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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偷跑银行 最高罚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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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台湾银行为拓展中国市场,不惜以各种非法模式介入营业,依台湾银行法第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一千万元罚锾。

  金管会相关官员表示,依据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经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经营之业务,目前经财政部核准赴中国设办事处的金融机构仅有十家,其中还只有七家已获中国方面核准,如果有银行业者在尚未获核准前即赴中国非法从事业务活动,很明显已触犯银行法第二十二条。

  另根据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对于部分银行在中国的地下营业行为,金管会官员私下表示:“实在丢脸…他们(中国 )已经看不起我们了,还能去吗?”

  金管会官员对于建华银行等许多台湾银行,因垂涎中国市场,不惜在未完成合法程序前即“偷跑”赴中国感到相当无奈,事实上因对岸不愿与台湾建立监理合作关系,即使台湾银行在中国涉及不法,金管会也可能因证据取得困难,要金管会出面制裁相关银行,立场十分艰难。

  官员指出,台湾银行赴中国“活动”,主要以揽客为主,透过直接派员赴中国接触台商客户,以获取业务机会,其中涉及之会计帐,事实上均挂在境外分行(OBU )里,他们也会将中国客户的资料带回台湾做风险评估,尚不至于构成公司治理的瑕疵,但因银行在世界各国均属特许行业,中国金检当局既然已祭出动作,显示台湾银行在中国的“活动”已涉及违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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