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生:禁止和平请愿对谁有利?

──逼良为娼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刘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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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5日讯】实践证明,198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示威法”),是一部逼良为娼的法律。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应当认真反思一下了。

一、逼中央政府脱离群众

“示威法”实际上是禁止民众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的。同时,该法还非常周到地考虑到:万一禁止不住的话,也要将民众的集会、游行、示威与中央政府及其领导人隔开。

于是,“示威法”第23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于是,“示威法”第23条还规定,在“国宾下榻处”“300米内”也“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这一规定看起来是为了保护外宾的,但是,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国宾馆里面住的都是国宾吗?不一定吧!中央首长们到各地视察工作时当然也是会被安排在最高级的宾馆里面住宿的,民众要想到中央首长们的临时住地集体喊冤,也必须保持300米的距离。

民众只有集体行动时才能发出真正的呼声,分散的个体只能呻吟。民众在国家机关(或者中央领导临时住地)300米之外呼口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听到吗?能听清楚吗?能听准确吗?肯定不能。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及其领导人是听不到群众呼声的。

不是说要“密切联系群众”吗?不是说“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3大作风之一吗?为何法律要规定中央政府必须与群众保持“300米”的距离?显然,“示威法”的目的就是要阻断国家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逼迫中央政府脱离群众。

“示威法”逼迫中央政府脱离群众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当年,胡耀邦担任总书记的时候,到1千多个县搞过调查,没听说有人敢欺骗胡耀邦,胡基本上能听到真话。现在呢?温家宝到下面考察工作,必须摆脱地方领导安排的程序和线路,搞一些突然袭击,才能听到一些真话,了解到一些实情。用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早已大量存在,如果不是“示威法”的阻拦,民工们从新华门游行到天安门,呼上几句要工钱的口号,温家宝也就知道了。温家宝还需要费尽心机摆脱重庆党政领导的保护,特别走访重庆农妇熊德民吗?

中纪委和中组部派遣的中央巡视组组长任克礼同志在2004年12月3日的《人民日报》和2004年12月13日《瞭望东方周刊》发表文章和谈话,指出“干部对巡视组不讲真话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一个带共性的问题”,“现在对党和国家造成威胁的就是干部的腐败和不讲真话这两个大问题。”如果老百姓可以集会、游行、示威,地方干部敢不讲真话吗?他们讲假话有用吗?地方干部敢于讲假话,并且管用,就是因为有一部“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的“示威法”保佑着他们。

二、逼地方政府不负责任

“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那么,当地政府能否许可、敢不敢许可呢?不难理解,如果是批评上级政府甚至批评中央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当地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是绝对不敢许可的。如果是批评当地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当地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也不会批准。他们如果有此雅量,民众恐怕也不会向他们请愿或者提出抗议了,就不会发生申请不申请、许可不许可的问题了。

1990年6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公民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合法合理的申请,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原则,从严掌握。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坚持劝阻、疏导的方针,尽力说服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民主渠道解决问题。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事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的制度,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党委、政府决定。”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借十个胆子给地方公安机关,他们也不敢批准一件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公安机关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民众怎么办呢?该法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覆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覆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覆议机关不作出决定,如果覆议之后仍然不许可,民众怎么办呢?法律没有任何救济措施。

也就是说,不管有理没理,地方政府不批准民众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既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当然选择不批准、不许可。批准有责任,不批准没有任何责任,干嘛要批准呢?

“示威法”逼迫地方政府不负责任的目的已经达到了。15年多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没有批准过一件批评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各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覆议机构也没有在覆议程序中批准过一件批评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导致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三、逼和平民众使用暴力

“示威法”一方面逼迫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又专章规定了老百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若干严厉处罚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措施,轻则治安处罚,重则逮捕判刑。因此,“示威法”第3条关于“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的规定,就完全是虚假的,禁止一切批评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才是该法的真实意图。那么,所谓“示威法”只不过是《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罢了。

能将民众的一切和平请愿、和平抗议活动全部禁止住,当然是一种本事。但是,当和平、理性的请愿、抗议被完全禁止时,暴力抗议恐怕就不可避免了。高压锅必须有减压阀和出气孔,否则就会爆炸。老百姓的怨气也需要及时发泄,否则也会爆炸。和平示威被禁止,老百姓必然被迫选择暴力示威。

“示威法”逼迫老百姓选择暴力抗争的目的现在也基本上达到了。起初,人们还经常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甚至在得不到批准后还一本正经地、虔诚地申请覆议。但是,当人们发现申请根本没用的时候,干脆也就不申请了。2003年年底,轰动全国的西安大学生大游行就没有经过批准。当人们发现,暴力抗争要判刑,和平请愿也要判刑的时候,他们选择暴力抗争就是自然不过的事了。2004年发生在重庆万州和四川汉源等地暴力事件,就是“示威法”的最成功的表现。

陈胜、吴广发动起义时的动员词就是:“造反是死,不造反也是死。”今天,对于那些积怨过久又走投无路的民众来说,和平请愿要判刑,暴力抗争也不过是判刑,他们的暴力冲动还怎么预防呢?

假如秦始皇的法律规定“造反者死,误期者不死”,陈胜、吴广是不可能选择造反的。假如我们的“示威法”允许和平请愿,假如和平请愿的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不会被判刑的话,民众还会选择暴力抗争吗?各地出现的暴力抗争实际上是被“示威法”逼出来的。所以,现行的“示威法”是一部逼良为娼的法律。

四、似乎多余的话

如果立法者不希望民众和平、文明地参与政治生活,不希望民众和平、文明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希望老百姓胡闹,以便有机会耀武扬威,以便有理由残酷镇压,那么笔者无话可说。

如果立法者真的要按照16大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果立法者真的要按照16届4中全会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立法者真的不希望有群体性的针对政府机关的暴力事件发生,那么,笔者建议尽快修改“示威法”,改行政许可为行政登记,让众真正享受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

立法者可能担心:如果有人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挑战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怎么办?笔者以为,如果执政地位能被集会、游行、示威动摇,那说明执政者的执政能力的确要提高了。如果不提高执政能力,而是一味地依靠不让民众说话的办法维持执政地位,那也太危险了。

世界上其实没有万世一系、永不动摇的执政地位,正如中共16届4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言,“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既然如此,就应当敢于面对各种挑战,包括和平请愿的挑战。越是不让批评、越是要万世一系的执政集团越是容易垮台,而且一旦垮台就很难东山再起。越是允许批评,越是愿意给民众自由、向民众让步的执政集团越是不容易垮台,即使垮台也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话已至此,多说无益,立法者看着办吧!(2005年1月17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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