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人区分论及“公”、“私”所有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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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讯】“公”与“私”的问题困扰了中国几十年。现在,中共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外开放”等鼓励和保护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甚至在宪法修改中也有了“私产入宪”的呼声。因此,我国经济才有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就是说,“公”与“私”的问题在现实中已经不再是“问题”了。但是,在中共的理论及国家意识形态上,也就是在理论上、认识上,还并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其“问题”,也就是对“私”的含义、“公”的产生、“公”的本质以及“公”与“私”的区分实质、内容等的错误认识。

  我在另外的一篇文章中已经具体讲了“私”的含义、“公”的产生、“公”的本质,这里我就讲一下“公”与“私”的区分。我们要分清“公”与“私”,首先就要把“公”、“私”与其内容的主体――“法人”联系起来。因为“公”与“私”的问题,其根本就在于资产占有的“人”(法人)的“公”与“私”的区别的问题。也就是先要分清楚“公法人”与“私法人”。我们还必须要了解“公”、“公法人”并不是国家的专利,在民间、社会上的那些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它们的主管、处事机构、办事机关,也是它们的“公法人”,而与国家有关的法人,也并不全都是“公法人”,也有的是“私法人”(“国家私法人”)。所以,首先从“法人”这一层就可以下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两个分类,然后,再按照“国家的组织”与“民间的组织”,把它们分别分为两种。也就是:“公法人”又可分为“国家公法人”和“民间公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国家私法人”和“民间私法人”。“国家公法人”,是一个区别于私法人及民间公法人的独立的法人。“国家公法人”、“民间公法人”、“民间私法人”,这都很容易理解,而“国家私法人”,就较难理解了。“国家私法人”,其实也就是“国家法人”,就是“全民共同体”。因为“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是不同的,“国家法人”当然不会属于“国家公法人”之内,“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也不具有“公”的性质,所以,根据“非公即私”的原则,“国家法人”也就是“国家私法人”了。“国家私法人”是与“国家公法人”相区别的概念。

  国家公法人、国家公权力,是应该“完全独立”(独立自主)的,因为它非常的庞大,国家法人――“全民”对它的直接要求、直接影响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民间公法人、民间公权力,则一般不需要“完全独立”,因为,如:公司(企业)的所有者,他对公司(企业)的公法人、公权力的直接要求、直接影响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公法人、公权力的“独立性”越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往往也是越庞大和越高级的。这也就说明了公法人、公权力的“独立”的优越性和前途。

  在此,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就是正确认识“组织”的概念和实质。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国家”其实也是一个“组织”。其次,我们还需要明白“组织”与“法人”(包括组织法人和组织公法人)的不同。“组织法人”,是这个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体;“组织公法人”,就是这个组织的主管、办事、处事机构,这也就是组织的“机关”。“组织公法人”作为一个整体或几个小的分部,就可以称它们为“组织机关法人”或“组织机关”。“机关法人”是与“单个法人”相对的。“组织机关法人”或“组织机关”,又有“国家组织机关”(国家组织机关法人)和“民间组织机关”(民间组织机关法人)之分。如:政府部门、法院部门、人大常委会等,就是“国家组织机关”。又如:一个政党的“党委”、“纪委”等,就是民间组织机关,而并不是国家组织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一个政党的“党委”、“纪委”等,掌握、占有“国家权力”或“国家公权力”,就是对“全民”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的侵占。再如:一个公司(企业)的“人事部”、“公关部”等,也是民间机关。所以,“国家组织”这个概念,并不是指政府、法院、人大常委会等这些“国家机关法人”(国家公法人),也不是指“全民共同体”――这个“国家组织法人”(国家法人),而是指这整个“国家”所形成的区别于其他国家、其他组织的一个“特殊”的“大组织”。“国家组织”也是与“民间组织”相区别的一种“组织”关系。

  此外,还有一点说法,就是说“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是“国家母法人”,“国家公法人”则是“国家子法人”。“国家法人”是“母”,“国家公法人”是“子”。同理,“组织法人”就是“母”,“组织公法人”则是“子”。

