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民营石油企业依法奋争私有产权和人权保障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70亿资产所遭受的命运

——昨被抢夺,今遭蚕食,明待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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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讯】去年,陕北政府以“整顿”为名,动用公检法司以专政的手段,夺走了陕北榆林、延安两市十五个县近千家民营企业、数万民间投资人约70亿的石油资产。一时间陕北油田事件轰动海内外,引起首都理论界的关注。尤其是由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主持的“如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讨会的召开,以及会后六教授致人大常委会的三封信,着实令陕西省政府紧张了一阵子。

7月10日贾治邦省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放弃了原来的“坚持无偿收回原则”,变为“给与适当补偿”,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抓出成效”的“八点指示”。此后,榆林市的“三权回收”就进入了“打击上访,强迫兑付”的攻坚阶段。

县政府分别发布了《通告》,命令“投资方”限期领取不足油井实际资产价值20%的“适当补偿”;按期领取的予以“奖赏”,逾期兑付的要承担多种费用;每位县级领导干部包干负责28口井的兑付,立下“完不成任务摘掉乌纱帽”的军令状;发动全县党员干部、公检法司干警分头上门“作思想工作”;对于家里有子女在县党政机关工作的,责成其不用上班,专门回家做父母的思想工作,直到领取了兑付款后才允许上班;对那些参加过请愿、上访的投资者,责令其主动到公安局交待认罪,否则将依法处理,再甚者就干脆抓起来,投入拘留所。为了配合加快兑付,公安机关全线出动打击上访,对那些参加过上访的人,强行带到公安局询问和滞留,吓得不少人逃避到外省;发现有上访的动向和苗头,就监控起来;那些没有看得住已经走了的人,公安局采取围追阻截。7月期间榆林市公安局派到北京的警察超过100多人次,据一位到京执行过此项任务的警察说:到京公安警察比真正上访油老板还多。

在京上访的靖边县投资者任广明,被骗回当地后抓起来,监禁31天,其间带着脚镣手铐,押到县钻采公司,被迫在兑付协议上签字画押。

宁夏兴业集团董事长杨兴义是宁夏政协常委、宁夏的著名民营企业家,历年支援光彩事业3000多万,因赴京向中央统战部反映情况,被陕西省政府视为眼中钉,将其在定边县子公司(运兴公司)法人代表李广军被抓进县公安局,逼迫其带头领取补偿款,否则将以偷税嫌疑关押威胁。

安塞县银塞公司是本县有实力规模的民营石油企业之一,董事长张鹏贵因过去对本县经济的发展有贡献多次得到过政府的嘉奖,油井被政府夺走后,带头维权,被政府列为重点打击追捕对象。因张鹏贵三年前曾从县“油气协调办”开过一张介绍信,以此从延安炼油厂提取了1000万元的售油预付款,其后约5个月内分期交够原油,早已货款两清了。可是安塞县政府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院立案,并在全国公安系统互联网上通缉。张被迫流亡近一年,今年4月22日在北京终被抓获。现在羁押审理中。

