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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良债权 摊提损失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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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金融局长曾国烈昨日表示,“金融机构合并法”中,金融机构因出售不良债权给资产管理公司(AMC)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分5年摊提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取消,但为免造成冲击,将有缓冲期,94年7月以后才会正式生效。

 根据“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5条条文规定:“金融机构出售予资产管理公司之不良债权,因出售所受之损失,得于5年内认列损失。”

 不过,这项规定的公平与合理性遭受质疑,亲民党立委刘忆如昨日出席“国际金融研讨会─台湾财金改革前瞻”时就指出,银行将不良债权卖给AMC,因此产生的损失,却可以分5年摊提,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国际会计原则。

 对此,财政部金融局长曾国烈在稍后出席同一场研讨会时表示,目前银行出售不良债权而产生的损失,可以分5年摊提的规定,的确不符合国际会计原则,因此,财政部金融局已经决定修改“金融机构合并法”,删除上述第15条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修法之后,金融机构将不能再享有出售不良债权损失,可以分5年认列的优惠。

 但曾国烈也强调,为了与国际接轨,并减轻这次修法对于金融业与AMC可能产生的冲击,财政部会给予金融业者缓冲期,这项修法将自94年7月以后才会正式生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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