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人區分論及“公”、“私”所有制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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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訊】“公”與“私”的問題困擾了中國幾十年。現在,中共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對外開放”等鼓勵和保護發展私營經濟的政策,甚至在憲法修改中也有了“私產入憲”的呼聲。因此,我國經濟才有了巨大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這就是說,“公”與“私”的問題在現實中已經不再是“問題”了。但是,在中共的理論及國家意識形態上,也就是在理論上、認識上,還並沒有真正的解決“問題”。其“問題”,也就是對“私”的含義、“公”的產生、“公”的本質以及“公”與“私”的區分實質、內容等的錯誤認識。

  我在另外的一篇文章中已經具體講了“私”的含義、“公”的產生、“公”的本質,這裏我就講一下“公”與“私”的區分。我們要分清“公”與“私”,首先就要把“公”、“私”與其內容的主體――“法人”聯繫起來。因為“公”與“私”的問題,其根本就在於資產佔有的“人”(法人)的“公”與“私”的區別的問題。也就是先要分清楚“公法人”與“私法人”。我們還必須要瞭解“公”、“公法人”並不是國家的專利,在民間、社會上的那些經濟組織、政治組織及社會組織等,它們的主管、處事機構、辦事機關,也是它們的“公法人”,而與國家有關的法人,也並不全都是“公法人”,也有的是“私法人”(“國家私法人”)。所以,首先從“法人”這一層就可以下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個分類,然後,再按照“國家的組織”與“民間的組織”,把它們分別分為兩種。也就是:“公法人”又可分為“國家公法人”和“民間公法人”;“私法人”又可分為“國家私法人”和“民間私法人”。“國家公法人”,是一個區別於私法人及民間公法人的獨立的法人。“國家公法人”、“民間公法人”、“民間私法人”,這都很容易理解,而“國家私法人”,就較難理解了。“國家私法人”,其實也就是“國家法人”,就是“全民共同體”。因為“國家法人”與“國家公法人”是不同的,“國家法人”當然不會屬於“國家公法人”之內,“國家法人”(全民共同體)也不具有“公”的性質,所以,根據“非公即私”的原則,“國家法人”也就是“國家私法人”了。“國家私法人”是與“國家公法人”相區別的概念。

  國家公法人、國家公權力,是應該“完全獨立”(獨立自主)的,因為它非常的龐大,國家法人――“全民”對它的直接要求、直接影響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民間公法人、民間公權力,則一般不需要“完全獨立”,因為,如:公司(企業)的所有者,他對公司(企業)的公法人、公權力的直接要求、直接影響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公法人、公權力的“獨立性”越強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往往也是越龐大和越高級的。這也就說明了公法人、公權力的“獨立”的優越性和前途。

  在此,有一點我們需要注意,就是正確認識“組織”的概念和實質。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白:一個“國家”其實也是一個“組織”。其次,我們還需要明白“組織”與“法人”(包括組織法人和組織公法人)的不同。“組織法人”,是這個組織所有成員的共同體;“組織公法人”,就是這個組織的主管、辦事、處事機構,這也就是組織的“機關”。“組織公法人”作為一個整體或幾個小的分部,就可以稱它們為“組織機關法人”或“組織機關”。“機關法人”是與“單個法人”相對的。“組織機關法人”或“組織機關”,又有“國家組織機關”(國家組織機關法人)和“民間組織機關”(民間組織機關法人)之分。如:政府部門、法院部門、人大常委會等,就是“國家組織機關”。又如:一個政黨的“黨委”、“紀委”等,就是民間組織機關,而並不是國家組織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一個政黨的“黨委”、“紀委”等,掌握、佔有“國家權力”或“國家公權力”,就是對“全民”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的侵佔。再如:一個公司(企業)的“人事部”、“公關部”等,也是民間機關。所以,“國家組織”這個概念,並不是指政府、法院、人大常委會等這些“國家機關法人”(國家公法人),也不是指“全民共同體”――這個“國家組織法人”(國家法人),而是指這整個“國家”所形成的區別於其他國家、其他組織的一個“特殊”的“大組織”。“國家組織”也是與“民間組織”相區別的一種“組織”關係。

  此外,還有一點說法,就是說“國家法人”(全民共同體)是“國家母法人”,“國家公法人”則是“國家子法人”。“國家法人”是“母”,“國家公法人”是“子”。同理,“組織法人”就是“母”,“組織公法人”則是“子”。