6月15日进京反映情况的投资者代表冯秉先,被政府列为主要搜捕对象。榆林市政府一名副市长亲自带队坐镇北京,通过北京市安全局以“接受过外国记者采访”为由,于7月22在贵宾楼饭店将冯带走。安全局的一位同志与冯进行了不足10分钟关于“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调查后,当场表态“没问题”,又说“榆林市公安局来了几位同志想和你谈一谈”。话音刚落,七、八个身穿便衣的榆林市公安人员就从门外涌进来,以“×市长想请你聊聊”为由,将冯押到他们的住地。翌日上午以“上街吃饭”诱冯上车,秘密押解回榆林。7月24日下午4时,冯被押解到榆林市靖边县公安局刑警队,25日、26日两名受冯秉先之子委托的律师(内蒙古金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莉、陕西省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郗若愚),多次要求靖边县公安局告知冯秉先被羁押的理由,并要求会见冯秉先时,始终不作正式答复,只是声称“冯秉先是北京国家安全局交给靖边县公安局的,我们并没有对冯秉先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是羁押他,只是找他谈话,其他无可奉告。”律师感到莫名其妙,不是羁押,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是谈话,为什么限制冯秉先人身自由长达90个小时?律师当即反问:“既然公安局没有对冯秉先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是羁押,那我们是否可以把冯秉先领走,或至少让我们会见他”,回答非常干脆:“不能。”在冯秉先强烈要求“给个说法”和律师的催促下,7月26日下午5时左右,靖边县公安局给冯秉先正式开出一张“涉嫌偷税”的刑事拘留证。但在此之前,当地税务机关并没有对冯秉先及其所在的公司做出过任何相关处分。律师为此询问公安局,回答是:“我们推断冯秉先肯定有偷税行为,现在正要求税务机关落实。”虽然冯秉先在拘留证送达书上签字后声明:“从现在起除偷税以外的审问我拒绝回答”,但一直到8月16日,税务机关首次介入前,公安局一直审问的都是有关“上访”之事。税务机关审查了大约一周后,做出了不能认定有偷税行为的结论。最后冯秉先以“取保候审”释放,释放前让冯秉先写下了“出去后:不再上访,主动领取补偿款,做其他投资人的兑现工作”的三条保证;并让担保人“保证冯秉先出去不再上访”。事后据冯秉先走访的一位主要办案负责人透漏:“你的案子由省里主要领导过问,指示‘这个人能不放尽量不要放,当然要有法律根据。’”

冯秉先被拘押35天后,于8月26日方才释放。其时,榆林市三县民营石油企业投资人,经不住政府的“制裁和打击”,真实体验到了政府“消灭私有制”的不变决心和用专政手段搞经济的“强大的震撼力”,在强权面前被迫低头屈服,领取补偿款的油井达到了90%。

于是政府大获全胜,一路凯歌。

按照“十六大”精神,在我国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好形势下,本不应该发生这种严重侵犯私人产权、侵犯人身自由权,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严重行政违法事件。但是陕西省却要违背潮流,一意孤行,坚持错误到底,用专政手段,将“油老板”的维权运动镇压了下去。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修宪案》的公布,重新唤起了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家的觉悟和信心,通过对《宪法》和今年7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总结了过去“维权斗争”的经验和教训,虚心向首都经济界法学界专家学者请教,提高了认识。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我们的尊严,为了获得我们堂堂正正做人的资格,为了我们的后辈子女免受侵害,为了我国其他地方避免或尽量少发生类似事件,为了促进我国体制性改革进程,我们决心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程序,用诉讼的手段进行维权。

为此,我们就陕北石油事件所涉及的诸多法律和经济社会问题,向曾经大力支持过我们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和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提出咨询,使我们免犯错误,少走弯路,获得成功。

一、 陕北民营企业油井是不是投资人的合法资产?

第一、 资产规模

1999年国家经贸委牵头的五部委及陕西省政府《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调查报告》(1239号文件)中,“据统计,到1998年底,各县石油开采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各种投资商投入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累计实现利税11.3亿元。”

陕西省2003年7月给“开达中心”的一份题为《陕北石油开发秩序整顿和省内重组工作情况介绍》的材料中称:“至2000年底,共引进个体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占到地方原油产能的1/6,陕北石油资源开发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至2002年底,延安、榆林两市共建成油井21485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600万吨,原油加工能力700万吨;当年原油产量451万吨;加工原油503万吨;石油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分别占两市财政总收入的80%和27.8%。”

当地政府在统计数据上虽然根据需要时有增删,,但透过这些数字仍可推断出一些真实情况。陕北产油区虽分布在15个县,但无论单井产量和井数,集中在榆林市靖边县、定边县和延安市安塞县。靖边县99%地方油井属于民营企业,定边县、安塞县民营油井各占地方油井的80%和70%以上;2000年各县大开发,当年打井占到总数1/3以上;2000年后,除定边县还以“改造”和“打注水井”名义继续打过新井外,其他各县民营企业被禁止开发新井,而各县钻采公司几乎没有打过新井,怎么2001—2002年能从4473口变成21485口呢?

