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五)

--- 高智晟律师致广东省政府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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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
广东省政府:

有涉广州市小谷围岛艺术村别墅群的强制拆迁问题迄今已引发了数以十计的全球媒体关注及质疑。在广东省辖域内,按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律师代理几十名委托人业已穷尽了所有的寻求法律救济之途。

2004年3月12日,我代表梁卫东等46名小谷围岛业主向广东省政府递交了《对广东省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紧急请求函》,请求政府在20日内予以回复,一番周折后,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的彭日旺接受了材料,但省政府至今不予理睬。

2004年4月15日,针对广东省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梁卫东等46人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呈诉请,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在看了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这个名称后,再也不去看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坚决拒绝接受原告方的诉讼材料,上午交涉未果(有见证人在场)。下午我再次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与立案庭法官依法据理交涉,法官理屈却词不穷,竟突然兴奋难抑地告知我“你们的起诉材料中缺少了致命的证据,即:你们必须拿出广东省政府能作为被告的资格证明,否则我们无法受理”,我当即告知之,一、各级政府的法人资格非登记产生,这在中国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二、法院不应对广东省政府法人资格的法律正当性不予承认,但中级法院坚决拒绝接收起诉材料。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4月16日上午,我再次带两名见证人到广东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立案,舌战半小时,接待者说出心理话——不立案,至此,这群以艺术家为主体的几十名委托人在广东省寻求法律救济之路径已都全被堵死。

一位艺术家鉴此感慨道:“高律师,这不等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整个法律体系在广东省失灵吗”!不知谁还会有这种认识结果之外的认识呢!律师的力量之源来之于含各级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尊重及认同,在现有司法运作机制中,对各级法院抗拒国家法律执行之恶举的申诉控告机制作用位同缺失,以公开信的方式与政府沟通成了律师最后的门径。律师剩下的只能是对社会文明价值力量的信任及依赖,但这种信任及依赖仍需建立在政府对社会文明既有状态及价值的应有顾忌,这是我择以以公开信形式与政府沟通的思想所依。

我的另一个思想所依是,我相信了另一种可能,即广东省政府对目前下级政府官员在具体逼迁行为施行过程中的诸多明显悖越法律及文明价值的行为并不完全知情,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为的判断及评价规律性依据的是汇报的“真实”或被具印章肯定了的纸上的“真实”,这种既有状态,不仅仅是所有行政相对人即广大公民的法律利益的风险,更是政府声名的最大不确定风险所在,这种下级官员“汇报的真实”,常常导致上级政府作出明显与自己服务的国家法律意志相悖的决策,建立在这种决策之上的下级官员的具体行为的施行,则更是不惜与国家法律利益对抗、与社会的文明对抗。

广州大学城的逼迁过程在这方面的表现则尤甚,具体参与逼迁的官员尽数是以上级党委、政府的名义施行诸多令人精神恐怖的方法,在对这群以艺术家为主体的知识份子的精神、心理摧毁过程中表现出超人类的坚韧意志及施行各种违法行为的超呼想像的老练成熟。

在近一年的逼迁经历中,强制哲学被奉之为圭臬。许许多多的人的精神已至完全崩溃的边缘,一些老艺术家在得知正常的法律救济之道被完全堵死时竟在深更半夜站在阳台上仰望苍天嚎啕大哭,质问苍天自己何故遭此劫难,其情之悲、其景之惨天若有情亦将难掩悲容。

