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杰:程占房的死刑冤案

张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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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8日讯】2002年11月26日,在“检察院、家里人、律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邢台市中级法院秘密处死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3名犯人。其中张安民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人,远在千里之外的家人连他被处死后留下的骨灰都没有认领,笔者自然没有办法调查取证。不过,仅仅依据和海鹏与程占房亲属提供的相关材料,就完全可以断定: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被执行死刑,是河北省司法机关假造所谓“黑社会”罪名草菅人命的重大冤案!

2002年12月4日,程占房父亲程孝群与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结伴上访。在全国人大《来访登记表》中,程孝群是这样填写的:姓名,程孝群。性别,男。年龄,53岁,身份农民。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址,河北省南和县西里乡刘义屯。同访人数,4人。身份证号码:132228481012071。……

在“反映主要问题”一栏中,程孝群写道:“全国人大领导:我儿程占房,男,31岁,农民。我儿程占房在2001年7月以硬定抢劫罪被逮捕,而在2002年7月又以抢劫罪第七名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纯属中级法院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枉法裁判!但在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第一名未判死刑,判决书中的第四名被告也未判死刑,因受害人卢庆行与中级人民法院苗院长是亲戚就硬诬定罪名,将我儿程占房在2002年11月26日半夜,被中级法院就将我儿程占房(第七名)等三人给非法执行啦!至今没有收到省高级法院判决书和通知书。我儿尸体也未见到。刑台市中级(法院)这种非法行为简直是无法无天啦!!!我儿的死刑纯属天大的冤案。根本无有一点犯罪事实,是强加捏造诬陷!!!特望全国人大能依法监督,体查(察)民情为我儿申(伸)冤。河北省程孝群等4人敬上。2002年12月4日于北京。”

在此前两天即2002年12月2日写下的《替子伸冤》中,程孝群和妻子张竹花还透露了更加详细的冤案内幕:“涉案人员共20名,首犯刘现军组织领导人犯有多种罪名,不知何故被判死缓。难道说,就因他哥刘现民是市公安局大队长,与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华、南和公安局长王英和办案人员史(师)红恩、中院审判长侯春平、检察院公诉人李彦军、苗院长有密切来往,贪赃受会(贿)寻思(循私)假证,玩法律于孤(股)掌之中。”

在程孝群和张竹花手中,保存着被判处死刑的程占房,在监狱中亲笔写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访鸣冤》,这也是程占房留给父母幼子的最后的遗言和遗物:“一、我不服判决,犯罪团伙第一名刘现军没事,我在公诉书中是第七名,有事,不服,死也不服。二、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也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我认识刘现军,20多人我都不认识,这也叫黑社会?三、定我抢劫罪,我不服。我有证人。第一我没下手抢东西。第二我没动手打人。被害人卢庆行在现场一直大喊‘我包内有大几千元钱被小个子抢走了’,这个人是李少波和王刚。我也没有打人,也没有抢包。刑警队只听被害人陈述30000元,就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的证人证言,二审法院不认定,光凭被害人卢庆行一句话,一审就枉法判决。我不服。四、租用旅馆利用小姐敲诈客人钱财,是刘现军一手操办的。我只是一个从犯。刘现军叫干啥就啥。说我冒充公安敲诈勒索,我也没有穿公安服装,一共得了180元钱,三个人分了,后来又主动退还给旅客。这也叫冒充公安?定罪我不服,这是刘现军让干的。五、我本人认罪态度好,都是我交待,怎么就成了刘现军举报?我不算立功,也应叫自首坦白。他刘现军马后炮,举报揭发纯属一派胡言。综上所述:一审认定我参加黑社会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我在新世纪广场抢劫罪30000元只是被害人陈述,是个孤证。我有证人证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诚轻(澄清)改我的处罚,给我一个公正判决。在押犯人程占房。”

查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02)冀刑一终字第557号”,由邢台市中院审理并经河北省高院核准的程占房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1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六)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观军、张志云、程占房利用接站的妇女,以色相勾引邢台市薄板厂职工孙明海到邢台市铁路招待所刘现军租用的房间内,介绍孙嫖娼,而后被告人刘现军、张志云、程占房伙同陈国红进到屋内,冒充公安人员,殴打孙明海,抢劫孙明海现金180元。

二、2000年11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占房与李少波、王刚(二人在逃)经预谋,窜至邢台市新世纪广场西南角,被告人程占房寻找借口殴打在此处等车的邢台矿务局水泥厂职工卢庆行,李少波趁机抢走卢庆行的皮包1个,内装观金30000元,摩托罗拉手机1个。被告人程占房分得赃款2700元挥霍。

三、2000年12月29日9时,被告人刘现军雇佣余桐(在逃)在邢台火车站以介绍住宿为名,将任县的温占国骗至刘现军在铁路招待所租用的房间内,介绍温与金小翠发生性关系。而后,被告人程占房与志勇、梦林(二人在逃)冒充公安人员敲诈温占国1600元。

且不说此案自始至终都是为罗致罪名而严刑逼供的有罪推定,仅仅基于以上并不准确的犯罪事实,河北省高院就核准邢台市中院的死刑判决:“被告人程占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显然是草菅人命的执法犯法。如果程占房所犯的以上罪行可以执行死刑,中共部级高干高严、程维高、刘方仁、李嘉廷等人利用公共权力公然抢夺国家财产上千万、上亿元,为什么偏偏就不被判处死刑呢?执行法律的河北省两级法院,为什么偏偏就可以超越法定程式随心所欲地剥夺中国公民的生命权呢?!

因为此案而被判处各种刑期的中国公民共计20名,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与此案有关的10多户死刑犯和刑事犯家属坚持上访伸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态度予以认真受理并负责解决。

2004年8月20日

--源自《议报》160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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