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国民如何依“公民投票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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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讯】中华民国侨委会表示,欢迎旅居海外侨民踊跃返国投票,但海外侨民可能有总统副总统选举权,却不一定有公民投票权,对于如何依“公民投票法”行使投票权,侨委会说明如下︰
  
一.公民投票法业于92年12月31日公布实行,依该法第7、8条规定,有全国性公民投票权之人,为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无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情事之人,至投票日前一日,在中华民国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者,投票权人年龄及居住期间之计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为准,并均以户籍登记资料为依据﹙选举人虽因经商洽公等事由,具有出入境之记录,不影响其公民投票权﹚。
  
二.依上规定,现居海外国民欲行使公民投票权者,需将于投票日前一日往前算起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比较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中华民国护照”者,得依法办理选举人登记相较,范围较为限缩。
  
三.侨居海外国民,如其户籍已迁国外,虽仍可透过登记取得总统副总统选举人资格,但因公民投票之投票人以现有户籍者为限,故海外侨民可能有总统副总统选举权,却不一定有公民投票权。惟旅居海外国民仍持有我国民身份证,且其户籍未迁出者,当然可以参与公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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