最可靠的是从收井补偿时所披露的数据中反映出一些情况:

《榆林日报》2003年8月21日报导:“到8月9日为止,全市已结算兑付2292口油井,占应兑付油井总数的95.3%,兑付资金7.79亿,占应兑付资金的98.9%,说明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兑付工作如此顺利,证明国家的政策是正确的,油老板是完全接受和拥护的。”

榆林市石化局局长秦林惠在2003年8月一次全市石油行业清理整顿会上的发言:“我市共有生产油井2564口,资产总额近36亿,年产原油90多万吨,加工能力达150万吨”。

“目前,陕北地区所有联营单位油井受益权益全部收回,其中,延安市已兑现拖欠投资者油款1.89亿元,占应兑付资金的96%,补偿资金支付2.86亿元,占首批兑付资金的97%”(注:首批兑付50%)

民网西安12月28日记者郑少忠报导:“陕西省省长贾治邦日前深入陕北革命老区,考察了陕北石油生产企业。在考察中,贾治邦反复强调,要按照‘整顿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大做强我省石油产业。”“贾治邦说,陕西的石油产业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笔者注:这条“不平凡的道路”是:政府经营亏损停产,引入私人投资和私人经营后,短期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是原油产量达到546.5万吨;二是原油加工能力达1000万吨左右;三是销售收入达到185.3亿,实现利税70多亿元。”

陕北两市收井总补偿资金13.78亿元,而政府从民营企业所夺走的资产现值在70亿之上,补偿率不足20%。油井的实际价值和任何产品的价值一样,并不等于它的投资额,而是根据产油量、生产成本以及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对于油井的估价,政府应按国际通行标准给一个经得起检验的说法。但是政府显然拿不出这样一份过硬的材料。不仅如此,计算补偿时政府所“依据“的每吨石油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40%,单井产油量仅为实际产量的50%左右。这又是为什么?

第二、 油井资产的合法性

1、 陕北民营企业生产的是石油,虽然是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战略物资(粮食倒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放开后也没见天塌下来),但它不是毒品、军火等明令禁止的非法产品。

2、民营企业能否参与石油开采,经有关专家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了专门研究的结果是:不仅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私人企业开采石油的规定,而且相反私人企业可以参与陕北的石油开采。因为:

1.《矿产资源法》既没有规定石油资源必须由国有企业开采,也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开采。

2.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载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采掘业”项下: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所以,外商能够参与陕北标准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而所有的外商都是私人企业。

3.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第六项第十七条规定:“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

所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合理合法地参与陕北低渗透油田的开采。

3、正如陕西省的报告中所说:“陕北石油联营开采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八十年代,根据时任国务委员康世恩的指示,1986年国务院石油部在延安召开陕北石油座谈会,决定将延安石油资源委托延长油矿统一管理,让地方承担起来,组织县区开发。为此,延安、榆林两市先后成立了15个县的石油钻采公司;1994年,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石油资源的协议》(4.13协议),决定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划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托和联合等方式交由相关县区开发,并将靖边以南3500平方公里定为联合勘探开发区。”[11]依此,各县政府和民营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办理了营业执照。

第三、油井资产归谁所有

查阅陕西各级政府所发过的有关文件,油井“三权”回收的概念和定义的发明权应归延安市,随着这概念的沿用,给外界造成的影响是:陕北民营企业油井所有权是属于地方政府的,只是委托投资人暂时管理,投资人只有收益权,现在只不过是提前收回了,而且给了“适当补偿”。但事实并非如此。

1、民营企业参与开发的方式(联合办法):

民营企业参与陕北石油开发,首先要出一笔买区块或井位的费用(实际是资源转让费,但不并保证有无石油),方可进入门栏。靖边县规定一个区块(即一平方公里)为8万元,一个井位5万元,其它地方大同小异。横山县2000年通过招标拍卖,上升到每平方公里100万元。

然后和县钻采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规定[12]:全部投资由投资方承担;如果开发失败,风险也全由投资方承担;出油后,投资方承包经营;除交纳税费(国税:增值税;地税:资源税,教育基金,土地使用税,防洪保安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7种;行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工商管理费,石油开发勘探费共6种。总计税、费共13种)外,政府还要获得40%的“利润分成”(原定“利润分成”每年按产量:3-5吨/日,1.5万/吨;5-7吨/日,2万/吨;7-10吨/日,3万/吨,10以上,3.5万/吨,3吨以下不分成。后变更为:每吨油6种费和利润分成包干:85元)和给所在乡村的“扶贫费”(扶贫费为每年每口井为2.4万元—5万元)。