  另外,我們還必須要瞭解,“法人”除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另還有一重要區分方法,就是可分為“單主體法人”和“多主體法人”。“多主體法人”又稱為“共法人”。(其所有制也就是“共有制”。)
  我們瞭解“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後,對“所有制”的區分也就非常簡單明了了。與“法人”的區分相似,首先從“所有制”這一層就可以下分為“公有制”和“私有制”兩個分類。然後,“公有制”又可分為“國家公有制”和“民間公有制”;“私有制”又可分為“國家私有制”和“民間私有制”。“國家公有制”與“民間私有制”,這就是我們以前平常所講的“公有制”與“私有制”的區分。“國家公有制”,就是資產的實質是歸國家公法人(如:政府、法院、人大常委會等)佔有,資產收益用於國家公法人的消費、支出的所有制形式。但其中也有一個錯誤,就是把一些人“集體”所有的也劃歸了“公有制”的範圍之內。我們知道,“公有制”是“公法人所有制”,而“集體法人”則是全體成員所形成的“共同體”,它並不屬於“公法人”的範圍。所以,這種“集體所有制”,就是一種“私有制”,它屬於“私有制”(民間私有制)的範圍。那麼,什麼是“民間公有制”和“國家私有制”呢?“民間公有制”,就是民間組織的公法人所有的一種形式。如一般的公司(企業)的辦公用品等之類的,就是民間公法人所有的形式。“國家私有制”,則是與“國家公有制”相對而言的。“國家公有制”是國家公法人所有的形式。那麼,“國家私有制”也就是“國家私法人”的所有的形式了。前面講了,“國家私法人”就是“國家法人”,就是“全民共同體”。所以,“國家私有制”,就是“國有制”(國家法人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因此,共產黨、馬克思主義思想理論界及社會上都犯了一個共同的、巨大的錯誤,就是把“國有制”等同、當成了“公有制”。我的解釋有三點。第一,“公有制”,還有國家公有制與民間公有制之分。第二,“國有制”是指國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而並不是指國家公法人所有制。第三,“公有制”(國家公有制),並不是“國有制”,也不屬於“國有制”,而是與“國有制”不同的一種所有制。可以這麼說,“公有制”是從“組織法人所有制”(私共有制)中產生獨立出來的一種新型的所有制形式;“國家公有制”是從國家組織法人所有制(國家法人所有制、國有制、全民所有制)中產生獨立出來的一種新型的所有制形式。我們也可以認為,“國家法人”是“國家公法人”的基礎,“國有”是“國家公有”(“公有”)的基礎,但是,“國家法人”與“國家公法人”、“國有”與“國家公有”這是絕不相同的。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共產黨理論所犯的一個重大錯誤,就是把“國有”與“國家公有”混淆在一起了。我們把“國有”(“國家所有”)(國有制)與“國家公有”(國家公有制)完全區分開來,就可以防止國家公法人、國家公權力對國家私法人(國家法人、全民共同體)、私權力的侵害,也可以防止某些人或政黨借“公”之名而侵佔、侵犯、侵害人民、老百姓的(正義)權力和權利。

  按照法人可分為“單主體法人”和“多主體法人”的原理,所有制就可以分為“單主體所有制”和“多主體所有制”。“多主體所有制”就是“共有制”。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所有制”,是先分為單主體所有制與多主體所有制(共有制);然後,從“共有制”中產生、獨立出“公有制”後,才又分為公有制與私有制(公法人所有制與私法人所有制)。

  我們在認識“某某所有制”,這樣形式的概念時,還需要注意分清它的含義、內容是“某某法人”所有的形式,還是“某種情況、某種狀態”。一般來說,“某某所有制”,所指的都是一種獨一無二性質(同有性質)的法人所有的形式。但是,在提到“某某共有制”時,這就可以是指多種性質的法人共同所有的情況、狀態了。如:“國家共有制”,它所指的就不是具有同有性質的“某某法人”所有的形式,而指的是國家法人所有制(國家私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國家公法人所有制(國家公有制)“共存”的一種情況、狀態了。這也就是“多種性質的法人”――國家法人和國家公法人共同所有的情況、狀態。從理論上說,現在的“股份制”的公司(企業)都是“共有制”的情況,它們與“國家共有制”的含義和內容是相似的,因此,可以稱之為“民間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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