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对审判中共的一点感想和建议

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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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讯】上个月,法轮功学员李伟勋被援救到美国,心里感到非常欣慰,同时也为中国大陆还有千千万万个李伟勋在受难而揪心。那些迫害李伟勋的恶警,那些迫害死2700多法轮功学员的凶手正在法外逍遥,甚至正为他们满手的血腥而受到中共邪灵的奖赏,就像用猎物的血肉犒赏猎狗那样,用无辜者的血去满足它们贪婪的欲望和凶残的兽性,以使它们再面对无辜者时会更加凶猛和残忍。对这些凶手,我们的社会应该怎么办?

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最近在对他的弟子们讲法时说道:“其实我有一个想法,我早就跟你们讲过,做为大法弟子来讲,做为一个修炼的人来讲,我说修炼人是没有敌人的,你们只有救人的份儿,没有用人的手段、用人的理去惩治人和判决人的份儿。这是个根本的问题呀”(6月26日《芝加哥讲法》)。从李先生的讲法中辐射出的是修炼者洪大的慈悲的光辉,这光辉必将照亮人们心中的黑暗,驱散仇恨的阴霾。人应该光明地活着,在友爱的世界里活着,那些活在仇恨中,时刻准备斗争的人,尽管可能掌握着人世间的权柄,占有着世间的财富,享受着世俗的荣华,其灵魂一定在黑暗的苦海里挣扎,不得自由。修炼者没有敌人,即使是那些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磨难的人,即使是给他们制造了种种非人痛苦的人,即使是那些用酷刑夺去他们生命的人也不是他们的敌人,他们始终以真诚、善良、和平来对待迫害者的谎言、凶残和暴力,消除迫害者的误会,使其明白善恶有报的道理,然而在他们不断地用善心去讲清真相的过程中,他们自己的心灵也一次次地被真善忍的灵光所洗涤,因而得以净化,当一个人的心灵被慈悲所充盈融满的时候,无论何时何地,身处何境他都是自由的。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修炼者的慈悲是在纵容邪恶呢?不是,他们在向当权者和平理性地辩白自己的冤屈的同时,也在向全社会讲清真相,揭露那些迫害的指挥者和直接施暴者的罪行,使他们的罪恶昭彰于天下。然而惩治罪犯,打击犯罪却应该是合乎正义、公理的人民受权的世俗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信仰团体是不介入也是不能介入世俗权力政治的,如果介入的话必将给人类带来灾难。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就是人类的一个重大教训。当前世界上的恐怖主义盛行、世界的不稳定也与某种宗教涉入国家政治生活并与政权紧密结合有关。中国大陆更是共产主义邪教与国家权力的统一,所以中国才有如此巨大的人权灾难,中国人才如此的没有自由。

“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人类的世俗生活和信仰是人存于世间的不可或缺的两大因素。没有信仰的世俗生活必被贪婪的物欲所掌控,人们会无休止地追求物质享乐而无任何底线的制约,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堕落和腐败,生态环境遭到巨大破坏,共产党强制人接受无神论而失去真正的信仰、内心失去道德约束是根本原因。没有道德的人类社会比禽兽的世界更凶残、更可怕。因为人的才智足以济恶。信仰对世俗生活有指导作用但是不可代替世俗生活,更不可代行世俗机构的权力。有信仰者可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但他行使的是世俗的权力,遵循的是世俗的规则、法律而不是以其信仰来裁决世间的事务。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信仰,但他的工作是他个人作为人民受权的、基于国际公法、公约和普世人权准则的世俗机构的成员的职责,他不代表任何宗教或非宗教信仰团体。

审判中共是艰钜而危险的任务,我向审判中共国际司法委员会及其所任命的法官们致敬,他们不但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良知和勇气还要有对现代法精神的深刻理解,他们所要进行的是史无前例的对正在掌握政权的具有强大破坏力的黑社会统治集团的审判,其审判过程本身就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历史的责任,他们所面临任务的浩繁是平常人难以想像的,中共暴政的罪行都要一一清算。他们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对正在发生着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罪行进行审判。袁红冰先生已经就审判中共的原则问题作了全面阐述(详见《袁红冰就审判中共法庭答记者问》),对作恶的中共官员实行“有罪推定”是审判中共最适当的原则,因为当前那些行恶者掌握着一切证据资料(它们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制造“证据”),特别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等所谓的专政机构所发生的罪行,被害者及其亲属根本没有能力进行举证。所以中共国610盖世太保系统的官员,公安、国安的警察和特务及其所属的“精神病院”的“医生”,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司法系统的人员在历史的和现实的审判台前必须出示自己无罪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中共通过全方位的洗脑宣传和株连政策,让人人都在政治的高压下表态支持镇压,从而把所有的中国人都绑上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战车,从道德审判的角度说,在中国,每个对这场迫害默认的人都有罪,但不是每个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只有直接参与迫害的罪大恶极的指挥者和丧心病狂的打手才会受到法律的审判。下面我想就几个具体情况谈谈我的粗浅看法,仅供审判中共国际司法委员会及特别刑事法庭参考。

第一, 被害者自杀,施暴者就可以解脱罪责吗?

中共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执行的是“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警察得到的指示是“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这个指示的含义:其一是鼓励和怂恿警察滥施暴力,其二是不会追究它们执法犯法的罪行,其三是以被害者“自杀”为借口欺骗家属和社会,其四是直接火化销毁罪证。也就是警察的“一切都被预先原谅了,一切都被可笑的允许了”。然而“自杀”真的可以成为施暴者逃脱罪责的依据吗?

