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场悲壮的农民维权运动——桃源惊变(下)

——关于浙江省庆元县建设左溪一、二级水电站,征用农用地的田野调查

毛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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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从以上典型事例中,我们已经看到庆元县政府和左溪水电公司的征地违法,暴力行政的表面现象。下面让我们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基层政权建设、村民自治制度层面来分析庆元县的这个现象:

一、从土地管理法律上看,庆元县人民政府及国土局、林业局在本事件中充当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政府消极放弃地方性法规授予其的职权,两个部门积极制定旨在掠夺欺榨农民土地、山林利益的征用标准,进行与民争利。是暴力行政总的根源之一,在这种根源派生出以下各种违法的征地行为:

(一)征用被征双方农田林地主体不合法。首先是征用主体不合法,根据浙政发(2002)27号文件,征用农民土地统一由政府征用地机构实施,以规范征地的行为;因此水电公司的征地行为不合法.其次是被征用主体不合法,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山林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非经权利人同意,仅仅只有村委会的个别人签字盖章,并不能代表村民本人的意愿,因此,水电公司与村委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对村民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的侵害。

(二)征用程序不合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有关规定,征用土地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办理征用登记,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尔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征用补偿方案公告。而此案中,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本未进行过任何公告,也未通知村民办理征用登记,更未听取村民意见。根据浙政发(2002)27文件第六条:“征用各类土地,由市县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以规范征用行为。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征地机构需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协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述程序有及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之规定,因程序不合法,水电公司的用地征用程序严重违法,其协议无效。

(三)补偿标准不合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但庆元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不按省人民政府(2002)27号浙江省国土厅(2003)21号文件要求制定补偿价格并进行公告。任由左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按庆元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越权制定的庆林资(2002)149号用于欺骗农民,降低林地、林木的征用补偿标准.此标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每亩林地土地补偿费仅为500元,土地安置费仅为500元,青苗费仅为240至800元不等。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若干意见》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耕地的每公顷年产值原则上以不低于22500(每亩1500)为标准”,《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据此至少可以计算出1500÷2=750元,按年产值750的四倍计算,单就土地补偿费一项亦有3000元,况且其他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尚未计算在内。如果将此两项亦加入,每亩山林至少的合法补偿应该在5000元以上。同样在对待基本农田上以每平方25元的价格(含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三项合计)进行征用,同样少于我省耕地每公顷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2500元的标准。

(四)丈量使用土地、林地不合法。左溪水电公司目前使用土地、林木与实际使用面积严重不符,存在着欺上瞒下、多用少报、多用少征的严重违法现象,据水电公司称,征用土地耕地是用在地图上勾图的方法进行的,其可不通知村民到现场进行丈量,可不向申请人说明使用的范围、面积,比如左溪村的“中央淤”实有面积六七十亩,实际使用有六七十亩,而协议书中只写二十四亩,补偿也按二十四亩。

二、从行政许可法律的角度上看,浙江省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丽水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对左溪一二级项目进行过审批和报批,且已被浙江省水利厅批复开工。他们是否对上述所谈及的违法征用问题,违法移民问题,村庄断流问题是否均未觉察呢?但是就审批而言除土地以外,尚有以下的问题是可以提出讨论和质疑的:

(一)开工许可的条件问题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上级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2、3、(略)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用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地需要。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第四项“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才可进行;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本事例在征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移民安置等各种客观存在的严重问题,使得左溪一二级电站是完全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是万万不能开工建设的。

(二)征用林地的前置条件是否被跨越被省略的问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修建水电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审核手续。”据此,左溪一二级电站征用林地应首先得到林业部门的林地使用许可为先决条件。左溪一二级电站是否已经得到许可呢?许可使用多少面积?现许可的林业部门是否对面积如此之大的林地被征,具有许可的权限呢?是否缴纳植被恢复费?从林业局已成公司成为股东的情况分析,存在着瞒天过海的可能。

(三)征用的土地中是否存在早已划定的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同时征用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本案中上述问题迷雾重重,值得质疑。

(四)左溪一二级电站的上报审批的批准与庆元县是否制定相关政策问题。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水电(2003)17号《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尚未制定《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实施细则》和《补偿管理方法》的市县,即日起(二00三年九月九日)停批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因此,本案的审理中,应就庆元县人民政府是否制定《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实施细则》和《补偿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后是否严格执行进行审查,如未制定的,则属违法许可审批。

上述的土地和行政许可二个法律层次从严密性上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审批过程中似乎都是难以逾越的,或者说都是难以逃避审查的。可是为什么庆元县政府和左溪水电公司能从法律丛林的博弈中横冲直撞,杀出一条违法的通向能得以审批的大路来呢?答案何在呢?

