能獲得法定的有關羈押案由、羈押程序、羈押地點、律師協助等項通知,從而導致劉荻同學作為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受刑事訴訟法保護的嫌疑人之多項人權遭到嚴重的侵害。尤其是,體現在該案中的政府違法、執法者蔑視法律這一情形目前仍在繼續。

改後文本:

根據我們瞭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並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規定,及時將有關羈押案由、羈押程序、羈押地點、律師協助等情,通知劉荻同學的家屬,以致家屬在一個相當長的期間不能依法獲知親人被捕情由,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劉荻同學及其家屬的受到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保護的多項權利,遭到嚴重侵害。尤其是劉荻至今仍未依法獲准與父母親人見面;有關部門處理此案時不依法律程序規定的情形,仍在繼續。

以上(a)刪去了政府違法的說法;(b)不提有沒有通知劉荻學校一節,因為我們關注的焦點是家屬,而且學校當局在此案中究竟瞭解多少,我們並不知情;(c)增加了劉荻仍未獲准見親人,作為有關部門仍在繼續違法的證據。

【高寒】

一、關於「政府違法」的提法,這是我與雲兒分歧的真正核心之所在。

我認為,此信用溫和、理性、明晰的語言所表達的「政府違法」、「執法者蔑視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意,是本信的畫龍點睛之處。正是這一點,將這封信與那形形色色的「乞求青天老爺」型上書給區別開來。因此,若將其刪除,此信原有的委婉語氣下的義正詞嚴將蕩然無存、化解於無形,這就形同此信被精神閹割,剩下的,也就已經不是原來的那封信了。何況,此信將作為一份歷史性文件,記載著中國的民間人道救援活動在今天所能達致的思想高度,因此如果將其中的要害閹割,這也就實際上等於將中國的民間抗議活動這二十年多來的思想昇華給一下子抹掉了。更尤其是,目前此信的「溫和度」,事實上已經獲得超過1600位簽名人的首肯,即使是作為這份文件起草人的我本人,也已經無權再作如此實質性的重大修改了。何況根據本人多年來與中共專政工具打交道的經驗來看,刪除此語,千真萬確並不能使簽名者們的「安全」度增加一絲一毫;而保留住它,即適度的強硬和義正詞嚴,卻反倒更有助於我們大家都希望看到的小老鼠處境的改善。

此外,我已經注意到了安魂曲建議的「地方政府違法」的表述,我認為:既然信中並沒指出「中央政府違法」,而前面又用了「北京市公安局」,所以在此,刻意去強調「地方政府」似無必要。更何況,實際上中國人權問題嚴重性的癥結究竟在那裡?是在中央、還是在地方,我相信大家有目共睹。為了策略,這裡不明確去提中央政府違法,但也沒有必要刻意去暗示任何「中央不違法」論。

我還注意到了安魂曲與雲兒就此信中的「政府」之英語譯文是用「government」還是用「administration」的討論,我的意見是:當然應該用「government」即全部國家機關的意思。這裡,雲兒的「嚴格說應算administration, 目前法院尚未捲入」的理由其實並不成立。因為這裡,被包含在中國「government」概念中的,當然是包括了議會、法院、檢察院……等等所有政府部門的總和。只要在中國存在著普遍「違法」的歷史紀錄和現實可能性,那麼我在此信中從宏觀上來使用的「government」便在語義和邏輯上就都能成立。因此,在此,根本就無須從微觀上去涉及劉荻個案中的「法院捲入」與否。況且從邏輯同一律上看,舉出微觀的現實性根本構不成對宏觀可能性的反駁,儘管這個宏觀也是通過一個個微觀才能表現出來。這是因為兩者都可能同真,而非處於一真一假的關係之中。

