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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赋予运动教练权益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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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十四日电)台湾立法院教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民体育法第十三条修正草案,赋予各级学校运动教练职务等级、待遇、退抚等权益法源。由于教育部、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仍有疑虑,与会立委同意,院会二、三读前,送政党协商处理。

上午处理的三项提案,除国民体育法之外,委员会决议,高级中学法第七条不予修正,但通过私立学校法第十条修正草案,明定财团法人得兼办各级、各类学校规定。教育部已研拟配套修法,并承诺整体考量。

推动运动教练权益法制化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台北县)在委员会中播放行政院新闻局以纪录片“翻滚吧!男孩”制作的宣传片,为运动教练抱屈。

她说,宜兰县罗东镇公正国小体操教练林育信,国际赛经验、得奖不少,却还是代课老师,领薪新台币三、四万元,为国争光且培育幼苗,所得、福利与付出不成正比。

奥运跆拳道银牌、国民党籍立委黄志雄(不分区)说,有学校老师看不起运动教练,认为他们头脑简单、四肢发达,若只占工友、约聘雇的缺,不能等同一般教师,定位上明显“妾身未明”。

教育部次长范巽绿认为,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定位应采绩效制,离退权益虽应合理保障,但不等同一般公教人员,也不宜纳入学校教职员退抚条例适用。体委会则尊重教育部看法。

在国、亲立委力促下,国民体育法第十三条增列,专任运动教练待遇由行政院定之,因聘任后之服勤、职责、申诉、进修、成绩考核、奖惩及其他权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障及其他权益,准用教师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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