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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界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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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际金融业务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界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业务范围为收受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

其他重要条文内容包括界定中华民国境内金融机构为经中央银行许可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并放宽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将业务委托同一银行代为处理,但指定银行处理时,应帐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

草案规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委托指定银行代为处理的业务范围,包括经主管机关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许可办理的两岸金融业务,控管作业应依两岸金融业务往来相关规定办理,并由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统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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