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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不行使监委同意权,可能导致的宪政危机系列报导之一

公法学者:立法院不应成凌驾监院的太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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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五日电)台湾立法院对监察委员同意权行使,最近成为学者关切焦点,私立东吴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杨云骅今天接受专访强调,立法院虽是最高立法机关,但不代表是最高宪法机关,可对其他机关“颐指气使”,成为凌驾监察院之上的太上机关,因此应尽速行使对监委同意权。

杨云骅表示,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产生,因此监委的选任要经过不同机关间“提名-同意”程序,如果破坏两者之间分际,就违背当初宪法设计本意。

他指出,既然总统享有提名权,立法院应尽量尊重提名权人决定,并同意或不同意被提名人选,否则将严重混淆“提名”与“同意”界线,无异表示立法院可提前去指导、监督总统的提名权行使,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在野党指责当初部分监察委员选荐小组成员并不适任,以及陈水扁总统私下曾与部分在野党人士会面等为由,要求退回此一提名等说法,似有“捞过界”并有不当介入提名权疑虑。

就被提名人及全民而言,立法院此举有“违背程序正义”及“妨害人民知的权利”之嫌。杨云骅认为,就算立委对被提名人的部分或全部不满意,也应列入议程进入“全院委员会”,依法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听取意见及答复后再做决定,不是断然以政治理由拒于门外,让被提名人连半点说明机会都没有,就遭封杀。

杨云骅说,被提名人至立院说明与答询,不仅是立法委员“独享”职权,更重要的背后意义在于,民众可借此一正式场合,了解监委人选背景及理念,立院拒绝将此排入议程,不但“漠视被提名人陈述机会”在前,更让“人民头家知的权利”横遭剥夺于后,彰显立院“独大心态”。

杨云骅并从宪政运作角度提出说明,他说,即使基于种种政治考虑,非要全盘封杀,也应立即安排进入全院委员会,循正式途径审查不同意后,让总统还有足够时间,另行提名其他人选要求同意,如此才可尽量维持宪法机关权力运作于不坠。

他强调,也就是说,立法院不能以怪异,非正途程序拖延、甚至退回方式,拒不审查,让提名机关“上不上、下不下”,卡在中间,甚至坐令现任监察委员任期届满后,出现新任者尚未依法产生窘况,让同属宪法五权之一的监察权行使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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