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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明订发行金融债券最低面额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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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研订“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包括原规定银行为改善体质转销呆账等情形仍得发行金融债券,鉴于金融债券风险较高,不宜销售给一般大众,增订依但书规定发行金融债券最低面额应为新台币1000万元。

金管会修正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合理调整银行不得发行金融债券条件,为使银行财务状况确实反映其出售不良债权未摊销损失部分,将申请发行前一年度有累积亏损者,修正为申请发行前一年度加计出售不良债权未摊销损失有累积亏损者。

另外,原规定银行申请前一季逾放比率高于全体金融机构逾放比率平均数者,不得发行金融债券,鉴于目前各银行逾期放款比率持续降低,上述以全体金融机构逾放的平均数作为认定不得发行的条件似过于严格;原规定所称申请前一季逾放比率不明确,金管会修正为银行申请时最近3个月每月逾放比率有达5%以上者。

金管会修正条文也规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信用评等机构评等,并将评等等级及相关资讯告知投资人;银行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应约明告知投资人相关风险义务。

金管会表示,“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刊登于行政院公报及金管会银行局网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见,可自公告日起 7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银行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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