  另外,我们还必须要了解,“法人”除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另还有一重要区分方法,就是可分为“单主体法人”和“多主体法人”。“多主体法人”又称为“共法人”。(其所有制也就是“共有制”。)
  我们了解“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后,对“所有制”的区分也就非常简单明了了。与“法人”的区分相似,首先从“所有制”这一层就可以下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个分类。然后,“公有制”又可分为“国家公有制”和“民间公有制”;“私有制”又可分为“国家私有制”和“民间私有制”。“国家公有制”与“民间私有制”,这就是我们以前平常所讲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分。“国家公有制”,就是资产的实质是归国家公法人(如:政府、法院、人大常委会等)占有,资产收益用于国家公法人的消费、支出的所有制形式。但其中也有一个错误,就是把一些人“集体”所有的也划归了“公有制”的范围之内。我们知道,“公有制”是“公法人所有制”,而“集体法人”则是全体成员所形成的“共同体”,它并不属于“公法人”的范围。所以,这种“集体所有制”,就是一种“私有制”,它属于“私有制”(民间私有制)的范围。那么,什么是“民间公有制”和“国家私有制”呢?“民间公有制”,就是民间组织的公法人所有的一种形式。如一般的公司(企业)的办公用品等之类的,就是民间公法人所有的形式。“国家私有制”,则是与“国家公有制”相对而言的。“国家公有制”是国家公法人所有的形式。那么,“国家私有制”也就是“国家私法人”的所有的形式了。前面讲了,“国家私法人”就是“国家法人”,就是“全民共同体”。所以,“国家私有制”,就是“国有制”(国家法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因此,共产党、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界及社会上都犯了一个共同的、巨大的错误,就是把“国有制”等同、当成了“公有制”。我的解释有三点。第一,“公有制”,还有国家公有制与民间公有制之分。第二,“国有制”是指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而并不是指国家公法人所有制。第三,“公有制”(国家公有制),并不是“国有制”,也不属于“国有制”,而是与“国有制”不同的一种所有制。可以这么说,“公有制”是从“组织法人所有制”(私共有制)中产生独立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国家公有制”是从国家组织法人所有制(国家法人所有制、国有制、全民所有制)中产生独立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我们也可以认为,“国家法人”是“国家公法人”的基础,“国有”是“国家公有”(“公有”)的基础,但是,“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国有”与“国家公有”这是绝不相同的。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共产党理论所犯的一个重大错误,就是把“国有”与“国家公有”混淆在一起了。我们把“国有”(“国家所有”)(国有制)与“国家公有”(国家公有制)完全区分开来,就可以防止国家公法人、国家公权力对国家私法人(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私权力的侵害,也可以防止某些人或政党借“公”之名而侵占、侵犯、侵害人民、老百姓的(正义)权力和权利。

  按照法人可分为“单主体法人”和“多主体法人”的原理,所有制就可以分为“单主体所有制”和“多主体所有制”。“多主体所有制”就是“共有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制”,是先分为单主体所有制与多主体所有制(共有制);然后,从“共有制”中产生、独立出“公有制”后,才又分为公有制与私有制(公法人所有制与私法人所有制)。

  我们在认识“某某所有制”,这样形式的概念时,还需要注意分清它的含义、内容是“某某法人”所有的形式,还是“某种情况、某种状态”。一般来说,“某某所有制”,所指的都是一种独一无二性质(同有性质)的法人所有的形式。但是,在提到“某某共有制”时,这就可以是指多种性质的法人共同所有的情况、状态了。如:“国家共有制”,它所指的就不是具有同有性质的“某某法人”所有的形式,而指的是国家法人所有制(国家私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国家公有制)“共存”的一种情况、状态了。这也就是“多种性质的法人”――国家法人和国家公法人共同所有的情况、状态。从理论上说,现在的“股份制”的公司(企业)都是“共有制”的情况,它们与“国家共有制”的含义和内容是相似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民间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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