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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有条件开放 卫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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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魏怡嘉╱台北报导〕争议多年的代理孕母议题,卫生署署长陈建仁昨天首度对外表示,支持有条件开放,并将以单独立法的方式,制定“代理孕母法”特别法,预计半年时间完成草案送交行政院,再交立法院审查。

为扩大公民参与代理孕母议题讨论,卫生署委托办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识会议”,十八位公民历经五天的会议,提出“不禁止、但有条件开放代理孕母”的共识,陈建仁署长在聆听会议结论后表示支持,但在相关细节部分,可能还会再做调整,同时指示国民健康局尽速拟定“代理孕母法”草案,送交卫生署优生保健委员会审查。

陈建仁表示,公民会议以“审议式民主”跳脱“敌对式民主”,对于争议的社会议题是很好的处理方式,除了代理孕母议题之外,未来不排除还会用在健保给付范围、居家隔离或是终止怀孕等议题讨论上。

此次“代理孕母公民共识会议”,在委托资格条件部分,与会人士共识认为,委托者应限已婚配偶;夫妻双方精、卵有受孕能力;女方先后天缺乏子宫或因病无法怀孕;曾经数次实施人工协助生殖技术失败的不孕者,由配偶双方提供精、卵结合成胚胎后植入代孕者子宫。

至于在代孕者部分,公民会议共识认为,代孕者国籍应限于本国人,避免弱势外劳被迫从事代孕行为,代孕者年龄应年满二十岁的成年女性,曾经具有顺利怀孕生产经验,已婚代孕者,应经其配偶同意。

受到外界相当关注代理孕母应为有偿还是无偿?此次公民会议并无共识,不过,与会者多数赞成代理孕母应为有偿制,以尊重及保障其应有的劳务所得,反对者则认为,有偿制有鼓励代孕市场形成的问题,代理孕母应为无偿制。

此外,公民会议支持代理孕母应独立立法,并制定特别法,且优于亲子关系的认定,以排除普通法内的规定,对于母亲的认定,目前民法对于母亲的认定为“己身所从出”,未来在代理孕母法中,如果孩子是代理孕母所生,其母亲为卵子所有人,而非怀孕生产者。

遏止违规及偷跑 应制定有效罚则

〔记者魏怡嘉╱台北报导〕卫生署长陈建仁支持“代理孕母公民共识会议”有条件开放代理孕母,专业人士认为,未来在相关法令的制定时,必须要有明确而有效的罚则,以遏阻偷跑及未依规定施行者。

此外,对于此次公民会议共识在委托者部分将后天缺乏子宫、因病无法怀孕及数次做人工生殖失败者纳入,亦获得肯定。

长庚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张明扬表示,未来“代理孕母法”草案若在立法院通过,台湾将是亚洲第一个开放代理孕母的国家,国外对于代理孕母大多由一机构来执行,而相关法规的制定也相当严格,一旦有违反情事,就不得再申请。他认为,台湾要开放代理孕母,一定要制定有相当效用的罚则,才能避免偷跑及不法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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