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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欢唱权利金给词曲作者 MUST协会控告 判赔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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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晓娟、刘志原、高嘉和/台北报导〕代表台湾国内700多位词曲音乐创作人以及海外音乐著作权人的MUST协会,针对音乐公开演出权,向好乐迪KTV民生店提出民事诉讼,认为好乐迪拒绝给付欢唱权利金给词曲创作者,等于漠视着作人的权利,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做出判决,MUST协会胜诉,获赔4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地院审理认为,KTV业者除付版权费给唱片公司外,也应另付“词曲公开表演费”给创作者,每包厢每年5000元,承审法官表示,除KTV外,全国有提供伴唱服务的酒店、餐厅等场所,也应支付“词曲公开表演费”, 未来民众前往KTV唱歌,恐怕将面临涨价。

MUST协会在获知判决结果之后表示,这是继9月KURO飞行网被判侵害著作权有罪后,另一次胜利。MUST总经理朱程吾表示,目前除钱柜及好乐迪两大KTV连锁业者拒不付费外,属KTV自救联谊会系统的小型KTV业者,大部分均已取得合法授权。

对此, 好乐迪则低调表示,KTV是个微利的行业,每年光支付给各大伴唱带代理商权利金就高达4、5亿元,再加上其他主张著作权的团体也要求支付费用,“一条牛被剥好几层皮”,好乐迪当然要上诉到底。

而另一个KTV连锁龙头“钱柜KTV”的主管指出,连锁KTV也算是唱片市场蓬勃的推手,将词曲著作人、歌手的作品推广至普罗大众,是共生互利,如果只逼着业者要钱,在不符成本下,那干脆都下架,对消费者及业者与著作人都没好处。

台北地院在昨天判决好乐迪必须赔偿47万元,并交付MUST代理之音乐使用清单后,同时自即日起, 不得在营业场所播放MUST所代理的音乐著作。

对于判决结果,出席记者会的音乐创作人包小松、黄舒骏也感到欣慰,黄舒骏说,国内的音乐使用普及度越来越高,创作人也乐于分享作品,但是利润若不能回归到创作人的身上,将对整体环境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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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伴唱带也是表演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新闻分析

台北地院审理好乐迪词曲公开演唱费案,认定播放伴唱带即等同于著作权法中所指的“公开演出”,等同于歌手乐团于现场歌唱表演,因此播出时,还得再付费,若不付费,即视为侵权,业者不仅须赔偿,还可能惹上官司。

要解决此问题,根本之道,就是KTV业者在购买伴唱带时,也应要求伴唱带业者先向词曲创作者取得公开表演权的授权,目前台湾国内的伴唱带业者均已取得词曲创作人的授权,但法院认为,这项授权仅是词曲创作人同意伴唱带业者将歌曲制成伴唱带,但未授权业者可将伴唱带公开播送。

长久以来,KTV业者认为播放伴唱带只是“伴唱”,并非表演,真正表演的人是唱歌的消费者,因此不必付“词曲公开表演费”,但法院认为,播放伴唱带等同于创作人及歌手亲自演唱,也就是说,消费者在KTV内唱歌是表演,而播放伴唱带也是表演,依著作权法规定,公开表演即须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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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协会 决扩大追偿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杨国文/台北报导〕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昨天指出,词曲创作人只是授权唱片公司或影视公司将歌曲录制成影音,并未授权可供他人演唱,而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公开演唱,就应付版权费给词曲创作者,而KTV消费者在包厢内唱歌,即应付词曲公开演唱费,因此他们选定好乐迪台北民生店为目标,要求好乐迪付费,而下一阶段,将针对好乐迪其他分店及钱柜、V-mix等大型KTV业者追偿。

中介协会主张,五月天阿信、周杰伦、伍佰、方文山等600名词曲创作者,均已委由协会处理词曲版权问题,协会主张,KTV业者应支付词曲公开演唱费,协会要求,应以每首歌5毛钱或以包厢坪数一坪一年1200元计费;好乐迪则认为,公司所购“公播带”,权利当然包含词曲公开演唱费。

而台北地院昨天的审理认为,依著作权法规定,未约定即视为未授权,判决书指出,“公播带”并未授权消费者演唱,好乐迪应付费,计费方式为每包厢每年5000元,民生店共47包厢,1年应付费23万5000元,另好乐迪需再付前2年的权利金共47万元。

智财权领域权威之一的前法务部检察官叶奇鑫表示,台北地院昨天判决好乐迪KTV应支付版权费,在法理上百分之百正确,但对KTV业者而言,可说是“有苦说不出”,搞不清楚须支付版权给那些对象,因此他认为,有必要仿效国外做法,由词曲、录音等相关团体组成一个中介团体,一次谈妥版权费,一劳永逸。

月前已被挖角到eBay担任主管的叶奇鑫表示,音乐著作物的著作权有词、曲、录音三个部分,若在KTV营业场所播放,还涉及视听相关著作权。而对KTV业者而言,不是不付,而是支付了某些著作权人的版权问题,突然又出现另一批著作权人的版权费还未支付,感觉好像永远付不完似的,非常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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