自杀是否有罪,应该分析其自杀的环境和背景,不可一概而论。蝼蚁尚且贪生,岂有人不惜命!自杀是杀生的一种,当然会产生罪恶,我们追究的是这个罪该由何者负责。张自忠、王铭章在卫国战争中自杀殉国,是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造成他们死亡的罪完全由日本侵略者承担,自杀者本人是无罪的。而在通常情况下轻生是有罪的。比如因失恋自杀,因工作不顺利自杀等,在这种状态下,人是自由的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解决矛盾但由于自己的理智偏差而轻生的行为,其责任应当由他本人承担,然而与自杀的原因有关者并非没有过错,只是过错较轻无与追究罢了。

而在高压恐怖的情况下的自杀行为,比如在文革中老舍、傅雷、储安平等人,除自杀外他们看不到保持人格完整的任何出路,他们因为不甘堕落,不愿苟且偷生而自杀,虽然他们没有挺身抗争,不能说是舍生取义,但死为人所共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时,其自杀之罪那些迫害者至少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只不过直接责任人难以确认,追究其罪行在法律上不好操作而使迫害者逃脱了世间法律的惩罚。而这种情况下的自杀者,在人们心里不会觉得自杀者有罪,只是叹息而已。

那么在酷刑下受害者生不如死时的自杀行为,其罪恶应完全由施暴者承担。所以“自杀”根本不能成为迫害者逃避罪责的借口。中共镇压法轮功六年来,对法轮功修炼者所施加的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已无法掩盖。殴打、30万伏高压电击、长时间吊铐、夏天在37~40摄氏度的高温下曝晒、冬天在冰雪中冷冻、关铁笼、强奸、故意残酷折磨怀孕者至流产、灌盐水,灌辣椒水…… 现在已曝光的酷刑有几十种之多。其惨其烈其持续迫害的时间之长古今中外无出其右,渣滓洞、白公馆的酷刑与中共对待法轮功学员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儿科。在非人的折磨下,生的痛苦远远超过死的痛苦,在这样境地下的人该何去何从?一是以大无畏的气概和非凡的修炼者的坚韧去承受。作为普通人对痛苦是有承受的极限的,但是信仰可以使这个极限大大的扩展,甚至扩展到不可想像的程度。陈子秀、王玉芝、李伟勋都是柔弱的女子,从任何角度看她们都没有“英雄”的体魄,但是信仰却使她们具有无穷的精神力量去穿越生死的界限。第二条出路是顺从中共的要求放弃信仰,在恐怖和伪善面前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第三,即不愿放弃又无力承受者可能会选择自杀,实际上在中共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里自杀也是不容易做到的,很难获得自杀的机会和自杀的工具或药品。法轮功的修炼严禁杀生和自杀,如果不是其身心承受到了极限是决不会自杀的,而且即使到了这样的极限也几乎无人会选择自杀,因为修炼者的意志比常人想像的要坚强得多。我这里是假定即使有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自杀者,也应该对迫害者追究刑事责任,把一个无辜的生命置于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境地的迫害者不应该被审判吗?其罪名可为“酷刑导致受害人自杀”罪。量刑应与故意杀人罪相当。

第二, 对名为自杀实为虐杀行为的处罚

所有法轮功学员在被中共关押期间的死亡都被宣布为自杀或病故,实质上只是当权者为自己的残暴行为找的自欺欺人的借口而已,该借口本身并不能逃脱罪责。实际上中共所宣称的“自杀”绝大多数是死于酷刑,并非自杀。宣称病死者也同样,法轮功学员通过修炼使有病的变为健康,使体弱者变为强健,他们被抓时,哪一个不是健康的呢?为什么会在被关押后短时间内病故,其原因不是不言而喻的吗?对残酷迫害致人死亡的凶手应该以“虐杀罪”论处,其上司也应该拥有同一罪名。西方一些国家把谋杀罪分为若干等级,虐杀罪相当于谋杀罪的最高等级,在量刑上应重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因其性质更为恶劣,“打死算自杀”下的酷刑本来就是谋杀的一种方式,我们通常知道的一刀杀死和凌迟处死,对被害者而言,痛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残酷虐杀与古代的凌迟酷刑有何分别呢?从另一个角度说,故意杀人是以结束人的生命为最高目的,至少他还表现了对生命的一定程度的看重。而中共对于法轮功学员,杀死和虐杀都不是最高目的,是把虐杀法轮功学员的生命为手段来达到使他们废弃信仰的目的,是以身诛心。共产邪灵和共产党人根本无视他人的生命,为达到它们诛心的目的,完全把人的生命当作工具和跳板,任何残酷的手段它都可以采用。它们在对无辜者进行酷刑折磨的时候,完全可以预见其行为会令当事人死亡但却故意而为,当然构成“虐杀罪”。对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或精神病院里死亡的法轮功学员的案例,无论被宣布为自杀还是病亡,如果当局人员不能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它所宣称的,一律应当以“虐杀罪”追究迫害者的责任,所有的直接管理人员及其上司都是同谋。同时,监狱医院或精神病院本身就是迫害的施行单位,它们所出示的证据应视为无效。

通过这样的审判,要使迫害者清楚,如果不放下屠刀,任何借口也不能侥幸逃脱法律的惩罚。除非他真心悔改,并请求宽恕。

尊敬的审判中共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所提出的一点建议,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可能是非常幼稚的,但希望能对审判中共的司法原则有些许的提示作用,在天亡中共的大气候下,贡献我的一点微薄之力。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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