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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坪袋地主 判得1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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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北市政府位于信义区一块六十余坪的公有地,遭陈某占用并兴建违建,日前台北市政府打官司获胜取回,原拟将它标售,却发现这块地之中,竟有一笔仅一点五坪小的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在陈某名下,且陈某以小搏大提出“通行权诉讼”,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台北市政府应无条件让出一条一米宽的道路,供这五坪房舍的住户进出。

台北市政府认为,此土地仅一坪余,为畸零地,难以单独使用,却反过来要求市府提供二至三坪的土地供做道路使用,不符合比例原则,应会提起上诉。

附近居民透露,市有土地地段不错,但被这块一点五坪的私有土地“卡很久了”,台北市政府收回土地后,就有建商有意购买,但发现公有地中有私地,纷纷打退堂鼓,如今市府又被判须在公有地中让出一条道路,使得土地可利用面积变小,想必将更难租售。

北市府拥有的这块市有土地,占地六十余坪,位于信义区松隆路,依照附近每坪五十余万元的地价估算,这块地总市值约三千余万元;据悉,目前由叶姓男子向陈某租来开设修车厂,但在这块市地之中,有一块大小仅一坪多的土地,是陈某名下的私有土地,就在这块私有地上,目前盖着修车厂的办公室。

承租的叶某坦承,修车厂的确是违章建筑,经台北市政府诉请拆屋还地胜诉后,今年三月九日将被法院强制拆除;叶某表示,陈姓地主为“争取权利”,希望向台北市政府优先承租,故向法院诉请台北市政府应在市有土地上,让出一条长四米多、宽一米的土地,供进出道路使用,如今获判胜诉,他认为这块区区一点五坪的土地,价值已达一千万。

陈某主张,坐落在信义区雅祥段的地,后方及左方均被住宅区包围,前方与右方与台北市的公有土地接邻,依据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袋地通行权”等规定,地主应让出一条道路供他使用,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判决台北市政府应让出一条一米宽的道路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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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土地

〔自由时报记者陈璟民╱台北报导〕市府财政局表示,陈某拥有二五一地号五平方公尺私有地,而主张道路通行权的部分,与市府诉请其子返还占用市府二五○地号土地经营洗车场案件有关。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特稿

何为“袋地”?依据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即为袋地;地主即可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向周围地主请求“袋地通行权”。

至于取得袋地通行权,是否要付出代价?依据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若当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权后,使通行地因而受损害者,当事人须付出“偿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权,也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以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但取得袋地通行权,也不必然一定得付出偿金,依据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的所有权人,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分割人的所有地,但不必付出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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