同時,我也不同意雲兒所附和的崔XX的所謂對「政府違法」的指控論證起來太複雜的意見。在我看來,這個問題其實是比我前一向所強調的策略意義要簡單很多。對此我只須問一句:如果政府沒違法,那我們搞這場簽名請願活動呼籲政府「依法辦案」幹什麼?如果政府沒有違法,我們許多簽名者深藏於心目中的恐懼——這場馬拉松式的討論以及許多人不敢署真名本身難道不就是最好的證明麼?——又是為什麼?不銹鋼老鼠案的發生,實際上決不是一件具體執法部門的政策性或技術性的失誤,它不過是今天中國大地上十分普遍的執政黨有法不依、蔑視法制的又一樁個案而已;不過是一直存在、且仍在繼續的網上言禁的又一樁新案而已。在不銹鋼老鼠之前,有著名的黃琦案、楊子立案。後者被抓的全都是在校大學生,他們至今仍被超期關押、不放不判、也不讓家屬探監,在在顯示政府完全不把自己制定的法律當回事!因此,如果我們的這封為關注不銹鋼老鼠劉荻同學而給中國最高領導人的上書,出於某種考慮,絲毫不去觸及一下此案發生的這個現實大背景,不以適當的理性語言去點一點問題的嚴重性,這樣不僅劉荻案不會是最後一個這類案子,不僅讓我們今天這樁莊嚴的簽名活動喪失了本應具備的歷史高度,而且如此也未必就有助於目前劉荻這樁個案的解決。

何況,「政府違法」這在法制國家是一個極其普通的法律用語,反而「有關部門」這個提法在法律上則顯得不夠規範。中國1994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實際就是一部調整和管轄「政府違法」的法律,其中將所有公職人員的公務失措一律歸於「國家賠償」,這也就說明,「政府違法」這個概念,即使在今天的中國官方、政界、學界和法律界,均不屬不可接受之列。

二、刪去原信中的「單位」也不妥。

因為,《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程序中就專門有拘留、逮捕時得「通知原單位」這一條。雲兒認為,沒有通知家屬這點我們可以確知,但是否通知單位卻未能獲得確認。但實際情形不外乎就兩種:通知了(單位)或者沒有通知。如果是前者,單位知道而家屬卻不知道,這只能更說明這「單位」是政府的工具或政府功能的延伸;這也就更強化而不是否認了我的有關「政府違法」的指控;而倘若是後者,那麼豈不更與我的原敘述(北京市公安局一開始就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讓劉荻同學所在的學校北師大和她的家屬……)完全吻合了。此其一。而且,更主要的是,雲兒的這一改,就將我原信中本來所蘊藏著的調動劉荻母校的各種資源(教師、學生、行政)出來聲援劉荻同學的潛台詞一下子全給改沒了。何況,去除掉「北師大」,我看不出此信又準確或「溫和」了多少。

【雲兒】

二、第四自然段,改了最後一句:

老高原文:

這一切,都客觀上構成一種向中國政府表達的有聲或無聲的強烈抗議。

我的改動:

這一切,都反映了人們對此案中種種違背法治與人道原則之處所表達的嚴重關切和強烈抗議。

主要理由:(a)不提向中國政府表達強烈抗議,而是對此案處理中違背法治與人道的手法表達強烈抗議,這樣抗議的目標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門具體的做法;(b)強調「違背法治與人道原則」,這樣埋下伏筆:即使政府可以辯稱其作法並未違背某些法規字面上的規定,我們仍可指出其違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則和人道原則。

【高寒】

OK,已遵照改動。

【雲兒】

三、第五自然段,改了第一句

老高原文

一樁「不銹鋼老鼠」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廣泛的強烈反彈,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有法不依、政府違法。

我的改動:

出現如此廣泛的強烈反彈,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執法部門有法不依、不按公正程序辦事。

主要理由:(a)縮小打擊面,將「政府違法」改為「執法部門違法」;(b)將籠統的「違法」,改為伸縮性更大的「不按公正程序辦事」—-也許警察部門可以經過重新解釋法律而在字面不違法,但仍可稱其違背了公正程序。

【高寒】

關於(a),我意見同前。我以為,此信現在基本已達到「溫和」的極限了,再溫和下去,就不是這封信了。何況,簽名活動搞到現在這個規模,我們應當對歷史負責,它將作為我們這次活動最重要的文件留給歷史。我們不能面對中國如此登峰造極的政府違法而背過臉去。點一點、提一提,就「激進」了,就「打擊面過寬」了。想一想黃琦、楊子力,想一想小老鼠以後的受害者,難道我們日後就這樣疲於奔命地一個一個地救援下去碼?

