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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有黑洞 全民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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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胡守得、刘志原╱台北报导〕法院常受理要求清偿借款的民事案,有一件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一千多万元借款案,乍看起诉内容很寻常,仔细一瞧,是经由“法律扶助基金会”把关后审准的扶助案件,是由国家出钱帮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

“有没有搞错!原告有一千万元借人,竟然没钱打官司?还向法扶会申请救助,而且还获准?”一位法官为之傻眼,嘴里叨念着。

北部某地院受理一件否认子女的家事诉讼案,案情单纯,只要鉴定DNA,胜负立判,这种案子,家事法官通常依职权主动介入审理,那用得着律师上场?没想到,它也成为法扶案件,法扶基金会出钱选了位律师,帮原告打官司。

有钱人也钻法扶漏洞

但比起一名曾任法扶律师者的遭遇,前述又不算什么了。

一位司法官转任律师,热情地投入法扶行列,但实际接触后,热情消退,他举亲身经验说:“想想看,我抱着做好事的心情,出庭帮穷人打官司时,却看到接受扶助的‘穷人’开着双B来开庭,心中是何滋味?”那一幕场景震撼他的心灵,久久无法释怀,心念一转,从此不干了。

今年7月1日,法律扶助制度上路了;人穷,没关系,因为此刻起,穷人也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几个月下来,的确有上千贫苦人家,在司法诉讼方面获得应有帮助,但在好的一面之后,却有愈来愈多法官或辩护律师,发觉其间有些问题;随着业务持续运作,他们认为问题愈来愈大,令人无法理解、难以苟同的扶助个案,愈来愈多。若干法官直言,“扶助黑洞”已出现,制度与执行面若再不修改,“就太可怕了”。

法律扶助制度有两个层面,一是法扶辩护,由律师向基金会登记,排班接案,一案多半可收三万元,由法扶会支付;二是诉讼救助,符合一定条件者,被告或原告都可向基金会申请暂免裁判费。

法扶律师偏爱民事案

现在,问题来了。

法官认为,最该扶助的案件应是刑事案,但实务上法扶律师偏爱民事(含家事 ),不愿碰麻烦的刑案;相对地,有些案件并不需要律师协助,却仍派律师帮忙打官司;至于被告是否真的无资力?应该查清楚,却马马虎虎;有些案件核准扶助后,就算法官察觉有疑点,法扶会的态度却是“我说了算”,我行我素。

法官认为,结果一些法扶案件到了法院,好像在演肥皂剧,荒腔走板;明明应该是帮穷人打官司,却变成国家花钱帮有钱人打官司,例如,开双B或借出钜款却哭穷的原告可获扶助,还有老荣民诉请与中国籍妻子离婚案,老荣民状似贫寒,但法官得知他名下有不少股票。

既然法官轻易获知真相,则前端把关、审核的法扶会,为何不知情?只是一时糊涂?

还有一件请求生活费四万元而获法扶的家事案,裁判费不过一千多元,一查,女方刚打完“前一摊”家事官司胜诉,先生陆续将房子、车子过户给她,她却被认定为拿不出一千多元的“穷人”,法官觉得实在不符比例原则,女方则抗辩说,房子公告现值仅一百多万,法扶会规定的是四百万以下(实际市值约为公告现值的三至七倍 ),她当然符合。

滥准案件多全民买单

有一件离婚官司的男方获得“诉讼救助”,因他提出六十万元债务、车贷(母亲名下 )等欠债,以及每月可动支的金钱额度也合救助规定;但法官认为,只要民众“够聪明”,打官司前有计划地举债,让自己合乎形式上的规定,不就可以达到“我打官司、国库买单”目的?对于这种案件,应该好好查清楚才对。

几位法官异口同声,“好人我来当、钱由全民付”的滥准案件,不胜枚举。

但法扶会也有话说,自认对于每件申请案,都已严控成本,又说,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来审核,不能过度设限。

法官则说,可以不过度设限,但至少申请人的财力背景总要查明,该给才给,不该给就要适度把关。

有些法官听说,不少扶助案件,不待申请人提出文件证据,只面谈后就做出判断;法官认为,法扶会还振振有词说“我们是非文件主义”,若真这般审查,申请人只要装个穷酸样,不就结了?难道申请人会自曝“其实我很有钱”吗?

有法官批评,法扶会宽待申请人,不只是对申请人做好人,还两边当好人,另一边的对象,就是年纪大、生意不佳而投入法扶辩护的律师,以及年轻没经验,先找这个舞台来训练自己辩论功夫的律师;法官肯定有不少优秀律师为公益而投入法扶辩护,但无可否认,圈子里“老弱残兵”也大有人在。

法官们很气,气的不只是种种“疑似涉嫌”利人(轻易让申请案过关 )、利己(图利老弱辩护群 )的作为,还气法扶会不理会他们的合理质疑;不少法官无处发泄,只能上法官论坛网站在线上大发牢骚,说:“法扶会简直是‘法官的太上皇’”。

新闻小辞典╱何谓法扶会?

记者刘志原╱特稿

什么是“法律扶助基金会”?

它是依法律扶助法的规定成立,以“公办民营”形态为弱势者提供法律扶助,主管机关是司法院,由国家编列预算替弱势者聘请律师打官司,凡合法居住于台湾者,不论国籍,只要经审核符合无资力规定,即可受法律扶助。

至于原本帮弱势被告辩护的“公设辩护人”,已多年未招考,且遇缺不补,任务将由法律扶助制度渐进取代。

申请法律扶助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提出的案件不能显无理由,二是必须符合社会救助法的低收入户,或资产在一定金额以下者。

基金会自行设定可予扶助的标准如下。

单身户或两人家庭部分:在台北市每月可处分收入在两万八千元以下、高雄市两万三千元以下、其他县市两万两千元以下及可处分财产在五十万元以下。

三人家庭或四人家庭部分:月收入三万两千元至四万八千元不等,可处分的资产不包含公告市值四百万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农地。

以台北市两人家庭为例,若每月可处分收入在两万八千元以下,拥有的房屋公告现值在四百万元以下,即可申请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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