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监狱犯罪责任人刑则论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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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讯】真实案例简述

天津法轮功学员因拒绝转化或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或至北京上访等原由,被关押于天津女子监狱四监区及五监区,其中四监区内的警察与副大队长李红,以加分、违纪扣分等手段指使其他受刑犯对坚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包夹与洗脑转化,长时间罚坐“三挺一凳”,使法轮功学员完全处于高压和被隔离的环境中,有的一天坐15小时,不合格就打骂,罚坐期间连吃饭、刷碗、喝水都不允许起身,坐的时间长了,塑料板凳凳面上的雕镂花纹硌得臀部皮肤像要被割裂一般,膝、指多处关节酸胀、发麻继而发僵,时常酸痛。夏天穿单裤,有的受害人臀部掉下铜钱大的血痂,腿上被手按着的部位生痱子;有的老年法轮功学员因长时间罚坐导致下肢半瘫腰部以下麻木使行走困难。有一次包夹以坐姿不够端正为由,狠狠踢翻了一位老年学员的凳子,同室的人忙将老人扶起来,有人因扶了她一下就被队长罚晚上“上学习”半个月。

法轮功学员薛桂清,拒绝写悔过书并绝食十个月。副大队长李红指使四名受刑犯进行包夹,强行灌食后管子24小时插着,薛被害人手脚也被铐着亦不许上厕所强迫在室内解,有时来不及逼不得已只好拉在裤内或床上。冬天脸冻青全身发抖亦不许盖被子,有时亦将其衣服扒下吹电风扇。2005年6月以后没有人再看见薛桂清!

在四监区内如有一个法轮功学员未转化,全号不许看电视,全天劳动,学习或开批斗会,集体攻击谩骂法轮功学员和法轮功创始人,称之为“群策群力”。副大队长李红每天派人给法轮功学员洗脑,胡说八道、歪曲事实、无理纠缠。有一些五、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亦已被迫害三、四年了,在这几年里,不允许买任何水果,只让买日用品。李红曾气急败坏的对坚定的法轮功学员说:“你就是死,我们也不会让你死在这里的,我们把你拉到医院,让你死在那里,我们一点责任都没有,还算你自己自杀的。”

该监狱五监区恶警奴役法轮功学员,罚学员从早上5点站到夜里12点半。不许购物,长年只能吃馒头加咸菜(号饭的菜不许吃)。超定额劳动把她们的手指都累变形了,手关节肿大不能伸展。更恶劣的是4个人将法轮功学员摁到地上毒打,事后龚队把挨打的郭玉茜吊铐在床的上铺。

案例分析

从上述天津女子监狱第四及第五监区的实际案例,分析其犯罪行为如下:

四监区内受警察与副大队长李红指使受刑犯,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包夹与灌食及“三挺一凳”等体罚,长期私刑拘禁法轮功学员使受害人身体产生下之半瘫行动不便已构成身体或健康有重大难治或不治之伤害属“重伤害罪”亦违犯了“剥夺行动自由罪”,而其辱骂被害人已违犯了“公然侮辱罪”,虽然这些受刑犯皆为受人指使,但却是迫害直接作用者且为求得减刑之私利对法轮功学员不余遗力的迫害,因此属迫害法轮功学员之正犯。

四监区内的警察与副大队长李红滥用其职权,指使受刑人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至少达四年,迫害的方式包含:一、指使他人包夹与体罚受害人使身体与精神产生重大创伤或致残。二、私刑拘禁法轮功学员之行动自由。三、毁谤辱骂受害人及法轮功创始人。四、强制不许看电视,全天劳动,学习或开批斗会。