2、合作期限:1994年前定过开采期为五年的协议,但“油井合作开采期限由原回收投资后五年改为长期合作开采,资源采完后油井设备交归县上(油井采完后的旧设备只价值3-4万元,县里收回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石油钻采器材供应的监督管理。’避免‘一些销售商和钻井井队唯利是图,将一些废、旧、次品器材运入我县,严重地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

油井资产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转让处置权。那么,按我国现行法律,以及按照民营企业和政府所签订的协议书,企业和政府各拥有哪些权利?在过去的实际操作中,投资人具有上述4种全部权利。

投资人向政府花钱购买资源,全部自己投资打井;钻井不成功,区块井位费不退,100—200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成功后给合作方(政府)纳税、缴费、分红,而资产所有权却是政府的,世界上哪里有这样的道理?政府提供的合作条件仅仅是:不保证缴了资源费的地下一定有油,所收的资源费,不成功不退款,由投资者承担全额风险。成功后政府要常年分红、收费。但当地政府认为,已经成功投产的油井的所有权(这些油井已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而是吸收了生产性劳动、经营性劳动、奖金消耗和风险投入的“产品”,正如在地基上建成的50层高楼的价值不再是原来土地的价值一样)还是政府的,何时“回收三权”都由政府说了算;世界上哪里有这样的道理?

二、政府“收回”油井“三权”的法律依据

陕西省政府以整顿为名“收回”油井“三权”是一个重大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那么,陕西省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做出这一重大决定的呢?

贾治邦省长说:“石油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对石油这种特种矿种,国家历来实行一级管理。但是,在陕北一些地方,私人违法采油相当严重,不但资源破坏,而且环境污染。”[15]“石油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石油资源勘查开采历来实行国家一级管理,不允许无开采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勘查、开采石油资源,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我们的清理整顿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石油开发秩序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到底。”

陕西省地方政府当年吸引资金、和投资者签订联营协议时,根据的也是《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现在驱赶和剥夺民间投资者,也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对同一法律作出性质完全相反的两种应用,难道不是对法律的亵渎?

就是这样,陕西省地方政府也没有告诉人们,他们驱赶和剥夺民间投资者,究竟根据上述法律哪一条哪一款的“明确规定”?他们从无具体引用过,因为他们实在无从引用。

1、《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并不是说:矿产资源开采是国有企业的特权。相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和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出台过明令禁止个人开采石油的法规,所以,《矿产资源法》既没有规定石油资源必须由国有企业开采,也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开采。

2、诚然,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没有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获得独立开采石油的法人资质,但是根据1998年12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陕北地方油田是中石油以“4.13协议”转让给陕北各县政府的,县政府又以招商引资方式与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开采协议。显然是合法的。

3、关于环境污染问题,应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指标要求,限期达标,乃至停业整顿。但环保是否达标,纯粹是一个管理问题,而与企业所有制无关。认为民营企业必然破坏环境,是公然的所有制歧视,与党中央改革开放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因此而没收民营企业的资产,由政府自己经营,更是一种违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行为。

4、土炼油和贩黑油,应该去打击搞土炼油、贩黑油的违法分子,与民营石油开采企业何关?

5、谁偷税应依法处置谁,应由税务机关立案稽查,依法进行,也不能因此而没收人家的合法资产,更不能殃及所有民营石油企业。

6、关于资源浪费,也是一个通过管理改进提高的问题,并不成为一棒子打死,乃至夺走的理由。而县政府“收回”后现在已有三分之一的油井关闭,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原来的注水井大多数因管理不善而停用,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7、党内干部参与打井,按党纪国法处理,与其他民营企业何关?党内干部参与陕北石油开采确实有之,可是在整顿过程中对此查处却是雷声大雨点小,除2000年9月吴旗县《焦点访谈》曝光3名干部外,再没有听说处理过第4个人。处理了3个官僚,为避免其它官僚犯错误,就“抢毙”数万“私人油老板”,实在荒唐。近年来官员嫖娼的丑闻不绝于耳,照此逻辑,全中国的妇女都应该驱逐出境了。