(一)在政府、业主与农村、农民的博弈中,根本没有信息的对称性存在。整个征用过程中,县政府根本没有在任何一个被征地村进行过征地公告。村里的主要干部在送手机、包工程得以好处的黑金冲击下,全部都被击跨了,信息在此与村民全部阻断,村集体与村干部等同起来。村集体的大利益,村民的合法利益被村干部的小利益取代。因此村民如同瞎子和聋子任由村干部和业主摆布,任由宰割。

(二)本事例中的间接股东:国土局、林业局、水电局。在庆元的政治、经济、社会舞台的角色,决定了博弈的规则由他们制定,并由他们操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二00四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庆元县被一群利欲熏心的有着兼投资商的身份的政府官员给吞筮了,给强奸了。因此,无法律无规范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释了。按省国土厅的审批土地要求,山地林地1240—1800一亩的三项补偿是万万不可能获得通过的。但左溪一二级电站居然通过了。通过的理由想必只有两个:一是上级有关主管官员被贿赂了。二是上报时为得到审批,拟就了用于骗取审批的,符合省定标准的文件。两者必居其一,或二者兼而有之。

庆元县的这些间接股东和项目公司欺下瞒上,伪造审批所需协议,伪造各种公文用于骗取审批,也就顺理成章了。

综上所述,以上各方面的问题可以归总为:庆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低价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后权力寻租,在征地与供地之间所隐藏的巨大利润空间之中,牟取到电站的股东利益。然后谋求树起形象和政绩。这体现着实质上的行政权力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

从左溪一二级电站的违法征地中,所暴露的问题中,我们还看到至少有以下三个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定位、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的经验和教训,是应该严肃思考的:

(一)当村委会、村党支部已不能真正代表农民根本利益而走向村民的反面之时,当农村基层组织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完全暴露,而且被黑金摧毁之时,其影响的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共产党执政基础的在某一地方的局部堋塌问题。因为这一方百姓,共产党的影响力已经被彻底弱化。

(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均被确认。但是,由于这概念的抽像,法律又未规定农民行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造成了在征用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从左溪事例上看,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了个别村干部的个人私有。

(三)村民自治组织制度是民主政治在中国的一块试验田,由于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力深层次的腐败,对其压力和压迫加之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这朵善之苗却长出了恶之花,村民自治组织性质之变使土地征用的双方主体合为一体。缺乏合法的抗衡和制约。政府和业主完全掌握了征用土地的权力,以及征用补偿的具体数额与分配方案的决定权,而作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主人,农民却毫无发言权、知情权。这两种因素的交替循环发生,不断强化着农民对政府、对业主的抵触和对立,稍有不慎即发生矛盾的激化,发生剧烈冲突。

勿需讳言,正当我国宣布决定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之时”,在浙江省庆元县出现的这一可以与英国圈地运动的“羊吃人”相提并论的现象,所代表的是中国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股权力和金钱交混着的浊流。其与不久前报章、电视披露的“常州铁本事件”“湖南嘉和事件”并无本质不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我看到印浆村村民吴养木这个被关押四天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的村民代表在手捧2004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时,看得热泪盈眶、情不自禁的大声诵读的样子,我们仿佛看到电影《地道战》中高玉成手捧毛泽东的《论持久战》,给八年抗战的中国人带来了无限希望和信心一样。那首“毛主席思想闪金光……”的熟悉旋律在我们耳边久久的回响。

——本文作者在调查中接触到的庆元县公安局有一定职务的干警,在一个极为私人的场合曾与本文作者动情的谈道:“我做为脱离土地的第一代人,按理说较之你这个脱离土地的第二代,对土地、对农民有着更为深切的关注和同情,当我的那些部下与村民发生流血冲突,村民被拘捕之时,当村民被业主指使的流氓地痞殴打之时,我的心在滴血。可是却难有作为,我敢怒但绝不敢言。你作为律师我佩服你的道德勇气。但行政强权所存在不按规则出牌的可能性,你得有所准备啊。”这最后的一句是威胁吗?绝对不是的,我深信这是一个良知未泯、品行端正的警察的敬告。这时我感受到了德国哲学大师康德所谈到道德法则:“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

——左溪村除村长、村支部书记以外的十八周岁以上的311名村民在给中央领导反映此问题中写道:我们山区农民老实、憨厚、善良,对于县人民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致富奔小康,打心眼里是支持的;对左溪水电公司加快工程进度,节省投资也是能够理解的。但是这些不能成为置我们的合法利益于不顾,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益,生存权益为代价啊。让农村农民为左溪水电公司建设买单,天理不容!我们如久旱盼甘霖,黑夜盼天明般的盼着您的关注啊!

——本文作者在执业从事律师工作后曾经有二十年没有写过诗歌了,当我在接受石塘村的五位村民代表的咨询,倾听他们的诉说后,情不自禁地吟出了:庆元失地农民来访有感(二首):

一、
衙中政绩患饥渴,客商纷至兴电弧。
百年老屋换一筵,千载古树入水府。
顿失故园空凭吊,松源桥下知寒暑。
当朝亲民如爱子,吏称父母却似虎。

二、
昨夜雨打鹤溪树,今晨风自蒙州台(注)。
忽报商官共图穷,作答百姓独悲怀。
为倾三吏仰子美,众吁三农危中苦。
盛世失序信有道,从此违宪必受裁。

使我人生中第一次切身感受到了“悲愤出诗人”的准确描绘和高度概括。

二00四年六月三日草就 六月十一日改毕

(注:庆元古称蒙州。)

后记:此事发生后,经北京《法制日报》的强力介入,当地政府被迫提高了高达十二倍的补偿标准,但至今并未发放到村民手中。9月28日,庆元县政府对庆元县左溪镇左溪村的312名村民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了疯狂的打击报复,下午5时许,县公安局上百名警察和武警战士包围了左溪村,并分别奔向四个目标,其间伤人多名,全村陷入一片恐怖之中,村民胡勤英、胡纯岳、胡恒久、陈秋英被强制刑事拘留……

关于此事的后续评述,将在《请关注一群为维权而惨遭报复的村民的命运……》,敬请海内外人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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