諸位請想一想,王力雄救和尚的那封信夠溫和了吧,結果怎麼樣?這裡順便一提:XXX教授還嫌它太激烈而未予簽字呢。而且,就連雲兒本以為更「溫和」一點的小改動:將「政府違法」改成警方「黑箱作業」,她也視為「激烈」,提出還要再改。如此改下去,這個「溫和」還有完沒完?究竟以哪個人的「溫和」為標準?

我想目前來簽字的這1600餘人,肯定在信仰、閱歷、行為方式上都各不相同,但這些各不相同的人們能走到一起來簽這封公開信,這就說明此信所表達的「激烈度」或「溫和度」是比較地適中的。如果再「」激烈」一點或再「溫和」一點恐怕都會趕走一批人了。

所以問題的根本哪裡是用幾個「溫和」的詞藻那麼簡單的事呀!何況採用公開信簽名上書這種形式本身,就已經決定了我們的這種行為方式實際上早就超越、也更激烈於上訪信那種形式了,因此我們的這封信在內容上無論怎樣推敲來推敲去地將「刺激」詞彙刪除,但實際上卻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與上訪信的那種「溫和」看齊的。在這一點上,其「激烈」與「溫和」與其說是由信的內容決定的,倒不如說是由信的傳遞形式所決定的。

關於(b),這裡所說的「程序」及其「公正」,都只可能指「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逮捕拘留條例、行政拘留條例,……等等。在這個範圍內,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麼雲兒所說的「字面不違法,但仍可稱其違背了公正程序」的情形,不信,有誰能略舉一例。

*****************************

以上是回應運兒關於「第四稿」的討論。下面是本次定稿所作出一些文字上的改動:

1、一開頭,寫明本信簽署人不光限於網友。這一點是採納了安魂曲的意見和方勵之的意見:

「我們是一批活躍在海內外中文互聯網上的網友和關注中國發展進步的中國人。儘管我們散居世界各地,但每天通過包括互聯網絡在內的各種媒體瞭解來自中國的信息,……」

2、將「在今天這個互聯網時代,用國家暴力堵塞言路,……」改為「在今天這個互聯網時代,用國家強制力堵塞言路,……」,這一點是採納了崔XX的意見。

3、將原文中所有提及「被告」之處,除最後幾項要求中的第四條因談及公開審判外,均改成「嫌疑人」或「被告嫌疑人」。此點系採納自雲兒的意見。

4、分別在兩處加上了「(劉荻網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網友如李毅斌」和「及其同案當事人」這樣的敘述。這是採納自網站留言板的意見。

5、將「難道今天的中國共產黨竟然無視殷鑒?」一段加了「政府」二字,即改為「……中國共產黨政府……」,此也採納自網站留言板的意見。

最後,我想說明,本人作為簽名信的起草人,對來自任何方面的意見,哪怕僅僅是一個詞兒,都是極為認真、極為慎重、極為嚴謹的。對其無論是取還是捨,都是經過仔細、反覆地斟酌、推敲的。在此我要感謝所有對該信提出修改意見的網上網下的朋友。特別是要感謝雲兒網友對簽名信字斟句酌、仔仔細細的推敲,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我也要說,目前這種「咬文嚼字」的推敲,還真有點「學術考究」的味道,無論是哪一方,要為自己的道理辯護和反駁對方,都實在有點太耗精力。如果要將這封信的每一個分歧之點,都來逐句逐詞乃至逐字地來討論、投票、通過,我想未必是一個合適,以及我們大家在時間、精力都承受得了的選擇。更何況,任何一篇文章,除了內容的精準以外,還有作者的風格、包括其中的明喻、暗喻、潛台詞、雙關語,前後邏輯照應,語言的一氣呵成,等等、等等,而這些,均統統超出了可以通過投票選擇的範圍,也不是可以通過投票可以決定的。所以,通過這一次耗去我大量心力的「馬拉松」式的討論,我以為,在各方意見都充分表達以後,對此信的最後定稿,還是應當選擇雲兒早先的一個動議:「公開信修改稿,應定個時間限期公佈,到時意見不統一時,高編有最後拍板權。」

謝謝諸位!

****************************

簽名信定稿:

http://171.64.233.179/letter1.html

原載《螢火蟲網站》:

http://128.12.158.46/cgi-bin/MyBBS/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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