8、“石油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这个说法百分之百正确。但借此民营企业,则完全站不住脚:民营企业生产的石油一不是自用,也没有卖给“基地组织”“恐怖份子”,而是交给了国营炼油厂。正是民营资本的加入才使陕北地方石油蓬勃发展,贾省长说出的“陕西的石油产业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真理,恰恰就是陕北数万民间投资者冒着风险打出来的陕北石油新天地。但这条昔日的真理如今已成为投资者的心酸史和他们私产被剥夺、人权受侵害而上告无门的血泪史。政府贪天之功,坐享其成的得意神情,实在使人目不忍睹,替他脸红。

9、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陕北民营油井的“收回”显然不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倒是一些官僚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

三、程序违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部教授杜钢建在《中国市场经济论坛第67次会议》发言中指出:“——-像这样重大的涉及经济产权的政策出台,一定要有一定的预告程序、协商程序、沟通程序、准备程序等等。这些环节都没有。”

可是,陕西省和市、县三级政府在作出关系到陕北两市十五个县1000多民营石油企业数万名投资人约70亿资产利益调整的重大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过程中,完全不听取投资人意见、不讲诚信、政令多变、朝令夕改[3],抛开正当的法律程序,继续沿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对待“阶级敌人”的办法,“文件—-公告—-武力解决(驱赶、抢占、抓人、监禁)”—-这就是陕北政府的“执法程序”。

这里却不论“1239号文件”是否可作为执法依据?国务院领导人的指示是否可作为执法依据?就目前所看到的1999年9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的批示,也是“—–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整顿。——-”,但是当地政府却变“从严整顿”为“任意整顿”,并无视“依法行政”。

四、侵犯人权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财产被夺走了,公司被注销了,同时我们的“发言权”也被剥夺了。早在2002年11月,投资人就被告知“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诉,拒不接受资产归并重组工作和不配合的,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撼力”

一切我们主张自己权利的办法和渠道均被陕北政府禁用和堵塞了:安塞县张鹏贵、马启明召集投资人请北京律师咨询,准备集团诉讼,被安塞县公安局打成“非法组织”;委托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团到安塞县和延安市政府,要求与主要领导人对话,不予理睬;到市、省、北京上访,均被视为“违法”。

陕北政府在整个事件中,政府对民营企业及其投资人完全持歧视乃至敌视的态度,从来没有把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人作为具有合法权利的公民看待:盖以“私人油老板”呼之;对投资人使用的诸如“打击”、“制裁”、“镇压”、“严惩不贷”的手段对待;他们把少数盖高楼,坐奔驰的大户看成“坐收渔利”的“暴发户”,把那些血本无归的破产户比作“像似赔了血本的赌徒”。

从发现迄今已有100多年的陕北油田,经清朝、民国、到共和国成立40年后(1989年),历代政府在陕北油田上均告失败。引进民间资本十年后,从中央(中石油)和陕西省政府才发现陕北石油是宝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不能让“私人油老板”个人发财。于是,背信(4.13协议)弃义(曾经被誉为推动陕北经济发展作过重要贡献的民营石油企业)—过去说的全不算,推倒重来,把私人油老板赶出局,由我们政府自己玩。

私人油井收归县国有,“这样才是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的根本利益,才是真正实践‘三个代表’。”“这次石油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严。我们要旗帜鲜明,知难而进,把这项工作搞好、搞彻底,向党中央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向陕北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们不知道“私人油老板”是否属于贾省长所说的“人民”的范畴?但我们清楚我们是公民!因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公民等于人民的话,那么贾省长就把我们打入“陕北人民”以外的“另类”,这是对我们的人权的侵犯和剥夺!

还有,“三个代表”的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其中是不是不包括我们这些包括上千家企业上万个投资者的利益?

国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权”,是否还有所界定,不包括民有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在内?或者陕西省地方政府接到了什么内部文件,要把陕北油田作为试点,重新开始对私人工商业进行以“消灭私有制”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改造”?我等小民无知,请陕西省政府有以教我!