从2004年中国新年至今,这群知识份子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痛苦的精神熬煎之中,逼迁者法律以外的手段无不用尽其极,3月份以后的主要手段就是以房主所在单位的领导给房主谈话、纪监、执法部门找有政府及经营背景的房主谈话方式,这些人坚韧地单方面实施着在每家的别墅外搞价值评估,单方举行强拆听证会,拟单方进行仲裁。最近最极致的表现之举是,竟强令房产所有权人答应强拆,并告知之,十日之内不回复即将这群房主的房产当作无主财产对待(无主财产政府对待的手段只能是接管),这种全无顾忌的做法已完全丧失了人类理性文明。在任何文明社会,对无主财产的法律认定程式极为严密、谨慎,我国亦无例外,一、无主财产的认定权系司法权而非行政权。二、无主财产的唯一法定认定主体系法院,三、经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司法认定程式后方能确认财产无主的法律状态,上述条件是人类共有文明对无主财产认定的一般状态,逼迁者这种僭越基本法律价值文明的恶行深让文明社会失望及心之彻寒,这是在文明社会制造旷世的无知笑柄,逼迁者的头目杨和平则更是全无任何法律意识,人们惊悚的是他的行为与起码法律及情理常识的远离,但他有一点常识是真实且坚定的,即对行政权力杀伤力的坚信,其在多次找房产所有权人“谈话”中全无掩饰之念地表示,“你们不要以为自己从不干违法之事就能太平无事,想要你有事就定能给你整出事来”,这些行为是否是省市两级政府授意下行使不得肯定,但能够肯定的是,杨的在讲这些话时的心理状态,即他对两级政府最终会奖赏他逼迁成果的深信。

需要在这封公开信中特别提及的是,一切非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需的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行为,都是对党和国家确立并追求依法治国目标的反动,都是对现行宪法及基本法律所确立价值的反动、是对人类既有文明的反动、是对人类基本价值的悖离。这些性质不会因为违法行为实施者自认为的特殊地位而有别。即使是基于法律正当利益的强拆,亦应遵循起码的法律程式,这是拆迁人对法律及社会文明的义务。

现在我们抛开广州大学城占地批准程式合法与否之争,政府在没有收回国家已合法出让给公民的土地之前即违法开具规划许可、拆迁公民房产的许可;在未与所有权人进行任何接触之情形下,即以文告形式勒令房产主人限时离开房屋服从强拆,这简直是远离尘世的天方夜谭。

广州大学城为若干所大学扩规模之举硬要说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既悖离客砚真实,又远离法律真实的强词结果,何以令同样具有基本价值判断能力的社会公众的信服。广州大学城的几所大学扩建之需不是全社会公共利益之需,纵若是公共利益之需,政府仍需尊重并服从国家法律的一般程式要求,单方听证举世未闻,稍有法律常识者尽知,构成完整听证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张听证者三方。仲裁则更是如此,仲裁的核心思想是:一、仲裁双方当事人事先对仲裁的合议(即双方仲裁协定),二、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三、严谨的仲裁程式,这是全人类仲裁文明的一般状态。岂能由政府自己申请,自己仲裁,幼儿儿戏尚有个儿戏规则,难道政府部门真的连这些都不懂!

需在此特别强调的是,有涉强制拆迁的问题,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问题,开发商与腐败的权者为蝇营于私利,规律性地打着为了经济“发展”的旗号,对私有房产主的伤害已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类天安门自焚者这般伤天理灭人性的事件在全国时有发生,但这是大多数人们能够看得到的损害结果,更多人没有看到的是,任由这种局面存在,中国社会本已到了危险境地的法律虚无主义将至极端状态,国家的宪法及法律目标利益将致毁灭性破坏,使人们对国家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及法律利益的能力、诚信度产生怀疑以至绝望。

在这封公开信里,我想与政府谈及的另一个话题是关于目前规范强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强制拆迁之害损及宪法及基本法律基础,强制拆迁之害的恶源是目前规范强制拆迁《条例》以及国家保障宪法利益的宪政制度的结构性缺失。我们业已处在人类社会文明的今天,但今天文明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文明成果却不为我们所拥有,这种不为我们所拥有的障碍即是既得于不拥有这种文明成果之利的利益集团对这种成果的拒绝及仇恨。

很难想象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国家宪法被有力量者视若敝屣的可怕局面,但这种局面在中国却被有力量者理不直却气壮地维持了几十年。2003年,强制拆迁之害成了众矢之的,但有关“新规范”的出台,人们失望地看到,明显的违反了宪法、违反了《立法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规——《条例》仍将继续发挥其对宪法及基本法律的破坏作用,仍将继续在一起起悖离人类文明、悖逆人道的强制拆迁中发挥作用。一个群体的无知之害是可以矫正的,但无知者拥有了无耻且无耻还能获得无限能量则是遗害无穷的。

