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行政诉讼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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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讯】(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起诉人:目睹中国现状的一公民

被诉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人代表:吴邦国;住地:天安门广场“人大会堂”南侧‘全国人大常委会’

起诉事由: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尽宪法规定的职责,放任、纵容地方各级政府违法行政,随意侵犯公民权益;

2、对司法机关不尽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不予抗诉;

3、对公安机关随意拘捕公民、限制公民权力的违宪行为不加制止,对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尽保障职责;

4、对各级政府中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贪污、受贿、卖官鬻爵、侵吞公民合法财产、变卖侵吞公有资产、对各级政府中的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不尽监督、查处职责。

起诉事实: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二)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三)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一)规定:“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及“监督”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的两项职能。而多年来“全国人大”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从立法层面上讲:全国各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始‘大规模城市拆迁改造工程’至今已历时十几年,人大常委会却没有一部确保人民和国家利益兼顾的立法法案出台!使得事关人民生存、基本人权的大事无法可依,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法律的缺失,强制实施野蛮拆迁,制造大量的侵犯人权、侵吞公民合法财产的恶性案件,无数公民由此脱富致贫、背井离乡、流落街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赤贫如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情况了如指掌,却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这是对纳税人的蔑视与背叛,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尸位素餐的‘人民代表’拿着人民的俸禄,对得起俸养你们的纳税人吗?作为人民代表你们的天良何在?!

上世纪五十年代,政府以“社会主义改造”之名,没收无数公民的私有房产,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不循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补偿措施……,(这是人大制订法律职能的不尽责、人大代表的故意失职与渎职)。所谓“改造”措施明显是对宪法的违反,对人民权益的公然侵犯,我们的“人大代表”对此却沉默不语,如今私房主的后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组织起来,向政府讨要说法,要求返还原属于自己的私房产权,且已坚持多年;对如此重大的维权、护法活动“人大代表及其瓴导机构——人大常委会”理应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可是我们的‘人大代表’却还在保持沉默,人们不禁质疑:不经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手续的举措与土匪的公开抢劫有何区别?“人大代表”真的是在行使代表人民的职责吗?代表人民利益的 合法性何在?对人民的权益默然视之有资格代表人民吗?

…………;…………;…………

从监督机制上讲:“全国人大”肩负着监督各级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履行宪法的职能,可我们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及我们的人大代表”多年来又做了哪些工作呢?请看“人大”的表现:

“全国人大”不但不行使自身的职能反而包庇、纵容各级政府机关随意践踏宪法,随意侵吞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国有资产;各地、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置《立法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于不顾,利用“人大代表”的不作为(行使监督职能),打着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旗号,任意侵吞公民合法财产、打着“改制”的旗号将投资人的资金非法没收、一部分“人大代表”还勾结不法开发商营私舞弊、大兴行贿受贿之风,为自己谋取私利,上千亿元人民血汗装入了腐败份子的私囊,……面对“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社会现实,“人大常委会和他的成员”不尽监督职责,不制止违法犯罪就是与罪犯同流合污!“人大代表”和它的委员长罪责难逃!

面对腐败份子弹冠相庆、神州大陆哀鸿遍野、民不聊生、怨声载道的社会景象,我们的“人大代表”默然视之,请问你们的良心何在?责任心何在?

人民检察机关为了统治利益的需要,多年来罗织罪名、制造伪证、栽赃诬陷……对奉公守法公民进行迫害,犯罪例证不胜枚举。“人大常委会”对此情况徉装不知,一不讨论;二不过问;三不报导;“人大代表”背叛人民委托,请问委员长你有何面目面对生你、养你的父老乡亲?

“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我国司法机关,看执政人脸色断案、唯领导人意图是举已成惯例,“地方性规章”竟然也变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宪法所确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规则早成一纸空文;由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遍布神州;司法制度所担当的维护正义的职能与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相当程度的走向了反面,司法公正的旗帜已成违法行政的遮羞布……;党和国家领导人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方针已成一句空话;行使监督职责的“全国人大”权:不为民所用、利:不为民所谋;情:不为民所系,面对受苦受难的人民大众,“人大代表”和尊贵的委员长先生,你们羞也不羞?愧也不愧?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是,当人民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时,却受到各级政府执政人的打击报复与残无人道的迫害,他们调动治安警察、武装部队实施镇压,许多举报人被开除公职、非法拘押、打伤致残、甚至被摧残、折磨致死……;各级政府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却干着残害人民的勾当,所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与“全国人大”机构和成员的故意不作为与故意渎职,不尽监督职责有着直接的关系,对此“人大”首脑吴帮国领导失职负有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

再者,我国目前颁布的国家法律200多部,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管理条例900多部,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两万多部,这其中不乏违反国家宪法的内容及规定,“人大常委会”理应对这些条例、规章进行审查、鉴定或废除或修改,可是“人大常委会和它的委员长” 多年来又做了些什么呢?

农民失去土地、工人下岗失业、公民赖以生存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没有生活社会保障机制的公民靠谁来保护?……

起诉人的诉求:

1、要求委员长吴帮国代表“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对自身的失职与渎职行为向全国人民做出深刻检讨,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以求得人民的谅解。

2、责成“全国人大”组成专项调查组(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律师、教授及民选代表参与其中)对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活动进行调查,发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事件就要依法处分责任人,不让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

3、责成“全国人大”组成专项调查组(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律师、教授及民选代表参与其中)对全国2万多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进行审查,凡与宪法及国家基本大法相抵触的内容,予以撤消或加以修改。

4、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5、责成“全国人大”组成专项调查组(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律师、教授及民选代表参与其中)对历年来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判决(只要涉案人提出申诉),进行审查鉴定,发现冤假错案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被害人做出国家赔偿。

6、对政府腐败官员、枉法判案人员、不法开发商、行贿受贿人员、违法行政官员、严重失职渎职官员、卖官鬻爵官员、“执法”犯法的公安人员、……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腐败成本。

7、对既往发生的侵害公民利益,侵吞公民财产的历史事件,坚决予以纠正,明确赔偿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

8、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政府行政人员的权限,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9、开放媒体,提倡舆论监督,发扬政治民主、确保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公民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凡同意本人观点的公民都可加入本“特级行政诉讼案”,都是本案的起诉人!要求参加人都要把自己受迫害、遭遇冤屈的书面材料及证据附在本起诉状的后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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