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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营事~管理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增列国营事业董事、监察人、理监事及总经理应具备相关资格。
通过条文包括,国营事业用人,除特殊技术及重要管理人员外,应以公开甄试(以笔试为原则)方法行之。
国营事业重要管理人员中,董事、监察人、理监事及总经理应具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任公营事业董(理)事或监察人(或监事)三年以上而富有贡献者。
二、曾任或现任各该公司副总经理(协理)以上职务满五年,服务成绩优异者。
三、现任职务与该公司业务有密切关系且绩效卓越者。
四、具有专长,并经验丰富适合各该公司业务需要者。
五、从事工商业声誉卓著者。
此外,对于第三条修正草案,增列“政府资本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该公司应比照国营事业,每年至立法院报告预算及营运状况并备询”,委员会决定保留,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