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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以即期支票如期缴税 免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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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七日电)根据税法,若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捐,每超过两日,将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不过,财政部表示,如果纳税义务人在截止日前用即期支票缴纳,只要兑现生效,不需加征滞纳金,若有被加征的情形,可申请退还。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于缴纳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缴纳税款,若未退票,就视为如期缴纳;所以就算支票交换后已超过缴纳期限,也不须加征滞纳金。

举例来说,纳税义务人缴纳今年九、十月营业税,缴纳截止日为十一月十五日,纳税义务人若在十五日当天以即期支票缴纳,虽然因票据交换关系,支票于十八日才兑现生效,已超过缴纳期限两日,但因为是如期以支票缴税,免加征滞纳金。

国税局并表示,纳税义务人若在缴纳期限内以即期支票缴纳,金融机构代收税款时却多收滞纳金,可向所辖分局、稽征所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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