如果在陕北石油开发中,539万陕北“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的根本利益”和我们数万“私人油老板”的利益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对立和冲突,在征得了我们的同意后我们可以牺牲我们的利益。事实上我们过去一直慷慨捐助陕北各项公益事业和扶贫费累计在数十亿之多。现在油井归政府了,油区农民所得“扶贫费”减到过去的1/3,如果有什么贫困地区的人民,胆敢和政府像过去对“油老板”那样在扶贫费问题上讨价还价的话,那他就是想到拘留所里蹲两天了。前几年由于地方石油开发,带动相关其他产业的发展,四乡农民许多退耕还林居家搬进县城转入第三产业,现在“收井”后导致的经济大萧条,迫使农民无法继续在城里生存下去了,又不得不重返乡下。贾省长那份所谓的“答卷”,陕北老乡并不满意。

“人权”中最基本的是“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我们的财产被剥夺了,这就威胁到了我们的生存,而且还剥夺了我们说话的自由!我们中有许多人都是倾囊投资,变卖家产、借高利贷置买了油井资产;现在家破人亡、流浪他乡逃债、以及逼成精神病的不乏其人。如果有作家能深入陕北调查,写一部《陕北民营石油调查》的报告文学,展现陕北地方石油从开发到整顿的辛酸史、血泪史,一定会催人泪下!

五、歧视、打击非公有经济

陕北和全国相比是个相当贫穷落后的不发达地区,二十五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证明了发展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去年的《十六大》报告肯定要“毫不动摇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之日,正是陕北各级政府行动起来一举摧毁民营石油企业之时。不断渐进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日新月异,政府官员和民间的认识和观念,都应该与时俱进,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可是陕西政府撇开2003年的新形势不顾,只是断章取义地拿1999年的文件(1239号文件)进行“整顿”。“1239号文件”要求对于联营单位—-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那么,我们民营企业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的资产直接入股延长集团,却要由政府出面强取豪夺后,交给一个同样没有资质的国有县钻采公司?所谓的“重组”,就是发一份文件,把钻采公司的牌子一换,变成“延长石油集团××县钻采公司”,便算完成了“资产重组”。

这种欺上瞒下的把戏,大概除了副总理以上的国家领导人未必知情外,所有人都明白:县钻采公司和延长集团毫无关系,它只是县政府或者当地官僚利益集团的“自留地”。

请看如今各县钻采公司的现状吧:

约三分之一的油井停产关闭,产量下降了40%。

靖边县政府为了“加强领导”,一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倒退到“政企合一”的老路上去:派一名副县长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各机关抽调160名干部到钻采公司工作,工作关系在原机关不动。据反映有些做官的现在还是两头领工资(把公司领的一份叫成“奖金”)。几乎所有的人都有一种不祥的预感,说不定明天这个企业就不属自己管理了,或者随时都会垮台。趁现在权力在握,能捞多少就捞多少。至于利益的分配,自然视其位置高低、权力大小了。产量高的井上,从区长、片长、运油司机和看井工人串通,整车(现在一车原油卖价3.6万元)向外卖黑油,利益按权力和职位分配。上行下效,那些低产井的看井工人,看着眼红,百八十公斤偷卖给周围的农民;不断有人因此被投入拘留所,带手铐、脚镣游街示众,判处劳教。因这些工人大多没有可依托的背景,只好充当“严加管理”的替罪羊。据不完全统计,靖边、定边两县,因偷油被拘留判刑的已达百人以上。

油井日常生产所需要的脱水剂、煤、柴油机等,过去都是市场供应,现在政府垄断后,变成了“特许经营”。据反映,靖边县油井的脱水剂全部由一位公司高层的老婆专营,仅高出过去市场价的垄断利润,一年就高达120万元之多。

修井车是油井常用设备(油井定期清蜡和故障处理),靖边县原有社会修井车100多台。油井归政府后,那些没有关系挤不进去的修井队,只好卖车。现在用的修井车,都由钻采公司的头头脑脑参股经营。据了解,一位公司高管的旗下就有10部修井车,其中有一部修井车一个月曾“修井”60口(修一次最短需24小时,每修一次的修井费最少3600元)。

陕北各县钻采公司不出二、三年注定要垮台——-这是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大家都预料到的结果,可是为什么还要这么搞呢?县政府主要领导无奈地说“上面非让收不可,我们也没办法”。但是,他们不反对,自有其内在的个人利益考虑,这是连傻子也明白的道理。