五监区之警察利用其职权,以强暴、胁迫使法轮功学员行无义务之超额劳动并阻挡法轮功学员行使购物权利已达违犯了“强制罪”之范畴,其中限制其正常饮食虽然非直接以暴力伤害法轮功学员,但已造成法轮功学员身体机能虚弱及手关节肿大或手指变形之伤害,已使受害身体造成伤害。而在五监区殴打法轮功学员之四名警察因为直接参与伤害法轮功学员,属违犯“普通伤害罪”之共同正犯。而动用私刑以非法强行吊铐在床上铺之方法拘禁郭玉茜之龚队则已触及“剥夺行动自由罪”。

本案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大队长李红与四监区及五监区的警察身为公务人员却不知奉公守法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而迫害法轮功学员,已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符合‘真正渎职罪’之构成要件与不法行为,而其明知主管或其监督迫害法轮功之事务违背宪法及法令,为图得不法利益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亦违犯了“公务员图利罪”。

罪责探讨

受指使之受刑犯

受指使之受刑犯协助迫害法轮功学员所违反之“剥夺行动自由罪”导致被害人成重伤害由于其非单只迫害单一位法轮功学员属数次犯罪,且明知体罚之结果将使法轮功学员使得重伤,亦皆对其行使间断或连续之长期体罚,已属连续剥夺行动自由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考虑其之所以犯案为四监区域管人员以加分、违纪扣分等强制方式指使,遂酌减其刑罚。此外,诸行为人所违犯之“公然侮辱罪”,乃其智识不高所造成遂从轻量刑,因此本案例四监区受指使之迫害法轮功学员之受刑犯应论处十年有期徒刑并科三百元罚金。

四监区参与迫害之警察

本案例中四监参与迫害之警察,以加分、违纪扣分等手段指使受刑犯迫害法轮功学员以唤起受刑人之决意,已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之教唆犯,成立上述受刑犯所违犯之因“连续剥夺行动自由罪”导致重伤害之共犯身份,另一方面其就利用职权指(迫)使受刑犯及对法轮功学员实施体罚且其明知主管或其监督迫害法轮功之事务违背宪法及法令,为图得不法利益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属违犯了渎职犯罪中之“公务员图利罪”,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为避免无限制累加犯罪责任人刑罚,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四监区副大队长李红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余遗力曾获天津市十大模范标兵之奖项,考量四监区干警之所以迫害法轮功与承受李红要求其迫害法轮功学员之压力不无关系,因此本项罪责酌量减轻,综合上述罪责四监区参与迫害之干警应论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科三万元罚金。

五监区参与迫害之警察

五监区强制被害人劳动之警察,其所违犯之“强制罪”与“普通伤害罪”虽同属侵害个人专属法益之犯罪,但行为人乃出于数犯意而为数行为,其罪罚应并合处罚之,如上所述由于行为人之身份为公务员,应加重其刑达二分之一。此外,直接殴打被害人之四名警察与吊铐郭玉茜违犯“剥夺行动自由罪”之龚队,考量其犯罪时属同时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时间实施,视为“普通伤害罪”之接续犯,所违犯之罪包括于上述“普通伤害罪”之一罪内。因此五监区参与迫害之警察应至少论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监区副大队长李红

四间区副大队长李红,不仅主导四间区迫害法轮功学员之政策亦教唆受刑人迫害被害人,此三至四年来,就算一开始为谎言所蒙蔽而迫害法轮功学员,现在已应了解而放弃所为,然由2005年的案例简述及其对法轮功学员之行为与言语(“你就是死…..还算你自己自杀的。”)与相关资料显示,李红至现在为止亦不余遗力迫害法轮功学员,因此无酌量减轻其罪责之理由与条件。综合其所违犯之渎职罪、重伤害等罪,应论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科七万元罚金。

注:

关于2005年6月已经失踪之薛桂清,若经查证属实已遭不测,上述犯罪责任人因责任归属不同亦分别违犯“普通杀人罪”与“过失致死罪”,应再加重其刑。

结语

本案例其他犯罪责任人之刑则论述,鉴于现在掌握之相关资料尚未完整,因此我们保留了天津女子监狱典狱长及其他监区大队长与相关行政人员之刑责论述。(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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