强制拆迁目前的龙头法即《条例》只具有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此一点即可明确一个存在——强制拆迁无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调整强制拆迁的《条例》规定中存在诸多与宪法及基本法律相违反之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都是无效的,无效的规范仍大行其道,这就是我们面对的最深沈的无奈、恐惧及悲哀所在。

《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凡有涉公民基本民事权利、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是基本法律。而《宪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亦即国务院根本就不具有制定这种法律的资格,但它制定了。制定之举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制定的内容违反《宪法》及《立法法》,违反了基本法律的原则和法治的精神,国家的法律结构中却没有相应的纠举机制,这在文明社会是不可思议、荒唐之极的事。但这种存在却被中国主流社会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具有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利,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干涉。而《条例》却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政府来裁决。这是赤裸裸的以行政强制力来干涉并操办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一则,严重违反宪法及基本法律;另则,许多情况下政府本身就是拆迁人,这种“规则”设计超乎天方夜谭。

近几年,许多中国公民因为有了房产而整日惶惶,因为你居住的那块地方哪一天让一位房地产商看中,他就可以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许可,任何文明社会都会对这种存在感到不可思议,但这是中国社会多年常演不辍的闹剧。

政府对开发商的强制拆迁申请批准的过程是:你需要这块地方——你申请拆迁——我就批准你强行拆迁。这里的荒蛮即在于房产所有权不是政府的,它却可以不通过房屋所有权人即作出处分他人房产的安排。

《土地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有涉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的权属变更之举,该土地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都必须自愿订立合同后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没有例外性规定。但有趣的是,作为法定的土地监管部门,土管部门从未主动出面干预过这种已存在多年的明显的不法状态。这种法律守门者的失职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均可载入世界纪录。

《条例》的另一个荒唐在于其规定:被拆迁人如对政府的拆迁行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谓之为强盗逻辑亦不为过,在这里,强拆裁定天然的合理合法,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者的房屋已被夷为平地。司法救济存在唯一的意义是在纸面上,这里的实质是以违法的行政裁定直接替代司法审判权,广州大学城的逼迁过程正在完全循着上述套路施行,若不及时警醒,这个社会将再添新的恶行记录。

但上述诸多明显违法《宪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建设部的所谓规范意见已给人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国家将继续保护这些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存在。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个国家为什么制定宪法?制定了宪法的国家带头不执行宪法,甚至公然破坏宪法,这种赤裸裸的宪法虚无之害远大于宪法的暂时缺位。时下有一种高调,呼吁修改完善宪法,岂不知,在当今中国最根本缺乏的是保障宪法具备应有功能的宪政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患无,而患无必行之法”。我们有宪法却无保障宪法能真实发挥作用的宪政机制,这种悖越法理文明的存在,使得中国社会矛盾暗涌,由于破坏宪法者不存在任何风险,而更多的破坏宪法之举却能获得无以数计的钜额不法之财,有力量者纷纷效尤,上枉国法,下干民怨,国家为之付出的代价更是又一个无以价估的存在。

上述存在对一个国家及民族而言是一种颓势,改变这种颓势则应是含广东省政府在内的、一切对这个国家及民族抱有责任感者的共同责任。现在,具体的逼迁者与房产主的关系呈水火之势,逼迁者扬言将不管对错与否、不管违不违法,一定要将这一百多栋别墅拆毁。一位老艺术家于4月16日怒言:“政府拆毁的将不仅仅是一百多栋别墅的价值,同样将被拆毁的是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价值、文明的价值”,这也是我想在这封信的最后要强调的价值,我对广东省政府的勇气及责任之举期觊之念尚存。我的委托人努力维护的是法律利益,客观上维护的是国家既有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就是维护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本应是得到保护的行为,一些艺术家面见我时常有这样的问题提出,即:“高律师,当公民法律权益需要保护时,国家在那里,国家的力量在那里,政府跟这个国家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思考的。

综上,在一个社会,对规则的普遍尊重是这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有道德的政府当然应当是一个守规则的政府,当规则失去了作用时,对文明力量的共同敬畏则成了社会稳定的最后的、亦为最脆弱的屏障,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规则及文明均没有了敬畏时,则社会危唉!国家危唉!
此致
广东省政府

梁卫东等46人的代理律师:高智晟
20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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