陕北政府也并非完全不懂得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榆林市现在正在开始将国有企业排队进行转制和民营化的工作。但是习惯了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一下子还转不过来,尤其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几乎迈不开步。如果政府不从现在这种全能的经营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无论在油田整顿中借口“国有化”而“化私为公”(化为公产在权贵控制管理之下以便蝉食),还是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借口“非公有化”而“化公为私”,由于缺乏起码的公共监督和民主参与,必然导致化为权贵之私,即由权势集团完成对公有财产的二次抢劫瓜分。据最新反映,各县钻采公司根据上面的授意,正在动员内部职工集资入股,改造成所谓的“股份制企业”。[14]陕北政府的思维观念落后,步调总要差全国半截,等到明白过来国有企业改制是掠财的更好捷径时,就会奋不顾身进行第二次抢劫!陕北民营石油企业70亿资产所遭受的命运—–昨被抢夺,今遭蚕食,明待瓜分!

六、陕北石油发展的正确道路

自从90年代初民间资本参与陕北石油开发,陕北石油工业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陕北的经济命脉。可是,翻开2000年以前陕西省政府的文件、领导讲话、报纸宣传,很少看到陕北十五县民营企业开发中,地方石油工业的报导和宣传。陕西省政府对地方石油工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和“不禁止、不反对、不宣传、不鼓励”的“四不政策”。陕西省政府把蓬勃发展的陕北地方石油工业看成“偷来的铃子不敢摇”,除了干部直接参与打井、入股、倒卖区块井位外,陕西省政府没有动脑筋利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和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惠,制定陕北地方石油工业健康发展的长远规划。

自从1999年12月“1239号文件”发出后,陕北民营石油终于能公开亮相之时,也就是她即将被扼杀的开始。中石油为了“收复失地”,从保护集团利益出发游说中央,促成中央对陕北地方石油开采的调查,企图按“1239号文件”将陕北石油“整顿”为中石油的独家天下。于是,陕西省才知道:

“石油工业已成为陕北经济不可替代的命脉产业,延安市石油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市工业增加值的90%以上,上缴财政已占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榆林市也占到工业产值和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陕西省政府一边先下手为强,一边逼中央承认既成的事实:

“今后,陕北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必须依靠石油。离开了石油,陕北地方工业几乎一片空白,工业化更无从谈起;离开石油,陕北地方财政将重陷困境,各项事业将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离开石油,陕北将重返贫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然无法实现。”

石油工业是陕北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问题是:陕西省政府还要继续坚持由政府来办企业,继续排斥民营经济成分的做法在今天国内外的大环境下,显得太离谱了!

上次专家研讨会对陕北油田事件的讨论中指出:“以资产入股”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按《公司法》建立具有科学合理产权结构的股份公司,是陕北油田整顿的正确途径。

按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通过各类资本的流动、重组,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地方石油股份公司。只有依法保护私权、保护民营经济,才能使国家所有的石油资源有效地造福人民,造福社会,造福地方。

我们怎么也不明白:陕西省政府为什么要坚持这条既违法违理,违背潮流,又危害公民,危害国家的路线,誓不回头呢?

七、我们依法主张人权保障

我们总结过去失败的原因:

1、知道政府不对,但(从法律上)讲不出多少不对的理由;
2、通过群体上访,实现下情上达,寄希望于清官;
3、认为陕西省政府强大到可以压倒法律、压倒真理、压倒宪法、压倒中央,在强权面前我们只能屈从。

通过学习新《宪法》:

1、懂得了法律,提高了认识;
2、人权不是写在《宪法》里就得到保障,只要政府的职能不转变,权利得不到有效限制和监督,我们的人权就得不到保障;
3、人权不是靠谁赐予的,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要有清醒的权利意识,依法不断主张,不断抗争;
4、办法就是以《宪法》为武器,以诉讼为手段—走依法维权的道路。

以新《宪法》为武器,要求还我私产,还我人权!

委托北京博景弘律师事务所朱久虎律师,组成律师团为我们的代理人,状告陕西省政府:违背宪法,违法行政,侵夺私产,侵犯人权,歧视和打击非公有经济等违法行为。

前途是光明的,我们满怀着必胜的信心!道路是曲折的,我们将坚持到底,作好了长期斗争的准备!

我们就诉讼前的有关法律、经济问题再次向专家学者提出请教,请专家学者不吝赐教,一如既往地给与我们帮助和支持。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代表:冯秉先
2004年6月5日初稿 2004年6月23日修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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